法改会倡为五项网络罪行立法 最高可囚终身(图)
香港法改会建议政府为五项依赖电脑的网络罪行立法。(图片来源:Adobe Stock)
【看中国2022年7月23日讯】近日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发表长达270页文件,建议政府为五项依赖电脑的网络罪行立法,包括规管非法取览、截取、干扰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系统,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文件建议如干犯非法干扰数据或电脑系统的罪行,危害到他人生命,最高可囚终身。域外法权亦适用于是次建议,这表示即使身在海外也受该法律规管。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成立于1980年1月,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交该会的有关香港法律的课题,以进行改革。法改会成员由行政长官按律政司司长的意见委任,人选包括学术界人士、执业律师和社会贤达。法改会研究的课题广泛,目前正在研究的课题之一便是电脑网络罪行。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导,法改会辖下的“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20日发表《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咨询文件,就五项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提出7项建议,包括制定一项全新针对电脑网络罪行的特定法例,并订明相关罪行适用的司法管辖权规则;在未获授权下取览程式或数据,应定为新罪行;为不诚实或犯罪目的而在未获授权下截取、披露或使用电脑数据,亦应定为新罪行。
法改会指,因应香港无单一条例处理网络罪行,参考大陆等司法管辖区法例发表咨询文件,建议定立新罪行,提出可分为五类犯罪行为,包括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非法截取电脑数据、干扰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系统,以及提供或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
法改会又指,修例是针对黑客等犯罪行为,鉴于犯罪者或会在取览数据后进一步带来严重伤害,建议若有意图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应构成加重罪行,其中涉及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的罪行;但法改会表示,若市民安装通讯软件,当中牵涉有非法讨论,不会误堕法网。
按照《普通法》,香港法庭的刑事司法管豁权受地域所限,不能延伸至外地。但今次文件提到,如果“犯罪元素”在香港发生,即受害人、犯罪者是香港人;目标电脑、程式或数据处于香港;以及犯罪者的作为已可导致对香港的严重损害等,则会受该新法例规管。法改会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成员陈政龙表示,“域外法权”原则应适用是次修例,当罪行与香港有事实及因果联系,本地法庭就可行使司法管辖权。
陈政龙解释,现时业界较普遍的做法是将数据放在云端服务器,但云端服务器多时不在香港,而黑客亦未必是香港人,但是数据库内资料或涉及香港人,因此建议香港法庭应有司法管辖权。
文件提到,在提供或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上,在新法例下,蓄意提供或管有器材或数据,如制造或改装该器材或数据的目的是犯罪,应定为基本罪行,而合理辩解可作为法定免责辩护。建议罪行的犯罪行为,应涵盖供应,如生产、提供、出售及输出有关器材或数据等。
法委会认为,建议的罪行若只适用于没可能有任何合法用途的器材或数据,会过于局限。因此,不论被告人的主观意图,任何器材或数据的主要用途,应以客观方式界定。
香港互联网协会开放数据小组召集人黄浩华说,法改会建议的新法例,其中针对犯罪意图的定义太广,门槛不清晰,担心市民容易坠入法网,同时令港府可以任意执法。
至于刑罚方面,如循简易程序定罪,五罪均最高囚两年,检控时效期亦长达两年,较一般半年时效长。五罪当中,惟“非法截取电脑数据罪”没有加重刑罚,但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仍囚14年。循公诉程序定罪原则下,五罪罪均无特定起诉期限,惟“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罪”为最高囚7年,其余4罪为14年。
法改会更建议就非法干扰电脑数据及系统两罪,如属“加重罪行”,例如意图危害他人生命行为,包括干扰医疗系统、交通信号系统等,可处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