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控专员定义煽动罪 时评人叹“大开眼界”(图)


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的五名理事,因发布《羊村》系列儿童绘本,被控“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图为《羊村守卫者》绘本截图。(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看中国2022年7月21日讯】(看中国记者李怀橘综合报导)去年7月22日,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的五名理事,因发布《羊村》系列儿童绘本,被控“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五名被告在被羁押一年后,案件日前终于在法庭审理。18日控方在结案陈词中称,只要刊物具煽动性,而被告明知而发布便足以入罪。香港专栏作家冯睎干形容控方对“煽动罪”的说明令他“大开眼界”。

据《独立媒体》报导,代表政府一方的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伍淑娟在18日的结案陈词中表示,控方不必证明被告具煽动意图,只须证明被告意图刊印及发布涉案刊物,而该刊物具煽动意图,且被告明知该刊物具此意图仍继续刊印发布,即可入罪。

她举例指,如果有大学生受薪派发煽动港独刊物,即使他本人并无港独意图,仍会干犯控罪;相反,若一名不懂得中文的外国人被要求派港独刊物,因他并不知道刊物的内容及意图,便不会犯罪。

伍还强调,煽动罪不必证明有人被煽动,也非取决于受众的感受或想法,而是取决于刊物内容本身及发布的社会环境。她举例指,如果在一个律师聚会称赞某大状是“明日之星”,并不会构成煽动;但若有网民批评法官和检控官作“政治检控”、“滥告无辜”,又威胁要袭击他们,若有人转发讯息并形容某大状是“明日之星”,此话便具煽动意图,语境可改变一句说话的意思。

伍淑娟又引用英国和澳洲等案例,指煽动罪源于普通法,涵盖范围广阔,包括所有破坏社会安宁、煽动人反政府的言行。煽动是反社会的罪行,非常严重,可引发叛乱和内战、犹如“叛国罪”;而煽动刊物一旦出版就是永久,能传得既远且广,影响严重。故政府有责任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宁,将煽动罪行遏止于萌芽阶段。

时评人冯睎干揶揄,指伍淑娟对“煽动罪”的说明令其“大开眼界”,原来港府要起诉“煽动罪”罪的门槛不高,按照伍淑娟的说法,政府(一)不必证明有人被煽动,也无需考虑受众感受或想法;(二)不必证明被告具煽动意图;(三)只须证明涉案刊物具煽动意图,以及(四)证明被告明知该刊物具此意图,而仍然继续刊印发布。

冯睎干亦提及审案法官郭伟健,郭法官立场亲共,曾经负责审理连侬墙斩人案,期间称赞向抗争青年施袭的凶手“有高尚情操”。

在20日的结案陈词中,代表第二被告杨逸意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指,煽动罪条文中的字眼模糊不清,尤其是控罪中“憎恨”、“离叛”等字眼,定义模糊,不同人对字词有不同的理解,一旦法律条文欠确定性则实属不妥。彭以成语“盲人摸象”为例,指每人有不同观点与角度,对同一事物或字眼的理解可以完全不同,但每个人的观点都可以“合理”。

冯睎干指,归根究底,就是“煽动”如何定义、由谁定义的问题。他表示,由于“煽动罪”往往跟人权抵触,容易沦为政权打压言论的工具,很多文明国家若非废除,就是大幅提高定罪门槛。

他解释:“在美国的煽动言论若要受法律惩罚,须先通过‘布兰登伯测试(Brandenburg test)’。法庭要定罪的话,要考虑下列三点:一、言论的意图是什么?二、非法行为是否即将发生?三、非法行为是否有可能发生?三者若不成立,即使有人发表煽动言论,他的言论自由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冯睎干指,在香港不管是否有人能被煽动,都可被指控触犯“煽动罪”,但在美国,则要求控方证明,某些言论能导致“非法行为即将发生”才算煽动,同样名叫“煽动罪”,但两地法律根本不能同日而语。

冯睎干以英国为例续道,上一次英国以煽动言论作检控已是1972年的事情。待到2009年,英国更索性废除了“煽动罪”,可惜现在这条罪名竟然在今日被港府借尸还魂。

冯睎干引用时任英国司法大臣Claire Ward称:“今天,我们都知道言论自由是民主试金石,要维护自由,每个人都必须有权批评国家。”“本国这些过时罪行的存在,曾被别国用作保留类似法律的借口,他们一直利用这些法律,落力打压政治异见和限制新闻自由。”“废除这些罪行,可让英国带头挑战别国的类似法律,在那里,这些法律是用来压制言论自由的。”

本文留言

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