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北京侵害关键技术 行政院提修国安法(图)
北京近年持续掠夺、窃取、吸纳台湾核心关键技术及研发人员,已严重危及国安及经济利益。中华民国行政院会通过了国安法的修正草案、两岸条例部分条文的修正草案。图为院长苏贞昌资料照。(图片来源:中央社)
【看中国2022年2月17日讯】(看中国记者刘世民综合报导)北京近年持续掠夺、窃取、吸纳台湾核心关键技术及研发人员,已严重危及国安及经济利益。今天中华民国行政院会通过了国安法的修正草案,并增订经济间谍罪,且最高处12年的徒刑、并科罚金1亿元新台币;亦增订域外使用罪,且最高处10年的徒刑、并科罚金5000万元。另外,院会也通过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两岸条例)部分条文的修正草案,两份草案将送交立法院审议,陆委会表示修法确有必要。
据《中央社》报导,行政院的发言人罗秉成于行政院会后的记者会上,转述了行政院长苏贞昌于院会中指,高科技产业为台湾重要的经济命脉,红色供应链近年来渗透台湾产业的情形严重,各式手段磁吸台湾的高科技人才,并窃取国家核心的关键技术,还刻意规避法律规范,没经许可在台湾从事业务,或假借他人情事而违法赴台投资。
苏贞昌续表示,上述对于台湾的资讯安全、国家安全、经济利益等,均造成相当危害,为了回应各界的期待、防高科技重要技术外流、保卫高科技产业,有必要从法制面上建立更严密与完善的防线。
据《自由时报》报导,陆委会表示,两岸条例修正确有必要,此次有两重点:第一、针对由政府机关(构)的委讬、补助或者出资达到一定基准,并从事涉及国家的核心关键技术之人员,建置赴陆审查机制。第二、针对陆资假藉人头赴台违法投资,或陆企违法在台湾从事业务,明确地规范人头是处罚对象,并拉高相应刑责。
接着陆委会指,“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建构国家的核心关键技术层级化保护的体系,爰配合修两岸条例的第9条、第91条,已明定由政府机关(构)的委讬、补助或者出资达到一定基准,并从事涉及国家的核心关键技术之个人、团体法人或其它的机构成员,以及受补助、委讬、出资终止或者离职不满3年者,赴陆应经审查会的审查许可,若违者可处以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罚锾。
陆委会表示,鉴于大陆营利事业通过第三地区的投资公司赴台规避法律规范等情况,爰修两岸条例的第40条之1、第93条之1与第93条之2,已明定非经主管机关的许可而在台设置分公司或者办事处,不得从事业务性活动,违者可以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为规避陆资应经许可的规定,提供其名义或者容许他人使用,得由主管机关来处12万元至2500万元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