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派律师能帮助被告人?维权律师:中国法治的毒瘤(图)
针对官方指派来帮当事者进行辩护的官派律师,吴有水律师批评:“官派律师,严格意义上并不是律师,而是办案单位的走卒,是法治的毒瘤。”(图片来源:维权网)
【看中国2020年9月27日讯】(看中国记者卢乙欣综合报导)官派律师是要防止案件当事人获得真正辩护所产生的、由办案单位指定或委讬司法行政机关,依办案单位的要求指派,后续将完成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刑事指控、定罪的律师。吴有水律师认为,官派律师具有“帮助弥补定罪上的证据不足”、“说明办案单位隐瞒非法行为”及“说明办案单位诱骗或者威胁当事人主动认罪”作用。
“长沙富能案”秘密开庭且审理完毕 家属毫不知情
综合维权网、自由亚洲电台与香港苹果日报报导,提到官派律师,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其实际作用。其实,官派律师可能是中国大陆独有的,而且大多发生在刑事案件领域中,并不时出现在中国大陆的敏感案件中。例如近期的湖南公益组织长沙富能案中的三名被告程渊、刘大志、吴葛剑雄,遭到指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而且还都失踪了一年多,并同样被指派官派律师。不过,他们的家人及委讬的律师始终无法获得他们的消息,直至近日他们前往法院维权,并在冲突过程中由警员致电法官询问后,才得知案件已经秘密开庭的消息。
被当局抓捕的程渊的妻子施明磊,以及吴葛健雄的辩护律师吴有水表示,从官派律师陈汝超方面得知,此案件已于上周在长沙市中级法院中秘密开庭,同时庭审已经进行完毕,但却都未曾通知过家属,也没有判决书。
程渊的律师谢燕益对香港苹果日报表示,官派律师跟官方配合得非常完美,至于官派律师的出现,不单单是剥夺了辩护权,连家属的知情权都被夺去了。
长沙富能联合创办人杨占青则认为,此案完全秘密开庭,连家属都不知道,可见当局针对公益人士的迫害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这在以前的公益维权人士被打压案件里还未曾发生过的。
杨占青又认为,此案经秘密审判,表明当局对公益维权人士越来越仇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被告三人遭受酷刑导致身体出现问题,让当局避免家属等人参加庭审,以免外界知晓实情;可能是当局懒得进行庭审的基本程序表演,全然的强审强判,不愿让家属看见法官、检察官及官派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可能是程渊、刘大志、吴葛剑雄坚持不配合当局的庭审表演,法院担心他们三人会当庭翻供,遂不敢通知家属参加。
此外,近期外界关注十二名港人于8月底涉嫌偷渡台湾期间,遭到广东省海警截获,至今仍被扣押在深圳,无法与外界联系。对此,一名于2020年4月获释的709律师王全璋告诉香港苹果日报,这次12名港人无法与家属及受委讬律师会面,这与自己当年的经历很像。
王全璋强调,自己在被拘留期间,官方一共安排了五名律师,“到现在我都不知道名字。”王全璋全部都拒绝了,但当局当时对他说“不管你认不认罪,我算你认罪”,配合就能够“得到一个所谓好的结果。”
曾被强行安排官派律师的维权律师谢阳也告诉香港苹果日报,自己当初也是拒绝了官方安排的律师,他也建议香港的家属一定得要坚持拒绝官派律师,因一旦由官派律师办理案件,家属以后就更难得知被捕港人的情况,案件也很难得到公正处理。
另外,9月3日,已被当局羁押近一千日的北京人权律师余文生近日跟代理律师蔺其磊及卢思位会面。他向律师申诉:在审讯期间,员警以其妻儿的安全相威胁他,而他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长时间饿饭,至于两名官派律师则持续配合当局对他进行欺骗,各式各样的手段的最终目的,都是要强迫余文生认罪。
蔺其磊也透露,当时有两名所谓的官派律师给余文生,并说,只要认罪,判缓刑。
吴有水:官派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
然而,外界却仍不清楚官派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之间的差异。
对此,在维权网25日刊登一篇由吴有水律师撰写、题为“吴有水律师:官派律师——中国法治的毒瘤”的文章中,简单介绍了这三种律师,并阐述了官派律师的特点及作用。
针对法律援助律师,吴有水表示,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对那些无力聘请律师参与各种诉讼的当事人”,由政府安排为其提供法律说明的律师,或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得要有辩护律师,但因为当事人或其家属没有聘请律师,而“由政府指定为其辩护的律师。”
吴有水表示,法律援助律师虽然是由政府所指派,但其指派是有法律上的依据,他强调,“虽然这些律师并不一定会真正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但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产生负面的作用,最多只是怠于履行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
至于值班律师,吴有水表示,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或是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由政府来安排律师轮流在看守所等部门里,“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临时性的法律咨询”,或是在完成某种法律手续(例如认罪认罚协定签订期间,必须要有律师在场,并且签字)。吴有水强调,虽然这类律师会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但“不会很认真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不会给当事人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
至于官派律师,吴有水泽则是坦言,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
吴有水强调,在明知道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要求,而且当事人自己或是家属“已经聘请了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为了说明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定罪量刑,根据办案单位或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强行替代当事人自己或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以便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完成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定罪量刑的要求”,吴有水又说,或是为了帮助隐瞒刑事侦查过程中,所存在的例如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而且根据办案单位的要求,予以配合来完成刑事诉讼程式要求。
吴有水:官派律师有“政治可靠、业务低能、收入可观”三大特点
针对违法的官派律师,吴有水认为,这一类的律师具备三大特点。首先是“政治上绝对可靠”,因为“被指定官派律师的案件,一般都是含有某种政治含义的案件”。因此,被官方指定这类案件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是政治上绝对可靠的。例如:必须要有坚定的党组织,而律师所的党组织必须得到过“先进”或“优秀”称号的;至于被指定的律师,一般说来也必须是党员或是“优秀党员”。
吴有水表示,第二特点是“业务上绝对低能”,因这类律师、律师所的法律素养一般都没有什么特色可言,甚至有“很多官派律师根本没有什么刑辩经验”,甚至是“连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式都不清楚”,但“他们绝对听话”。吴有水进一步描述,例如会见时跟当事人怎么谈话、法庭上如何发表意见,律师都会严格遵守办案单位,或是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来进行,甚至“连所谓的辩护词都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查通过才行”,吴有水最后强调,“不能有任何自己的法律理解。”
吴有水又说,第三个特点则是“收入可观”,而且会担任律师协会内的“高官”或是得到各种“荣誉”。他还强调,“官派律师或者官派律师所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出卖良心配合道具式辩护的回报,就是能得到不少官方的各种给予的政府业务”,例如担任各种官方的法律顾问,或是可以代理各类官方的诉讼事务。因为有政府在经济收入方面的充分保障,无论是律师所或律师,在经济收入上,一般都是“会大大地高于普通的律师事务所”。
吴有水又强调,另一方面,官方为作回报,也会给予这些官派律师或是律师所的负责人一些职务和称号,例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优秀律师”等这类的职务及称号;各级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及各级律师协会评出的“优秀律师”、“杰出律师”,基本上都是因充当官派律师的回报。
吴有水:官派律师具有说明办案单位不法的作用
吴有水认为,官派律师具备三大作用,首先是“帮助弥补定罪上的证据不足”,由于“需要官派律师的案件,一般都是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确实不构成犯罪,办案机关实在无法找到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但根据要求又必须给当事人定罪的情况下,如果让当事人自己或家属聘请的律师辩护,很可能就会做无罪辩护,而且会公开相关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因此,必须得交“由官派律师来配合完成刑事审判程式,以便审判的‘程式合法’”。
第二,吴有水表示,官派律师能“说明办案单位隐瞒非法行为”,因有时侦查单位为了要取得当事人的口供,会采用一些“法律明令禁止的刑讯手段”。若这样的刑讯手段遗留下任何的痕迹,当事人自己或是由家属聘用的辩护律师就可能会向社会公开揭露,并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这状况必然会让侦查单位难堪,甚至让好不容易取得的当事人口供无法再作为证据。
吴有水又说,当然,也有可能是因监管单位使用其它的不法手段,而这些不法手段也有可能经由当事人的律师透露了出去;为了隐瞒官方的不法手段,就必需将当事人或是家属聘请的律师挤走,“以到达隐瞒真相的目的”。
吴有水说,第三是“说明办案单位诱骗或者威胁当事人主动认罪”。因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要“防止事后案件被推翻,让当事人自己主动认罪,假以‘认罪认罚’的名义,诱骗当事人认罪。”
吴有水强调,当办案单位诱骗不成功之时,就会“以长期羁押、不让当事人会见自己的律师,从而造成一种资讯上的不对称,给当事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然后接着逼迫当事人自己“主动”解除自己或是家属所委讬的律师,并“听从办案单位给自己指定‘辩护律师’”,以求让案件尽可能早日开庭。
针对被指定的官派律师所涉及的不法作为,吴有水强调,官派律师这时就会“根据办案单位的要求,对当事人施展心理压力,假借为当事人争取‘从轻从宽’的处理结果,诱骗当事人‘认罪认罚’,起到办案单位想做而做不到的作用。”
吴有水批评:“官派律师,严格意义上并不是律师,而是办案单位的走卒,是法治的毒瘤。”他强调,因这些官派律师“只为办案单位服务,根据办案单位的要求,一起迫害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最后,吴有水讽刺:“迫害自己的当事人”,是这些官派律师得以往上爬行、获得一系列“荣誉称号”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