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外资真中资 淘宝台湾遭经济部罚41万限6个月撤资(图)


经济部投审会认定,淘宝台湾实际上已经被中资掌控、违反两岸条例规定,故处以41万元的罚锾,并限期6个月内撤资或改正。(图片来源:中央社)

【看中国2020年8月25日讯】(看中国记者卢乙欣综合报导)淘宝以往以外资入台不成,2019年循虾皮模式在台湾由“英商克雷达”开设淘宝台湾,但外界屡屡质疑是“假外资、真中资(陆资)”。昨日由经济部投审会宣布,阿里巴巴集团对英商克雷达具备控制能力,实际上已经被中资掌控、违反两岸条例规定,故处以41万元的罚锾,并限期6个月内撤资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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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由时报与中央社报导,1999年成立的中国大陆电商龙头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淘宝台湾”在2019年透过品牌授权的方式,由英商克雷达台湾分公司经营。

对此,投审会表示,经调查阿里巴巴对于英商克雷达有实质的控制力。投审会表示,在英商克雷达来台投资案里,阿里巴巴集团透过了新加坡子公司持有英商克雷达28.77%股权,虽然没有超过中资许可办法中的30%持股认定标准,但调查后发现依法令或是契约约定,阿里巴巴集团是可以操控英商克雷达的营运方针,遂认定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投审会进一步表示,认定标准的之一,是英商克雷达计有3位股东,分别为A股与B股二类,阿里巴巴集团是B股唯一股东。至于在董事会三席成员中,阿里巴巴集团也担任了B股唯一一席的董事。根据英商克雷达章程,股东会的法定出席人数至少要两位,其中应该至少要有一位股东是持有A股、另一位股东则是持有B股来出席;董事会法定的出席人数是两位,其中应该至少要有一位A股代表董事、一位B股代表董事出席。

此正标示,如果阿里巴巴集团不出席会议,将导致股东会、董事会无法召开,实质上针对英商克雷达股东会或是董事会的议案已经具备否决的权利。

其次,阿里巴巴集团授权“淘宝”的商标、域名,以及平台IT系统维护与技术支援服务给英商克雷达在台分公司,来供其经营“淘宝台湾”电商平台,而英商克雷达在台分公司应该每季支付权利金及技术服务费用给阿里巴巴集团。至于“淘宝台湾”网络相关服务器或是交据器等设备,机柜申租者是“淘宝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由此显见其营运是高度仰赖阿里巴巴集团的“淘宝”商标、域名、平台IT系统,欠缺独立的经营权力及能力。

第3,依照“淘宝台湾”的登入页面显示,会员注册需要同意“淘宝台湾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但该“淘宝台湾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却连结至阿里巴巴集团的“淘宝全球平台服务协议及隐私权政策”,致使台湾会员如同意上开隐私政策,可以授权阿里巴巴集团使用用户的个人资料、摄影机等权限,至于当会员交易资料回传到位于中国境内的阿里巴巴集团服务器里,恐有资安风险。

对此,经济部表示,本部调查认定如果阿里巴巴集团没有授权或是中止授权“淘宝”商标、域名,以及平台IT系统给予英商克雷达在台分公司,那么英商克雷达在台分公司将无法再经营“淘宝台湾”电子商务平台,加上阿里巴巴集团实质上对英商克雷达股东会或是董事会议案具备了否决权,由此足见阿里巴巴集团可以借此操控英商克雷达的营运方针。

经济部强调,这即是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所称的“具有控制能力”,应该依两岸条例第73条第1项之规定,事前向经济部申请许可,但因该公司没有依照前述规定申请许可。因此,经济部依同条例第93条之1第1项,对之处41万台币元罚锾,并限期于6个月内撤回投资或予以改正。

关于后续店家及消费者权益的部分,英商克雷达应该在该期间内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规针对可能衍生之交易争议妥善处理,以确保国内使用者的权利。

实际上,阿里巴巴及淘宝早在数年前就已叩关台湾,但都被投审会依照股权申报不实开罚,且限期撤资,双方更对簿公堂。

至于阿里巴巴台湾分公司在2008年以星商名义来台注册,2014年在美国上市,虽然中资持股低于3成,但针对人事、财务、会计具有控制权,因此遭投审会于104年认定具有实质控制力,并开罚12万元,要求撤资或是转让。

此外,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香港商淘宝网台湾分公司在2013年11月来台设立分公司期间,同样面临此事,以港商身分叩关。当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后,投审会依照纽约上市公司财报与主要股东资讯披露发现,当中有阿里巴巴集团的创办人马云等相关股东及经营者的相关资讯,且已经确定中资具备控制能力。

投审会随后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及中资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规定,对未依规定的香港淘宝网开罚24万元,并限期6个月停止或是撤回投资。

针对投审会做出的开罚,阿里巴巴台湾分公司及香港淘宝网台湾分公司后续都提起诉愿,且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来阿里巴巴败诉,香港淘宝网则胜诉。然而,投审会就香港淘宝网案再次提出上诉,香港淘宝网最后于2017年被最高行政法院判定为中资,原判决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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