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于“南洪北调”问题之初探
1.“水”是“资源”,然而处理不当就成“水患”!
2.在雨季,长江流域及华南地区每年都有水灾问题;水患经常威胁国民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3.历代防洪都是“围堰、造堤”。但那是消极防护;积极的方法是化“灾害”,为“资源”:即:开发“水利”与“水力”的利用。
4.水资源的利用
4.1.水利的利用:灌溉用水。
4.2.水力的利用:水力发电。
4.3.就地储水,处处储水。
4.4.尽可能的在高原地区储水、储能。
5.长江大坝是不足取的
5.1.大坝最大“跌水”只用了“流域水头”的一个零头尾数:充其量不过是长江流域可用跌水水头的3.5%。
5.2.工程浩大与其“利用价值”不对称。
5.3.在汛期,对其流域下游水灾威胁不可计量。
5.4.在国防上,是受攻击目标。
6.改变黄河河道,调整中国水系
6.1.使黄河水系,绕过黄土高原,从内蒙古“河套”地区直接与京津水系连通。黄河水系直到内蒙古河套地区还是清水。把这黄河清水注入京津地区,就可补充京津人口密集地区水源的不足。
6.2.黄河之水之所以变黄是由于黄河流经山西和陜西之间的黄土高原。在这一地区由于历史上的过度开发,使得水土流失,黄土毕露。在雨季,黄土在雨水的冲刷下,又大量的流入黄河中,使得黄河沟壑越来越深,河水也越来越黄。这含有大量泥沙的黄河激流过潼关,进入平原地区的河南,流速减缓,流沙沉积,造成河床逐年升高,成了“地上河”。因此,“黄河决堤”,河水氾滥。成为华夏史上的大问题。为此,我们不妨考虑如下的水利工程:
•黄河水系在河套地区与晋陜间的黄河“人工断流”后,使得本地区黄河流量仅仅是本地区降水。因此,晋陜间的黄河“流量”、“流速”大大的减少,河床冲刷也减少,流沙也减少。
•在原黄河进入潼关前,修筑“拦砂坝”。有意拦阻黄土高原的泥沙,使它就地淤积填塞,在晋陜间构成一个北南走向的“人工湖”。这样,既保存了本地区的降水,也防止了本地区土壤的流失,更改善了黄河下游泥沙的淤积——这样使得晋陕之间的河段成为“清水湖”;潼关以下河段成为“清水河”。几千年的“黄泛”问题得以最终解决。
•这样一来“黄河之源”已经不是巴颜克拉山之北,而是川陜间的秦岭;巴颜克拉山之北,原黄河源之水在河套地区,经人工河注入京津地区,补充京津人口密集地区水源之不足。
•在新造的“人工湖”傍,广植“防护林”。树种要用根深的落叶树。“根深”才能“固土”;“落叶”才能形成“腐殖质”。“腐殖质”才是把“沙土”变成具有“团粒结构”“壤土”的“粘结剂”。等到湖边的防护林形成,再向山坡上逐步推进,最终使得“黄土高原”全面“绿化”。
•把河南段的“地上河”的黄河,根据地势重新改道成“地面河”。由于黄河源的水已经引向津京地区,陜西段降水已改造成“湖泊”,其“溢出水”也已澄清;只剩下秦岭来水,最终成为“清水河”。几千年的还“黄泛”问题得以最终解决。
6.3.使长江沿途水系与北方“等高位”区域水系“联通”
由于长江流域雨量充沛,除了以上所述把黄河清水改道注入津京水系外,还要考虑把长江流域的水尽可能的引向北方。比如说,把原属于长江水系的汉水,从湖北省的三江口引入黄河,增加黄河下游流量。
6.4.使长江流域的高原水系“改道”注入北方水系
7.山区建水库;平原留湖泊——长久以来的“围湖造田”是不足取的
自从毛泽东提倡“以粮为纲”以来,在中国大地上不顾山川地貌,处处盲目开垦。结果造成坡地水土流失,湖区成了耕地。有了人口居住,又建立行政管辖。在湖区,为了雨季居民“安全”,修堤筑坝,这就建成了类似荷兰的“海平面以下的城池”,同时也大大地缩小了原有的湖区。湖区缩小,自然失去了原有的“调节功能”,使得水患机率陡增!
至于山地盲目开发,往往不顾地表保护。遇到较大降水,小则就造成泥石流频发;大则水土流失。黄河灾害就是数千年来的“不治之症”,亦当是我们的“前车之鉴!”
8.在全国多建水库,分散储存地区降水;旱季防旱,雨季防洪
8.1.高山地区:在山坳之间的“出水口”拦山坳,筑“低坝”。平时用于蓄水发电和灌溉;汛期节制下游水量注入,协助下游防洪。即,分散筑坝,分散蓄水,分散防洪。这样,对地质影响很小;既经济,又实惠。
8.2.沿途筑坝可以充分利用河流沿途跌水“水头”。
•西南地区属于高原,平均海拔在5000公尺以上。沿途筑坝,才能沿途利用跌水“水头”,比现有的长江大坝有效得多。
•长江大坝只用了流域可用跌水水头的3.5%(175 km/5000 km=3.5%),可谓微乎其微!
8.3.在洞庭和鄱阳两湖流域的山区,同样采用沿途筑低坝,控制注入长江流量。
8.4.在全国所有雨量充沛的山区,同样采用沿途筑坝,保留其流域降水,充分利用其水资源和水能资源。
9.修整平原地区原有的大小湖泊,使它们再起“蓄水”功能。
9.1.在平原地区,修复调节水位的湖泊:如洞庭湖、鄱阳湖大部分原有湖区已被“围湖造田”占用——这就大大的削弱了其原有的调节水位的功能!为了减少流域水患,应当“还田归湖”。
9.2.湖中耕地,仍可在旱季种植。但不可在湖中“造坝”“建堤”,建造“城池”,缩小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