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如水抗争 《国安法》欲加之罪(图)
六十一万人参加香港民主派立法会选举初选(图片来源:看中国/李天正)
【看中国2020年7月17日讯】六十一万人参加民主派立法会选举初选,以行动抗议特区当局的意图高压,是香港人在《国安法》下如水抗争又一章,但也引起北京声言追究,甚至不惜动用《国安法》。
一个本来宣传声势不足丶多数传媒冷待的初选,最后招来超过六十万人参与,除了香港人敢于发声,不能不归功于特区当局的高压言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首先出言恐吓,指初选抵触《国安法》,其实言之无据,也不见任何国家安全执法行动,接着在初选前夜由警方出手,搜查协助初选的“香港民意研究所”,结果令初选延迟三小时开始,也把初选投票变成另类抗议途径。
正如七一当日,以万计港人仍在街头游走,虽然行无定向,但讯息明确,就是人心不死,抗争如水。今次初选,大家拿着身份证和住址证明,到街头街尾的初选站投票,只求表达自己的意愿,没有冲突更没有暴力,无论如何,警方都难以阻隢。即使逐个搜身截查,也无法罗织罪名,若然弄巧反拙,在全港二百多个地方爆发警民冲突,便大事不妙了。
流水抗争往往使当权者进退两难。他们不能默不作声,因为完全不干预,便代表默许,也代表无能为力,或者害怕亮剑。不过,勉为其难介入,却又言不成理,查无实据,恐怕损害本身低下的政府公信力之余,更只能帮倒忙,为反对运动助燃。不久前,曾国卫硬指初选一是操控选举,二是密谋瘫痪政府运作,两者皆有抵触《国安法》之嫌,正属此例。
四年前,自由党立法会候选人周永勤在竞选期间宣布退选,因为他不想支持他的人惹上较大麻烦,或者付出代价,整件事看来涉及刑事恐吓及选举舞弊,但最后不了了之,没有人因操弄选举而入罪。反观民主派初选属于自愿参加,组织者没有胁迫任何人,至于名落孙山者是否信守承诺,自动退选,市民日后又是否按初选结果投票,一切悉从尊便,又有什么好追究?
又如今年三月,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容海恩指该党初选机制不公平,结果有内定之嫌,因此她不参加初选,亦不见当局介入,而今次民主派初选一人一票,公平竞争,没人投诉有预定结果,一些败选者事后亦公开表示接受结果,何解无人投诉,当局又自告奋勇,展开调查?
即使退一万步,就当初选是“操控”,甚至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但若不涉及外国或境外人士丶组织,那么无论怎样穿凿附会,也与《国安法》扯不上关系。《国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丶人员的指使丶控制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才算“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同样,指控民主派初选者协议否决政府财政预算案是颠覆国家行为也是莫名其妙,因为《国安法》第二十二条写明,只限于“以武力丶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严重干扰、阻隢、破坏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才算犯法,但《基本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及五十二条均提及“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时,行政长官必须采取的应变措施或行动,可见否决预算案是《基本法》容许的行为。
其实初选在参与者之间只是君子协定,在候选人与选民之间是没有约束力的无形约定,主办机构并无权力惩罚违诺者,又凭什么操弄选举?因此,以《国安法》把初选主办者入罪,实在匪夷所思,但执政者既可以全国人大常委决议去解决“一地两检”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全国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去代替《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今次若要针对初选组织者,大可再次释法,以国家安全为上,视否决财政预算案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不顾《基本法》有关规定,即可把被告带上国家安全法庭。只不过故技重施的同时,正好向国际社会示范,在政治需要下,《基本法》是个选项,《国安法》才是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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