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清算铺路?田飞龙:港版国安法可起诉《苹果》(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表示,香港律政司不敢起诉香港《苹果日报》,而现时港版国安法“就没有这样的顾虑了”。资料照。(图片来源:Wikipedia)

【看中国2020年7月10日讯】港版国安法实施之后,具体执行情况仍属未知之数;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在受访时指香港《苹果日报》发表的文章经常有“引发民众对中央人民政府憎恨”的嫌疑,但是香港律政司不敢以《刑事罪行条例》中的“叛逆罪”起诉,令黎智英一直逍遥法外。他还在《明报》撰文,点名批评两任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李国能“作出误导性判断”、马道立“理解偏颇”。然而田的言论不时显露对香港法制的错误理解,更惨遭网友痛批。

据香港《苹果日报》报导,田飞龙接受内地《多维新闻网》访问,共四篇,9日刊出第二篇。他在访问中回答了有关国安法第29条指“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当中的“引发憎恨”应如何理解。

田飞龙指这条法例是“从香港法律里抄来的”。他指在回归前,《刑事罪行条例》里面有对于英君主叛逆罪,回归后依据回归条例改成“中央人民政府”。

田飞龙补充:不会批评几句北京就动用国安法

田飞龙批评,“香港一直不用这条罪行,这里面有香港政治环境的因素”。他龙举例指如《苹果》,而现时港版国安法把《刑事罪行条例》中“原样的东西搬过来”,所以本港律政司“就没有这样的顾虑了”。

田飞龙其后又作补充,指如果只是一般性批评等,“做的程度没有达到引起恐慌或者引起极端危险行动的程度”,可能也不一定会适用国安法,而他也指“现实操作中不能因为有人在报纸上或者电台上批评了几句中国共产党,然后就动用国安法,应该不会这样。”

但田飞龙又指若在大规模非法集结的场景之下,有人喊出的一些口号容易引起集体性的骚乱与针对性的暴力,有潜在危险、风险的,这时港警应要按照国安法采取行动。

引起憎恨须负刑责但非“叛逆”而是“煽动”罪

然而翻查《刑事罪行条例》第2条关于“叛逆”的罪行,内里指明的多项罪行并没有说明引发民众对英国或香港政府憎恨,会招致任何刑责。且整部条例涉及“憎恨”的有两处,是指“煽动意图”。罚则是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与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

错误指裁判法院聆讯有陪审团

田飞龙除了误把“煽动”当作“叛逆”外,在访问中不时显露他对香港法制的错误理解。比如记者问他为何容许律政司司长发证明书,让涉及国安的案件毋须在有陪审团之下审理,田指“陪审团通常都会包括香港本地社区代表,国安案件如果在高等法院开始审的话通常影响会比较大,所以一般就在裁判法院审,裁判法院就涉及陪审团,陪审团如果都是‘黄丝’倾向,一致认为嫌疑人无罪,即使嫌疑人真的触犯国安法,法官也不好判了。”

不过,根据司法机构资料,只要年龄界乎21到65岁;精神健全而并无任何使其不能够出任陪审员的情况如听觉或者视觉的损伤;品格良好及熟悉聆讯时所采的语言,即中文或英文,都是符合资格的陪审员,且一般裁判法院或区域法院案件,根本就无陪审团。

其后田飞龙在这问题上“越描越黑”,他指“如果律政司认为陪审团审判有可能作出无罪认定、偏袒嫌犯的话,我想律政司长以国家秘密的理由要求不用陪审团,就由三名法官来审,这样的话定罪的概率就比较大。”但事实上律政司司长,甚至是国安法第5条亦列明“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所以有否陪审团和无罪推定并无关系。

田飞龙批评李国能、马道立

至于他在《明报》的撰文,“香港社会尤其是法律界的一些人从开始就抱持一种原则上质疑和制度细节上百般挑刺的立场。”他指前首席法官李国能对于国安法表示质疑,“尤其对特首指定法官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作出了具有误导性的判断”;针对大律师公会,他指公会“从人权、法治等多个层面提出诸多反对意见”;而现任首席法官马道立则是“表达了对特首指定法官制度的偏颇理解”。

网友怒呛

“DNLM,研究乜L呀?”

“田飞龙教授嘅法律知识只适用于月球。”

“是你"中国共产党"所做一切,引起"香港人痛恨"!!!”

“由于田飞龙的无知言论 引发民众对中央人民政府憎恨 所以先拉佢出去斩”

“有冇人证先,会唔会有人憎恨你又出来作证系因为苹果日报先,你觉得有人憎恨你就自己检讨下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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