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香港民众上街反抗国安法。(图片来源:庞大伟/看中国摄影)
【看中国2020年7月2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三天会议,港区《国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时正式刊宪及生效。《国安法》对犯罪的定义模糊宽泛,并给予相关政府机关无上权力,中共指其“只影响极少数人”不啻是语言伪术。《国安法》就像架在港人颈上的刀,直接威胁700万香港人的自由,是要在香港实施恐惧管治。
《国安法》以下条款完全是对香港法治和人权的践踏:
第13条“香港特别行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不受司法覆核监督,即凌驾一切法律限制。
第三章所定下的罪行,内容涵盖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分裂国家罪”强调犯罪行为不限于使用武力,显然针对和平言论。“颠覆国家政权罪”同样有包括非武力的“其他非法手段”的描述,涵盖范围无远弗届。将“推翻、破坏中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结合宪法中“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表述,即禁止港人反对一党专政。恐怖活动的定义几乎包括了所有类别的罪行,更涵盖“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即所有不合作或抗争行为都可能被任意升格为恐怖活动,面对无期徒刑。勾结外国势更是无稽之罪,将与外国及国际机构的交流及倡议定性为犯罪,意图将港人在国际社会上孤立起来。
第35条规定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终身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各级选举,也不能担任公职,是将国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硬套于香港。
第37及38条指出无论是香港居民还是非香港居民,即使在境外进行《国安法》规定的犯罪也可以被控,以此阻吓支持香港的国际及国内伙伴来到香港。
第41条容许秘密审判、第42条不准保释、第43条允许秘密监视、剥夺被调查者的缄默权,完全破坏香港刑法下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第44条法官由特首委任,是赤裸裸的让政治介入法治。
第54条给予国安公署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及新闻机构的权限,直接干涉新闻和结社自由。
第55至57条的特别管辖权条款,把某些案件的管辖权给予内地公检法系统,更直接套用中国刑事诉讼法,即可以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秘密关押),不准见律师家人等,彻底摧毁一国两制。
第6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即国安法的施行不会受香港任何法律,包括《人权法》的管束。
回顾中共建政以来打压公民社会,迫害异见人士,经常以言入罪的历史,“颠覆国家政权罪”和“分裂国家罪”是最常用的莫须有罪名,和境外组织连结也经常成为罪状。
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倡议中国宪政改革,实现多党制民主,联署《零八宪章》,但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1年,最后病死狱中。
王全璋律师替弱势社群打官司,得罪中共政权,又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监4年。
王怡牧师组织家庭教会,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9年。
异见人士陈西以贵州人权研讨会名义举办纪念“六四”活动,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0年。
大学教授伊力哈木•土赫提为维吾尔人面对的社会问题发声,指出维吾尔人被歧视,努力促进维吾尔人和汉人之间的对话,却被控告“分裂国家罪”,判终身监禁。
刘飞跃办网站支援中国良心犯,被指“呼吁释放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被控“煽动颠覆国家”判刑5年监并没收100万家产。
张海涛呼吁国际社会关注新疆情况,提供在地抗争讯息予外国媒体,被告为“境外提供情报”及“煽动颠覆国家”,判刑19年。
广州谢文飞被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一项罪名包括当街拉开写上“废除一党专政”横额。
《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为名,打压异己为实。中共眼中的“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即人民的反对运动。煽动,勾结等字眼更剑指言论和组织,意图以《国安法》摧毁香港公民社会。面对《国安法》,支联会立场不变,仍会坚持五大纲领,抗衡一党专政,保存六四记忆,并支持中国的民主运动。然而面对着日益严峻的风险,我们亦必须有应对策略,作好长期抗争的准备。“六四记忆•人权博物馆”正是我们的其中一个回应,即使实体的六四纪念馆被查封,我们亦必须用其他方式保存八九民运的历史。博物馆现发起众筹计划(https://bit.ly/36YezvW),目标募集150万港元,在未来一年,尽快将资料数据化,将历史真相呈现国际,不让中共政权篡改历史、消除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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