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七宗罪 戴启思指凌驾基本法 人权保障无存(组图)
港版国安法被指严重冲击香港司法独立。图为香港终审法院。(图片来源:庞大卫/看中国)
【看中国2020年6月24日讯】北京人大常委会正审议“港版国安法”,通过后将直接在香港颁布和实施。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批评,草案摘要提出由特首委任特定法官审理国安法案件,将严重冲击香港司法体系;最令人忧虑之处,是北京明言“国安法”将凌驾于香港法律之上,那么《基本法》对港人的保障将荡然无存,因此外界认为“港版国安法”标志“一国两制”已寿终正寝,也是理所当然。
香港大律师公会自全国人大会议提出草拟“港版国安法”以来,6月23日第四次发表声明表达关注。最新声明指,草案摘要提及行政长官应当指定法官审国安案件,是“令人忧虑”及“史无前例”,将削弱香港司法独立。
大律师公会四度发声明 忧削司法独立
大律师公会指出,在日后国安法下的刑事案件,港府正是检控方,而行政长官亦将担任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若特首有权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某一种特定的刑事罪行,将会损害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公会又认为草案摘要违背《基本法》本意及精神,对香港司法独立构成印象上或实际上的威胁。
擅长人权法和宪法的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Philip Dykes)接受《苹果日报》访问时指出,人大采用不寻常的方式订立港版国安法(即绕过香港本地立法程序,透过《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一切法例细节都是疑问。戴启思罗列了国安法的七大问题: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图片来源:香港政府新闻处)
戴启思析港版国安法七大问题
一、国安法凌驾香港法律及《基本法》。戴启思指出,《基本法》订明香港有不同法律制度,并不是指大陆制度可凌驾香港法制之上。
二、中央保留部份案件管辖权。戴启思表示,当年23条中,最严重叛国罪行都可由本地法庭审理,难以理解为何中央要将部份国安案件在内地处理;又强调将涉案人“送中”违反《基本法》。
三、特首委任法官处理《国安法》。特首现有委任机制只限于委任“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举荐的人士;由特首委任特定法官,或有驱使有利政府判决之嫌。
四、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担任国安委员会成员。戴启思指,目前看不到具体理据证明司长有需要加入,就算委员会需要法律意见,可向外寻求。
五、国安公署将与香港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戴启思强调,《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不应向任何政府机关负责。
六、《国安法》罪行针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戴启思指,普通法没有“勾结”概念,大陆都没有相关罪名。
七、国安公署人员不受《基本法》22条规管。戴启思认为,不应让公署人员享有部份或完全豁免权,应全面遵守香港法律。
国安法凌驾基本法 人权保障荡然无存
戴启思表示,北京似乎将“国安法”凌驾香港法律之上,“《基本法》列明香港拥有独立法制,内地法制并非可击倒(knocking out)我们的普通法法制”。因此,国安法的实施令港人认为“一国两制”寿终正寝,是合理看法(fair view)。
他解释,中港两地法制有别,例如最基本的拘留期限,中国大陆拘留期限达15天,在香港则是被捕48小时内不获起诉就必须释放。因此,大陆法律要本地化才可执行,惟他担心内地行事与此原则背道而驰。
另一方面,香港重视法律专业保密权等人权保障,全靠《基本法》确立,若然国安法具凌驾性,即使国安案件在香港以本地法律程序处理,但当香港法律与国安法有冲突时,要以国安法为先的话,香港人原本享有的人权保障恐难应用于案件中。
忧大陆人员来港执法不受约束
至于中央在香港成立驻港国安公署及港府设立国安委员会,其权限有多大和如何具体运作将如何,是另一项未明的魔鬼细节。戴启思指,内地人员要高调在港执法,则必须被香港政府及香港法庭问责,执法有误可被追究。他强调,在普通法体系,假设任何人都受同样约束,但他担心国安法正式条文会列明公署人员将获得部份或完全豁免权。
对于“港版国安法”列明特首要指定法官审理涉国安案件,戴启思认为事关重大。他说,《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不必向政府任何机关负责。他强调,司法独立在于行政机关在处理委任程序后抽身,但如果“特首挑选特定法官,以造成有利的判决,这会很糟糕”。
普通法下无“勾结”概念 送中违基本法
港版国安法罪行之一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戴启思指,普通法下并无“勾结”(collude)概念,只有“串谋”(conspiracy),但必须是串谋做出某种刑事行为才属犯罪,“人们在香港法庭被定罪不因他们串谋,他们被定罪因为他们串谋进行某种违法行为”。他说,连中国法律也没有“勾结”罪名,“我们甚至不能参考内地案件”,因此港版国安法不应开放式处理“勾结”的定义。
戴启思又说,难以理解北京对少数案件保留管辖权,并强调“送中”审理做法是违反《基本法》,去年《逃犯条例》修订引起争议,正正说明双方要有正式引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