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捕40议员或剥夺选举权 “五年禁选”例遇司法挑战(图)


社民连主席黄浩铭(左二)入禀司法覆核“判囚3个月以上、5年不得参选”的条例,案件4月28日开审。(图片来源:宇星/看中国)

【看中国2020年4月28日讯】(看中国记者何佳慧综合报导)反送中运动以来有约40名民主派立法会、区议会议员接连被捕。现行选举法例有“入狱超过三个月者禁选五年”的规定,他们能否在9月立法会选举参选或竞逐连任,仍是未知之数;两名现任立法会议员更已因为被判监而失去参选资格。社民连主席黄浩铭入禀挑战有关规定,认为相关条文违宪,侵犯被选举权和剥夺选民的选择权。案件4月28日开审。

社民连主席黄浩铭去年4月因雨伞运动“占中九子案”被判囚8个月。其后他提出司法覆核,指现行法例订明,被判囚三个月以上人士,不论是否获判缓刑,5年内将丧失被提名或当选议员的资格,无法参与今年立法会选举、2023年区议会和乡郊代表选举。他质疑有关规定违反了《基本法》第26条及《人权法》,要求法庭宣布相关条文违宪。该案于周二(28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遥距聆讯。该案的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

入狱超三月禁选五年 涉剥夺选民权利

综合媒体报导,申请人黄浩铭一方指有关条文剥夺了选民自行判断某人是否适合参选以及投票的权利;5年“禁赛期”亦属不合理地过长,甚至超过立法会每届4年的任期。同时,相关规定过于空泛,未有考虑罪行的性质、严重性、会否提出上诉等。例如被判囚3个月但获判缓刑的人,同样会被禁止参选,属过于严苛。而假如某人在选举提名期前被定罪和判刑,即使最终上诉成功,亦无法参选。

律政司一方则反驳称,根据《基本法》,刑事定罪属于决定某人是否符合参选资格的理据之一。而曾经犯法及被判囚者,可被视为不尊重法治及不适合担任议员,且判囚3个月已足够反应控罪严重性,不论是否获判缓刑。而黄浩铭本身曾三次遭刑事定罪,每次都被判囚超过3个月,显示他对法治欠尊重,也不具备议会成员应有的诚信及可靠。高院法官周家明听罢双方陈词后,押后裁决。

黄浩铭若初审败诉,可能要承担过百万元的诉讼费用,因此他与数名曾被判囚的民主派人士在星期一(27日)发起众筹,呼吁市民捐款至“守护公义基金”。

黄浩铭:法律成为排除异己的武器

黄浩铭整理出一份名单(见文末),显示反送中运动以来,至今已有约40名区议员或立法会议员被捕,有案件在身。而他们被控告的阻差办公、非法集结及刑事毁坏等罪名,最高刑期都超过3个月,最高更达5年。自由亚洲电台报导,黄浩铭强调,这种刑事罪行非常容易成为政府排除异己的手法。他希望透过覆核,“在暴政底下,能拿走一件‘武器’就拿走一件”,即使最终无法撤销条例,但仍盼作出修改。

黄浩铭反驳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称“没有政治检控”一说,质疑2014年雨伞运动有如此多人参与,当局却挑选“占中九子”作出检控,只有政治检控才能解释得到。而当局用古老法例(如煽惑公众妨扰)去控告,目的显然是打压民主派。

陈淑庄被判缓刑放弃9月竞逐连任

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陈淑庄,因“占中九子”案被判入狱8个月、缓刑两年。她坦言自己在别无选择下,不会参选9月份立法会选举。她强调当前无论议员或普通市民,随时都可能被捕并以高刑期的罪名起诉,从而丧失参选权。虽然今次司法覆核十分艰巨,但希望能帮助有志从政的年轻人,不会因政治检控而被剥夺参选资格。

同样因“占中九子”案被判入狱8个月的立法会议员邵家臻,去年10月3日刑满出狱。他说,自己是“禁选法的受害人”,但仍希望寸土必守,维护香港人有参选的权利。“占中案法官判我们有罪时,他说了一句话,指我们是一班天真的人,以为一夜之间就能争取民主普选。从此我们有个罪名,就是‘天真就是罪名’。很可惜,我出狱后仍是很天真的人,我仍然天真地以为法庭这个司法覆核会有成功的机会。我觉得这个‘禁选法’本身其实伤害、剥夺我们的参选权利。”邵家臻说。

黄之锋:港府借大搜捕议员夺走参选权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指,由去年11月至今,有超过400位民主派议员当选,但当中被捕的不计其数。“政府为何要大规模拘捕和起诉民主派两级议会议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希望透过政治审讯、政治起诉,令到4年后到底400位民主派议员,还有多少人是符合资格继续报名争取连任已成问题。(港府)找选举主任、民政专员DQ(取消参选资格)也不做了,因为直接控告,令你罪成,即使缓刑都会令你失去参选权。”他认为司法覆核仍是他们要尝试的途径,以夺回香港人参政的基本权利。

黄之锋曾因公民广场案判监3个月,2018年终极上诉得直,毋须入狱。其后,他再因旺角清场藐视法庭罪一案被判刑三个月,经上诉后刑期减到2个月,因此仍可以参选今年9月的立法会换届选举。

反送中运动以来被捕议员名单:

立法会议员:许智峯、朱凯迪、陈志全、梁耀忠、范国威、林卓廷、区诺轩、郭家麒、郑松泰、谭文豪;

区议会正副主席:郑丽琼、黄伟贤、钟锦麟、伍月兰;

区议会议员:林健翔、冯君安、陈纬烈、蔡明禧、王卓雅、文念志、连桷璋、姚钧豪、郭子健、伍健伟、冼伟豪、仇栩欣、许锐宇、赵柱帮、黄学礼、黄浩锋、叶锦龙、李世鸿、梁翊婷、洪骏轩、莫建成、曾锦荣、罗健熙、郑仲恒、陈振哲。

控罪:煽动意图、阻差办公、非法集结、袭警、刑事毁坏、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参与、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公众地方行为不检、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串谋刑事毁坏、阻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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