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妇骑脚踏车遭撞 竟被判刑还赔130万(图)


年近7旬的台湾高雄李姓妇人,在前年骑脚踏车遭到后方机车追撞,机车骑士急救不治。李妇被判7月徒刑,赔130万。图文无关。(图片来源:Adobe Stock)

【看中国2019年8月9日讯】年近7旬的台湾高雄李姓妇人,在前年8月骑脚踏车行经燕巢区遭到后方机车追撞,机车骑士何姓男子摔倒,因头部重伤急救不治,李妇遭控有过失。在一审勘验脚踏车仅有反光片,但是依交通法规脚踏车上都应装灯光与反光片,所以依过失致死罪判她8月徒刑。经上诉后,李妇赔130万达成和解,且高雄高分院改判7月,宣告缓刑2年确定。

据《UDN》报导,判决指出,69岁的李姓妇人在2017年8月23日的下午6点47分许,骑脚踏车沿着燕巢区琼兴路往北,疑似因为未装灯光且骑在路中,导致后方骑机车的何姓男子见状闪避不及,在撞上她脚踏车尾后人车倒地,因此头部外伤、左侧颅内出血、血胸等,送医之后抢救2天仍伤重不治。

车祸事故鉴定报告指出何姓男子未注意车前状况为事故主因,但是李姓妇人也没开启灯光,则是事故次因,因此何的子女怒对李妇提告。

李妇称,是对方从后面撞过来,李妇的律师也表示,当时现场道路照明良好,脚踏车有装反光条以及反光片,何姓男子的机车也有开前车灯,所以李妇不见得有过失。

一审法官则认为,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慢车应具“灯光及反光装置”安全设备,而且在夜间行驶应开启灯光。在开庭时勘验画面,认定脚踏车仅档泥板有着反光板、后座系有萤光条,但没开启灯光。且李妇案发时骑到路中间,都未尽注意义务,跟车祸有因果关系,于是依过失致死罪判她8月徒刑。

李妇上诉之后承认犯行,并赔偿130万跟死者家属达成和解,考量她表达悔意且没有前科,所以改判7月徒刑,宣告缓刑2年。

本文留言

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