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张扣扣案发生在美国(图)
张扣扣死刑二审维持(图片来源:陕西省高院官方微博)
【看中国2019年4月27日讯】中国陕西农民张扣扣杀人案已经上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一般估计,张扣扣凶多吉少,前景堪忧,最高法会维持陕西二级法院的死刑裁定。 在舆论场上,要求刀下留人的呼声此起彼伏。在海外,各种平台上声援张,反对死刑的网友占了相当多数。不过,也有人提出了其他观点,认为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美国之音的一名受众“七重天”在记者的报道后留言说:张扣扣一案,如果发生在美国,美国的法院会给出怎样的裁决?
七重天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也很有代表性。这里面的潜台词和言外之意是:在美国,杀人是否也必须偿命。
在美国大学当访问学者的中国前律师滕彪(2019年4月26日)对美国之音说,由于两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非常不同,因此,在美国发生张扣扣案的概率将非常低:张之所以杀人,是因为在二十多年前的另外一个案子中,被张所杀之王家父子先杀了张的母亲,而张家认为,那次案子的审判非常不公。
滕彪认为,如果美国发生第一个案子(张母汪秀萍被杀案)得出如此结论并作出中国那样的裁决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
对中国读者和受众来说,很多人都知道美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的司法制度有很大甚至是本质上的不同。从形式上看,中国只有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全国都按照此法审理刑事案件,而美国有联邦法和各州自己的法。滕彪说,就死刑问题来说,美国有50个州,有将近一半都没有死刑。有的州,即便有死刑,但也不用,有的州几十年都没有用过死刑。
因此,即便美国发生了张扣扣案,但如果该案发生在这些无死刑的州,结果不言而喻。若张案发生在有死刑的州,这就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在美国,重大刑事案特别是杀人案,是陪审团决定有罪无罪,法官具体量刑,背后依据和唯一宗旨以及考量因素只是法律和陪审员的公民道德逻辑还有常识价值判断;而中国形式上由法官掌握生杀大权,法官的背后和最终决定权则在政法委,而政法委是党控制和指挥公检法的最重要国家机器大脑核心。
滕彪说,在美国,虽然有些重大或死刑案子结果并不为公众所满意,但是,因为它程序透明公正,符合程序正义,百姓也都能接受,比如“辛普森案”。
不过,法律学者滕彪认为,对美国的司法,很多人都注意到了法官和陪审团的作用,但在平常司法实践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检方(原告)和被告方通过辩诉交易(plea bargain)来完成的。
如果张扣扣案发生在美国,滕彪认为,检方和被告方的辩诉交易,不可能以死刑为结果,因为这个结果是被告不可能接受的。而在中国,这些司法过程或程序则全部或缺。通常是法院根据上级的指示作出裁决而下级法院或被告执行这个裁决。
当然,在美国,如果“张案”的原告(检方)觉得有胜诉的很大可能,就不通过辩诉交易而通过陪审团和法官来审理,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就会把所有的因素:杀人的动机、有无前科、有无自首情节等等,所有相关情况都会被考虑进去,结果,陪审团“流审”,判死刑的可能性就会非常低。
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团必须全部成员都通过才能做出有罪裁定,如有人不同意则流审(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即便陪审团无异议通过,死刑成立,以美国对生命的重视,审判到结案定案的周期非常长,通常会打到最高法院,一个死刑案往往会拖多年甚至十几乃至几十年,花掉纳税人的巨额资金。
记者曾到马里兰某联邦监狱采访,同几位“福清帮”坐监者谈话,这些都是纽约帮派内斗或杀人逼债的死刑犯,都还在等待上诉程序中,其中有几位已经坐牢多年了。
中国法律学者滕彪说,美国司法审判过程之冗长,令人印象深刻,不像中国,最高法核准死刑后七天就要执行。
具体说到张扣扣案,如果在美国有死刑的州发生这种一人持利器剥夺三人生命案,当然司法界(警方检方和司法当局还有律师界)学界还有媒体会极端重视。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案子如果没有复杂背景动机和原因,被告一时冲动心血来潮杀人,那么,当局在审理时将相对简单得多。但如果被告也和张扣扣一样,因为这三人在先前的一个案子中剥夺了被告母亲的生存权,被告为母亲复仇而痛下杀手导致血案,那么,美国的司法界一般会重新检视第一个案子是否得到了公平公义的审理。
鉴于美国对生命对人权的尊重和重视,如果几名男性在械斗中打死一名女性,那么,在有死刑的州进行审判,通常被告将为其罪行付出惨重甚至有可能是生命的代价。但是,在中国,35岁的陕西汉中人张扣扣2018年2月用刀捅死了邻居三名王姓男子。早在1996年8月,王家和张家发生纠纷以至肢体冲突,王家男人打死了张扣扣母亲汪秀萍,作为代价,王家一名男子坐牢几年就出狱了,另外,王家赔偿张家9639元人民币。
美中两国国情不同。在美国,因为可以合法拥有枪支,很少听说用刀来解决纠纷致人死命的。这里就说到了美国死刑种类。在美国,一般只有严重杀人案才有可能被判死刑。白领非杀人犯罪不会被处死,像中国发生的浙江吴英集资案(2009年被判死刑,10年后改判无期后又改判有期徒刑25年),不会被判处死刑。更不会像无锡64岁的邓斌女士那样,因为“非法集资”就被判死刑并在1995年11月执行。
最后,在美国,总统和州长都有权赦免死刑,而在中国不同的是,最高法核准死刑后,没有行政方面的领导可以来赦免这些死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