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人友好,对受害人冷酷的法律说明了什么?(图)


北京中南海(图片来源:Getty Image)

【看中国2018年9月14日讯】一、

云南小张,被朋友约到楚雄。骗入传销团伙。小张要求离开,用手机网购了回家车票。但传销组织抢走他的手机和身份证,把他非法拘禁,并派传销骨干老王监视他。

小张失去自由。也失去人身安全。

连去洗手间,老王都紧盯着他。因为小张始终拒绝妥协,被老王等人,群殴了五、六次。

被拘禁20天,小张上厕所。

老王跟进来,威胁道:领导(传销头头)给了你3天时间,你必须弄来五、六万元。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自己考虑考虑吧。否则领导废了你,谁都帮不了你。

小张哀求:王大哥,我给你1万元,放我走好咯?如果你不好交待的话,干脆我们一起离开。老王怒了,一把掐住小张的脖子:你居然还想逃跑?

二、

脖子被掐,小张被迫反抗,两人僵持4分钟左右。几个回合后,小张从自己穿的羽绒服上,拉下一根带子,缠绕在老王的颈部,并用力拉扯两端。

老王仍掐着小张脖子不放手。小张建议:王大哥,我们两个一起松手吧。

老王:不可以。

不可以……那就继续掐着吧。

过了一会儿,老王扑通一声栽倒,不动弹了。

小张逃出来报警。警察到时,忠于传销的老王,已死得凉透。

三、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人指控:小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辨护人称:是传销组织先动的手。

而且老王对小张威胁、侮辱、掐脖子……小张没得办法,应该算是防卫过当。

公诉人与辩护人,针锋相对争执不下。

——因为此案,法律界争执再起。

四、

楚雄杀人事件,法律界形成两派观点:

一派人士认为:小张的行为,说到严重也不过是防卫过当。他被那伙人非法拘禁20天,暴打五、六顿。老王又是各种威胁掐脖。如果这还不算正当防卫,小张还有活路吗?

第二派人士认为:小张面临的不法侵害,不算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意思是说:非法拘禁20天,湿湿碎小意思啦,所以小张此举,跟正当防卫不沾边,就是故意杀人。

兼听则明。搁在以前,对第二派人士的观点,我们会认真听听的。

毕竟人家是专家。——但现在,我们对这些专家的智力,有点拿不准了。

五、

传销组织的非法拘禁,到底算不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呢?

2016年,一位28岁的余姓年轻人,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传销人员对他进行了残忍的凌虐,群殴,脚踢,用水闷头,剥除衣物,用牙刷柄捅肛门……最终,小余被活活虐杀。

2015年,河南孙姓青年,在网上认识一位多情温柔的姑娘,遂前往约会。到达后才知落入传销陷阱。此后8天,小伙遭受掐脖子、热水浇脸、毛巾堵嘴、扒开嘴灌水等酷刑,被活活折磨死。

2014年,甘肃男子郭华,经朋友介绍去服装厂面试,进门才知是传销。郭华夺门而逃,被传销团伙捉住,以毛巾捂嘴,活生生闷死。

2014年,一位叫吴友德的年轻人,被骗入传销组织,囚禁22天。22天后,吴友德趁人不备,突然冲入厨房,抢菜刀在手,试图杀出一条血路。但传销组织可不是吃素的,悍不畏死,群涌而上,轮起板凳狂劈,当场将吴友德砸死。

官方数据:从2010年到2017年,有33人死于传销组织。其中16人被活活打死,5人坠楼,3人溺死。

——而这,只是一部分。

六、

我们的法律界,有个奇怪现象:——对于逞凶者,有颗善良到了一塌糊涂的圣母心。

媒体报道:2013年,一名受害人被传销组织杀害,主犯获刑,从犯陈冲逃走。4个月后,同一个城市,同一个城区,陈冲在网上假扮女性,以谈恋爱为名,将一位姓秦的年轻人骗入传销团伙,将其虐待至死。

两条人命,陈冲终于落网。但在法庭上,他侃侃而谈,说自己也是受害人。他的说法获得认可,感动法庭,终因悔过态度“良好”,只获刑10年。

2011年还有起案子。青年乔志辉,大学毕业两年后,被骗入传销组织,不久乔志辉坠楼身亡。事后以“自杀”结案,传销人员喜大普奔,无罪开释。

七、

——但当法律面对受害人时,就不再那么温情了。

2010年,曾发生著名的肖昌勇案。

肖昌勇,学的是平媒设计。一个朋友电话他,约他去谈笔生意。肖昌勇到地方后,才发现这是个传销组织,当即掉头就走。一伙人突然冲出,群涌而上,拳打脚踢,将肖昌勇打倒在地。倒地后,肖昌勇掏出一柄小刀,慌乱向四周舞动。传销组织一人毙命,两人受伤。

事发后,合议庭认为,肖昌勇近距离持刀,对多名徒手人员连续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正当防卫已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终的结果是:判肖昌勇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当庭开释。虽是免了牢狱之灾,肖昌勇还是被贴上刑事犯罪的标签。

——实际上,合议庭心里明镜也似。肖昌勇的行为,属于标准教科书式的正当防卫,一点也没超出限度。

法律对陷入危险的公民,太过于苛刻了。明知肖昌勇除了挥刀自保,别无生路。仍以结果为导向,以死了人为由,不承认肖昌勇的正当防卫之举。

八、

回到本文的开头,再白痴的脑子也知道,小张对老王绝无杀意。——他只想逃离恐怖的传销组织。

如果有个恶人,干了坏事后仓惶逃走,却被人阻路。坏人慌乱中当胸一刀,将人杀死——到了法庭之上,坏人之罪,也只是过失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

可是被非法拘禁20天的小张,却被控故意杀人。这种司法认知,对恶人何其善良。对无助的受害人,又是何其冷酷。

九、

为什么有些人,对小张这类陷入危境的人,如此严苛呢?

——从我们到法律,存在着两种社会规范:

公法,与私权。

公法,就是法律适用的空间。

私权,就是在法律未达地带,陷入危险的我们,所拥有的自保权利。

公法与私权的关系,不外乎三种:

一是公法尊重私权。

持此认知者,认为落入魔窟的受害人,为了避免被杀害,可以使用一切手段,逃离极度危险的环境。之所以认可当事人这种权力,是因为除了他自己,没有人来救他的性命。

二是公法压过私权。

此类认知人士,不承认公民有自救的权利。他们把犯罪分子想象成善良的天使,甚至会认为被非法拘禁20天,生命危在旦夕,不过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儿。这类人对加害人有颗圣母心,替其开解。对受害人却毫无悲悯,刻薄苛责。

三是尊重公法,也尊重私权。

此派人士认为,公法进一步,私权就退一步。社会复杂,挂一漏万。公法不可缺,私权必须有。公法弱,则民间失其依所,各自为战。私权弱,则人人自危,无以自保。好的社会,不是把公法与私权僵硬固化,而是因应实际情况,寻求民众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

十、

好的社会,尊重一个人的善良权利。——至少给好人,一个活命的出口!

公民尊重法律,法律也认可公民在极危环境下的自救。一个人落入恐怖的传销组织,自由失去,生命危殆。这种情况下还不允许公民自保自救,只会让邪恶者更加猖狂。

被剥夺了自我保护权利的人,是最好的欺凌目标。

反正你不敢动手伤我。你伤了我,就是故意杀人。我肆无忌禅做恶,最多只是过失伤人,你能奈我何?

坏人扬眉吐气。

好人战战兢兢。

这样的社会,与噩梦何异?

就从这起案件开始吧,承认当事人在遭受了长达20天的非法拘禁之下,有保护自由的权利,有保护生命安全的权利,也有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对恶人反击的权力。为他呼吁,就是为我们自己。他的权利,就是我们的权利。他的自由,就是我们的自由。没有人是孤立的个体,每个人都是群体的一部分。一个人的自由权利遭受剥夺,就意味着所有人的自由丧失。

雾曰

有部名著《基督山伯爵》。

结尾点睛之笔说:

人类的全部智慧,就包含在两个词中:等待与希望!

等待什么?又希望什么?

——等待,是因为这世上诸多事儿,不尽如人意。你努力过,战斗过,可总是陷入到艰难之中。除了等待,你别无咒念。

——希望,是因为世上的事儿,是不确定的。一如西红柿,归入水果好象不对,归入蔬菜也不妥当。如你所经历的事,说好也不对,说坏也不妥,看似暗黑无垠,山穷水尽,却可能突然间柳暗花明,独僻蹊径。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本文留言

作者雾满拦江相关文章


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