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污被判10年 四川一县长法院前自焚

【看中国2018年8月11日讯】8月10日,曾任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县长、2001年因贪污、滥用职权罪被判10年的周仲明,在眉山市中级法院门口将自己烧伤,目前已送医救治。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发布通报称,2018年8月10日15时许,一男子在眉山市中级法院门口,在自己身上浇上汽油将自己烧伤。后送医救治,目前无生命危险。
    
经查,该男子系周仲明(现年66岁,曾任洪雅县县长,2001年因贪污、滥用职权罪被眉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目前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资料显示,周仲明从1991年3月起任四川省洪雅县副县长,1993年1月起任该县县长。
    
2001年四川省眉山市中级法院对洪雅县原县长周仲明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周仲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周仲明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据陆媒当时报导,1993年6月23日,周仲明写条子让洪雅县财政局张某将10万元转借给罗汉轧钢厂使用,致使该款至今未还。周仲明还在县政府常务会上决定将该县轻化公司一辆价值6.93万元的旧本田小车抵该公司欠财政局的借款30万元。1998年3月,洪雅县轻化公司为冲减欠财政局的46.8万余元借款,欲将价值3492元的轧钢设备转让洪雅芒硝二厂并转移债务,周仲明指示县长助理郑某予以批准。1998年12月至1999年7月间,周仲明批准该县轻化公司向县政府办和财政局预算股分别借款10万元和20万元,这些款至今无法收回。

官方并未透露周仲明自焚背后的原委。而从当时报导看,周仲明判了十年,没收财产2万。相对于那些获轻判的大老虎,显然判刑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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