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节贫富差距仅靠调高个税起征点?


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图片来源:Pixabay)

【看中国2018年7月6日讯】近日让中国绝大多数纳税人欢呼雀跃的莫过于中国个税法自1980年来第七次大修了。此次个税改革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个税改革草案中草案中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月5000元人民币(每年6万元),如今终于尘埃落定。

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意义在于减轻中低收入个人税负,但个人税负的减轻并不仅仅由个税起征点的高低一项所决定,它与税率、级次和征收范围等内容也直接相关。由于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群体,而中低群体收入主要源自工资性收入,且近十年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占比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因此列举工薪个税的计算方法为例,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数额-扣除社会保险等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如果想要减轻个人税负,必须将公式左边的“应纳税额”减小,减小的方法除了在工资薪金不变的前提下,将右边的个税起征点数额变大,还要将“扣除社会保险等项目”数额变大,以及将“适用税率”的百分比减小,将“速算扣除数”数额变大,即“三大一小”。

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个人税负仅仅通过改变以上工薪阶层缴税额公式中的构成要素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中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并不需要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都缴税,而是根据来源进行分类设定是否缴税以及各自税率,有些收入需要缴税,有些不需要缴税。也就是说整个社会的收入除了工资性收入,还有很多非税收收入,而这些收入往往源自非中低收入群体。如果只是降低了工薪个税数额,而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整个个税体系的主力军依然是来自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的不公平现状,那么通过改革个税调节分配收入更加公平的诉求依然是遥不可及。

因此改革以征收主要源自工资所得的“分类所得税制”、呼吁征收除了工资性收入的其他收入的综合征税也势在必行。站在整个中国税制体系中来看,如果仅仅止步于改革个人税负,预期通过此举能够缩小贫富差距又显得力不从心了。因为在中国的税收制度设计中个税作为直接税主要面向老百姓个人征收,像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房产税,每年仅占财政收入7%左右,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间接税。

间接税主要面向企业征收,如营业税、增值税,这还不包括各种行政收费。目前中国承担的这部分沉重税收最终被企业算入商品和服务成本中,最终转嫁给了消费者。而收入越高的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占其收入比重越低,意味着他们对间接税的贡献远远少于低收入人群。这就意味着虽然个税改革草案虽然帮助中低收入群体直接暂时减轻了税负,但如果不改革包括企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在内的整体税收制度,中低收入群体依然间接且长期承担着沉重的税负。

因此中共政府要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靠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调整税率级距,还远远不够,实行综合征税以改变“工薪税”作为主力军的个税比例,以及推动“间接税”向“直接税”这样优化整个税制体系的举措更是该改革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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