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8年5月26日讯】山西襄垣县原公安局长刘有才近日获刑,他曾向当地一煤老板索贿千万元,供其在北京买房。
据《澎湃新闻》5月25日报导,2018年5月,山西襄垣县原县长助理、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原局长刘有才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刑11年6个月。刘有才2015年9月被逮捕,2016年1月被“双开”。
其“双开”通报显示,刘有才“为亲属及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单位报销”;“长期借用企业车辆”,并对襄垣县公安局违规将专项资金垫付工程款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据判决书,法院认定刘有才利用职务便利,五次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1262万元。其中,在招录公安局工作人员时,他先后收受三人的现金共40万元;向承建襄垣县看守所工程的施工队负责人索要现金30万元。
刘有才被认定的最大一笔受贿款项,是2010年北京一套住宅的购房款1192.6212万元,这笔钱由襄垣县金鑫集团董事长李忠(化名)支付。
据李忠供述,刘有才是县公安局局长,而他经营的煤矿所用的炸药等火工品需要公安局审批,否则煤矿就得停产,“停产一天就损失100多万元”,所以他不敢得罪刘有才。因此他替刘有才支付这一千多万元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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