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文化部重申进口大陆出版物 须经许可法例(图)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日前发函各出版单位,宣导中国大陆出版品进口相关法规。(图片来源:中央社)

【看中国2018年5月11日讯】有台湾媒体报导,出版商向中国大陆出版社购买版权引进台湾发行,须经文化部许可,并披露中小学生优良课外读物甄选参选作品中有19家出版社的43册大陆授权出版品,未依“大陆许可办法”向文化部申请许可就出版,违反法例。对此,文化部今天表示,发函是例行程序,只是提醒业者补提申请。

根据媒体披露的公文内容指出,文化部办理中小学生优良课外读物甄选,发现参选作品中有19家出版社的43册大陆授权出版品,未依“大陆许可办法”向文化部申请许可就出版,违反“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基于辅导立场,先“从宽处理”不罚。

这份公文引发出版界疑虑,文化部昨晚发布新闻稿澄清,援引包括“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等,强调是依法规规定,循例发函,请各出版公协会协助宣导法规,“实为例行程序,只是提醒业者补提申请,并非刻意突然审查中国大陆出版品。”

文化部强调,此办法1993年即订定,没有溯及既往问题,未许可书籍只要补送许可即可,目前将以宣导代处分,这次人文司发函即是请公会、协会多加宣导。“出版法”于1999年废止后,创作及出版发行均为自由开放,无须经政府审核,文化部尊重出版及发行自由,部分报导所指打压言论自由一事,与事实不符。

文化部表示,有关中国大陆出版品销售及授权发行,现行作法只要程序符合许可办法规定,即可销售及授权发行。实务上,市面多年来都有中国大陆出版品在台销售,或经授权本国出版社发行。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7条规定,中国大陆出版品,经主管机关许可,得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前行政院新闻局1993年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制定“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

许可办法第8条规定,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的中国大陆图书、有声出版品,非经合法登记的业者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发行。第9条规定,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发行的中国大陆杂志、图书、有声出版品,应改用正体字发行。

文化部表示,有关中国大陆出版品销售及授权发行,现行作法只要程序符合许可办法规定,即可销售及授权发行。实务上,市面多年来都有中国大陆出版品在台销售,或经授权台湾出版社发行。

文化部并说,许可办法于1993年即订定,没有溯及既往问题,未许可书籍只要补送许可即可,目前将以宣导代处分,这次人文司发函即是请公会、协会多加宣导。

郑丽君也强调,文化部无加强审查规划,盼外界勿误解,她并表示,出版业界如有所疑虑,将邀出版界沟通讨论。

陆委会则指出,大陆出版品包括报章杂志、图书、有声出版品来台展览、发行销售,应依文化部主管的“大陆许可办法”规定,事先向文化部申请许可。

陆委会解释,这是两岸开放交流以来行之有年的做法,不是新规定。文化部每年都会行文提醒业者遵守。

本文留言

作者方沛清相关文章


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