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国(川普)的法律核武器(图)


在目前的世界格局中,这个地球上其他国家加起来,可能都不够美帝强大。(图:美国国鹰/公有领域)

【看中国2018年4月26日讯】到目前为止,川建国(川普(特朗普))针对中国的一系列贸易制裁,都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下达的。这些行政命令由美帝的财政部和商务部负责具体执行。作为这个星球上号称权力最大的职位——美帝总统,是不是可以顺便就下达一个“重要指示”呢?特别是川建国这种给人看来有些随心所欲的治国方式?

显然不是。美帝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总统的权力行使,不是在《纸牌屋》里玩斗争,而是在可见的法律框架内的。不管什么样的行政命令,都必须有对应的法律授权方可。具体到中美贸易战,川建国正在利用和尚未利用的法律核武器有哪些呢?

一、美帝的贸易制裁法律体系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对外贸易的最高权力属于国会,但是国会并不是天天开,面对纷繁复杂的贸易问题无法及时解决,所以国会陆续将很多对外贸易管理权,都通过立法形式授予了总统。

具体授权的5部法律包括:1917年《对敌贸易法》、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1962年《贸易拓展法》、1974年《贸易法》、1977年《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经过这一百年来不断的授权,可以说美帝总统已经实际掌握了对外贸易大权,国会只剩下立法和监督的职能。

这里要特别强调是1974年《贸易法》,根据这个法案及后续修正案,美帝总统在白宫设立了直属的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负责具体制定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行使协调和谈判职能。这个办公室的实际权力是相当大的。

除此之外,美帝还会单独就某些国家量身定制制裁法案——比如《伊拉克制裁法》《伊朗制裁法》《古巴民主法》和《国际安全和发展合作法》,这些都是可供具体操作的针对性极强的法案。

所以可以毫不含糊的说,美帝总统单凭自己的法律授权,确实有发动一场全面贸易战的能力和权力。能够阻止他的,只有自己的决心、意志和换届选举。

二、那些法律堪称核武器

在上面提及的5部法律中,我们需要重点了解3部大杀器。《贸易法》、《对敌贸易法》和《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

世界人民如雷贯耳的,首推1974年《贸易法》。美帝最常使用的“301条款”就是这个法案的第301条。根据这个条款,当美国确认某贸易伙伴的政策违反贸易协定,即可启动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后续的修正案进一步细化,其中针对贸易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分别被称为“超级301条款”和“特殊301条款”,授权通过“发起调查、贸易谈判、报复措施”的制裁,直至对手屈服。

我在前面的文章中提过,单单对中国,美帝使用过301条款前后5次,3次针对知识产权,1次针对贸易壁垒,1次针对清洁能源。最终全部以中方达成妥协性条款告终。

《对敌贸易法》是在一战的背景下为了对付德国为首的同盟国而产生的,这个法案的目的为限制与敌视美国的国家进行贸易。虽然是有一百年历史的老家伙,但威力同样不小。该法赋予总统在战争时期监督或限制美国与其敌国之间所有贸易的权力。具体的说,就是通过外国财产管理局,没收任何被认为可能对美国造成威胁的敌对参战人士的财产。比如在一战期间,美帝就没收了部分德国移民和德国拜耳化学公司等企业的财产。

朝鲜和古巴是至今仍在这个法案限制下的两个国家——虽然朝鲜刚刚从名单中划走,但实际上仍在执行。这些穷光蛋本来在美国也没有多少国家资产,被限制可能还影响不大。但是你懂的,这个法案要是应用到别的任何一个温饱国家,威力该有何等巨大。

最后重点要说《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这个法案通常用于对所谓流氓政权和恐怖组织实施制裁,它授权总统在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后对商业进行管制,甚至可以不受限制地征收关税。总统有权阻止任何资产交易并冻结资产;如果美国本土发生实际袭击事件,还可没收参与、援助袭击的国家、团体或个人有关的财产。

直白一点说就是,你不仅不能够参与任何与美国有关的交易,在美国的资产也很可能化为乌有。伊朗政府、卡扎菲、查韦斯等都曾经吃过这个法案的大苦头,最近一次发挥威力,就是2014年3月,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后,奥巴马根据此法案,对俄罗斯经济特定领域从业的个人和实体实施制裁。如果你只是一个靠工资吃饭的平民,读到这里可能不会有特别的恐惧。如果你是美国业主,或者老婆孩子在美国潜伏,那么,这个法案一旦启动,你会寝食难安,底气全无。

那些专门法案威力同样不容小觑,比如《伊朗制裁法》。该法不仅规定了本国公司不能干什么,甚至还规定涉及美国经济往来的公司,如果和伊朗发生关联贸易,会导致什么后果——你应该知道了,这就是导致中兴倒下的原因。

三、美帝制裁的威力从何而来

可能有些读者会有疑问,美帝再强大,不过也是地球上两百多个国家中的一个,他的单边制裁如何能够产生全球效力,置人于死地?

我首先要告诉你一个事实就是,在目前的世界格局中,这个地球上其他国家加起来,可能都不够美帝强大。美帝是如何把这种强大延伸到单边的制裁中的呢?

“域外管辖权”是美国实施对外制裁的法律基础,在国际法中也有相应的根据。任何国外公司,只要有美国资本参与或受美国公民控制,就被认为可以对其进行管辖。在美国人的司法体系中,甚至可以对“发生在一国之外,但已经或打算对另一国境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进行管辖,即所谓的“长臂管辖”。

简而言之,美国人的制裁不仅仅是对国内生效,只要你跟美国——这个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体系沾边,都会挂钩。基于美国在国际贸易、金融市场上的关键角色和美元在国际结算中的核心地位,你与制裁目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交易都可能引发违法风险。而且,由于美帝的领头羊效应以及传统上的诸多盟友关系,美帝可以让队友联合参与制裁,就如同对付俄罗斯一样——所以,美帝的单边制裁最终往往变成联合制裁,让对手难以招架。

举个国内的例子来说,比如2012 年7 月底,中国昆仑银行因为为伊朗提供金融服务而被列入美国的制裁名单。美国要求任何持有昆仑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必须在10 天之内关闭账户——实际上就是把昆仑银行逐出了国际金融市场。所以很多欧洲公司虽然并不涉及美国禁止与伊朗交易的敏感内容,但仍然拒绝与伊朗开展业务往来,因为只要是交易,无处不在的美国金融体系就会牵涉其中,所以干脆一了百了。敢跟伊朗做生意的,就是俄罗斯和中国。

当然,结局是什么,大家也都看到了。

四、迫在眉睫的威胁

说到这里读者已经清楚,到目前为止美帝不过是使用了“超级301”一项武器,而且还没有执行,就已经是鸡飞狗跳,一地鸡毛。

实事求是的说,单靠经济制裁并不能决定一个国家的生死,尤其是对于内部高压状态的伊朗、朝鲜一类国家,外来的经济制裁只会让他们更加疯狂的对内碾压,反而能保持长时间的苟延残喘。但是,很显然,弄不死你,你也绝对不会好过。至少,你只能挣扎在穷光蛋的生活水准上,再也难以形成气候。其实,美帝要的目标,不战而屈人之兵,也就是这个。

没穿鞋的小国如此,穿了鞋的大国会怎样呢。尤其是如果川建国真的如威胁所说,启用对伊朗、朝鲜都不曾使用的《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甚至专门弄出一个针对性的法案,会有什么后果?

读者诸君可以自行脑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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