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花占立院无罪 高院:应受言论自由保障(图)
太阳花学运占领立法院案,台北地院一审判决立委黄国昌(前右)、学运领袖陈为廷(前中)、林飞帆等22人无罪。高院13日二审宣判,仍判决黄等22人无罪。(图片来源:中央社)
【看中国2018年3月13日讯】台湾高等法院今天表示,太阳花学运占领立院属政治性言论,无明显立即危险,应受言论自由保障,不具实质违法性,黄国昌等人也无煽惑犯罪主观犯意,判决黄等22人无罪。
高院指出,黄国昌、林飞帆、陈为廷、魏扬、李惠仁等13人无罪确定。蔡丁贵等9人遭起诉可上诉第三审的聚众妨害公务首谋等罪,但一二审都无罪,检方只能在判决适用法令牴触宪法、违背司法院解释或违背判例时上诉。
时代力量籍立法委员黄国昌与林飞帆、陈为廷、蔡丁贵等22人,被控于民国103年太阳花学运期间占领立院,遭台北地检署依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诉。台北地院一审援引“公民不服从”概念,对全数被告做出无罪宣判。
高院发言人邱忠义说,检察官只针对煽惑、集会游行、侮辱公署及妨害公务部分起诉,没有起诉占领立院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所以没有抵抗权、公民不服从等理论的问题。
邱忠义表示,全案起因于立院审议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粗糙且有重大瑕疵,黄国昌等人认为立委未恪尽职守,选择与立委议事最相关且对大众生活影响最小的立院聚集表达诉求,并非漫无边际流窜或刻意选择大众生活场所惹事生端。
高院新闻稿则指出,黄国昌等人为防止服贸协议草率通过,且当时实际上已无其他替代手段,因此号召群众进入立院是最后的必要手段,属于政治性言论,目的并非制造暴力、刻意妨害安宁,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第445号解释,非属明显而立即危险,国家应保障此等言论,不具实质违法性,不能事后加诸刑罚。
合议庭也在新闻稿中呼吁,立委为民喉舌,若未能尽忠职守、诚实反映民意,本应接受人民最严厉的批判与反动,期盼有权者能倾听民众心声,于政策制定之际,以促进人民福祉,虑及社会大众权益为最高考量,减轻社会资源不必要的内耗。
针对陈抗中的警民推挤,合议庭认为,民众是否妨害公务,应综合现场情状判断,不是一与员警有肢体拉扯就构成犯罪,而综观案发情状,即使民众与员警互相推挤拉扯,但没有激烈攻击手段,也无刻意攻击员警,警民还互相传递矿泉水,尚能彼此体谅,显然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犯意。
合议庭也认为,蔡丁贵等人拆下立院衔牌,意在表达对立院粗糙立法的不予苟同,吸引社会大众关注此议题,属政治性言论的象征性方式,且未故意侵害他人人身,尚属国家对言论自由最大限度维护范围内,纵使使立法院难堪,政府机关也应容忍。
合议庭认为,检察官无法证明黄国昌等22人犯罪,今天驳回上诉,维持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