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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公会:取缔参选权涉“政治筛选”(图)

 2018-02-15 15:1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回应周庭及陈浩天被取缔参选权事件,认为法庭不否定选举主任可以“政治筛选”的权力
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回应周庭(图左)及陈浩天被取缔参选权事件,认为法庭不否定选举主任可以“政治筛选”的权力。(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看中国2018年2月15日讯】(看中国记者钟灵综合报导)继香港众志周庭因“政治联系”被取缔立法会补选参选权后,香港高等法院前日宣布,年前被拒参选、提出选举呈请的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败诉。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回应事件,指法庭裁定“选举主任有权查询参选人政治信念并确认提名”,但认为有关过程“可被视为政治筛选”,并质疑选举主任提出“拥护《基本法》”的要求是一个“不明确的政治概念”,忧虑往后不同政见人士参选立法会的可能性。

法庭不否定选举主任可“政治筛选

大律师公会昨日发表声明,回应陈浩天选举呈请败诉及周庭不获准参选事件。公会指出,法庭的判决书强调选举主任有责任以“切实、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据”确定参选人“明显无意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并在给予参选人合理解释机会后,才可决定其提名无效,因此公会对于早前周庭在未有解释机会就被被取缔参选权的做法感到忧虑。

公会指出,法庭裁定“选举主任有实质责任通过查询参选人的个人和政治信念确认提名”,即通过查询参选人的个人及政治理念、再决定其提名有效性,不过公会认为此举可被视为“政治筛选”,而且是在不公平、不公开、不透明的程序下由选举主任自己作出决定,即使决定过程有问题也没有法律程序上的补救方法,因此被取缔参选权的人士等同“无限期被撤销资格”。

公会亦特别提及,陈与周2人同样被选举主任以“不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为由取缔参选权,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有关要求是“一个不明确的政治概念”、“及由一名公务员在一个闭门调查下作出诠释及执行”。公会忧虑往后不同政见人士参选立法会时,都可能面临不被获准提名的可能性。

所谓原则由选举主任自行决定

1月27日,负责处理周庭参选立法会3.11补选的选举主任邓如欣在通知书中指出,周庭所属的香港众志的网页中以“民主自决”为最高纲领,并曾于2016年6月27日在《明报》撰文,包括其中一段写着:“‘50年不变’后的前途问题应以香港人的意愿为最终依归。所以香港众志主张透过具宪制效力的前途公投,由香港人共同认受香港主权和宪制。即使香港众志并不提倡港独,但为着体现“主权在民”的理念,我们同意公投应该包括独立和地方自治等选项,而不管未来的主权状态和宪政框架如何改变,大前提必然是要给予港人实践民主自治。”

邓如欣在通知书中表示,在考虑主要来自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后,“信纳香港众志所推动以及上述文章所详述的‘民主自决’纲领与《基本法》中实施的‘一国两制’的原则相违背”,并指周庭是香港众志的创党成员,因此认定“从表面看来,周庭并不拥护《基本法》或效忠香港特区”。

对于2016年立法会选举,同样来自香港众志的罗冠聪提名裁定为有效,但邓表示,“每宗个案都必须独立处理”,并指在决定周庭提名是否有效的过程中,考虑了2016年后“立法会的发展”,并明言同时考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104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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