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基法”修正案三读通过(图)


台湾劳动基准法修正重点对照表。(图片来源:自由时报)

【看中国2018年1月10日讯】台湾“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历经长达10小时协商、22小时的冗长发言与表决后,终于完成三读。未来在周休二日、加班总工时、加班费率均未改变下,休息日加班工时改为核实计算,可于3个月138时、单月最高54小时内调整加班工时,并在严格的审核机制下,松绑“7休1”、轮班制工作换班的衔接点间隔减至8小时。

自“一例一休”于去年(2017年)实施以来,因被质疑缺乏弹性,行政院长赖清德于去年11月提出修正草案,并在听取各部意见后,酌予调整。

新修条文未改变周休二日、加班上限46小时、休息日加班2小时按平日工资多给4/3、第3小时起多给5/3等原则与架构。为让想加班的劳、资都能加班,取消现行休息日加班“做1算4、做5算8”之工时、工资计算方式,改为核实计算。

依劳动部现行函释,劳工得选择依加班工时换取补休,但没规范未休毕之补休应如何处理。新修条文明确规定,劳工得选择依平日、休息日加班工时换休,若在约定的期间内或离职前仍无法休毕,雇主应依加班费率折算工资,归还给劳工。

为因应淡旺季之需,新修条文规定,每月46小时的加班工时,可经劳资协议或工会同意后,在每3个月138时、单月最高54时内调整。

由于劳动部已有函释规范部分例外工作型态不受“7休1”之限。新修条文具体规定,劳工的例假,经主管机关同意、劳动部审定、劳资协议或工会同意下,可于每7日的周期内调整。意即“7休1”能调整为“14休2”。

劳动部亦将公告时间、地点、性质、状况等4大例外型态,让为配合年节、重要赛事转播、偏远地区、国外、非经常性会议的工作型态,可以适用。

至于在前年底修法,但行政院迟未公告实施的轮班制行业换班间隔11小时。新修条文明订,工作特性、特殊原因的轮班制行业,可在事业主管机关商请劳动部公告、劳资协议或工会同意后,将换班时的间隔从11小时缩减为8小时。换班的衔接点间隔则订于3月1日全面实施。

当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除可折算工资,也可延到隔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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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韋禎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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