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旧情人“借款” 官员辩称不是受贿

【看中国2018年1月9日讯】江苏丰县原县长郭学习二审被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9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披露了该案详情。澎湃新闻注意到,在郭学习的受贿款中,最大一笔174万是在其旧情人丁某多次以公开关系、揭发举报等方式威胁下的“借款”。

江苏南京中院一审查明,2001年至2015年间,郭学习利用其担任江苏省邳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主任、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丰县人民政府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026万元。2017年3月6日,南京中院认定郭学习行贿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万。

郭学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7年10月16日,江苏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时,郭学习提出前述174万钱款应认定为借款,而不是受贿款,江苏高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江苏高院认为,郭学习安排周某以借为名给予情人丁某174万余元,是郭对丁某的补偿,最终丁某也未将钱款归还,实质上是其通过丁某变相从周某那里收受贿赂。

据报导,丁某2004年与郭学习相识,郭学习在新疆挂职期间,其多次与郭学习发生了两性关系,后郭学习回到徐州发改委,两人还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至2011年两人不再来往。

2013年10月,丁某因做生意失败,找郭学习借款。因郭学习未理会,她发信息称,如不帮忙就去闹、告发两人关系,郭学习遂安排当地企业老板周某帮其解决借款。

郭学习跟周某说,丁某说是来借钱,实际上她能不能还、想不想还都是未知数。如果她不还钱那周某就担着,周某说没问题。另外,他还交待周某,给丁某钱的时候要她打借条,让她知道钱不是那么好拿的。

周某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先后6次安排从程某、马某及一家公司处借给丁某共计174.795万元,并根据郭学习的要求,让丁某办理了借款手续。

郭学习在出事前打电话给丁某,告诉她如果纪委调查此事就说是和周某之间的借款,跟他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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