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政府公权滥用将致天怒人怨(图)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撰文,分析“颠覆国家政权”罪。(图片来源:公有领域)

【看中国2017年8月18日讯】709事件中的吴淦周一被当局秘密审判,并将择期宣判。近日,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在《金融时报》撰文,分析吴淦案中的法律问题,并指吴淦并未“颠覆国家”。

吴淦与709案中被抓捕并控告的周世锋、李和平、王宇等律师都被安上“颠覆”或“煽动颠覆”罪,就连涉世不深的“90后”律师助理“考拉”也被安上了如此吓人的罪名。

张千帆分析,“颠覆国家政权”中,“颠覆”是指通过暴力、阴谋等非和平手段摧毁政权。“国家政权”是指一种政治体制,而不是某一届特定政府或领导人。

罪名越大,公权滥用的风险与后果也越严重,国家机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理应更加谨慎,但现实却恰好相反。

张千帆指“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如过去的“现行反革命”,一旦被安上罪名就好似成为了“阶级敌人”,其正当程序权利一概被剥夺。比如,律师会见的申请会因“国家安全”的名义遭到拒绝;公安机关也不用给家属提供拘留通知书等一切正是文书。

如此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用起来自然十分“方便”,这也是“颠覆”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样的罪名近年在中国越来越普遍的原因。于是,吴淦这类经常搞些嘲弄地方官员、抨击制度弊端的“行为艺术”,也就成了“颠覆国家政权”。

张千帆指出,批评体制、政府或官员都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如果政府可以把理性的批评扣上‘颠覆国家政权’的大帽子,那还有谁敢说政府的半点不是?人民不能批评,公权滥用如何得到制约和纠正?一个压制批评、不受制约的公权力必然会对正常的言论罗织各种罪名,并误把国家钳制造成的万马齐喑当作是政权‘安全’和稳定,最后在变本加厉的公权滥用中从道路以目走向天怒人怨。”

张千帆认为,这样的政府已不是正常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因为国家政权必须建立在宪法基础上,政权合法性取决于政府本身是否尊重宪法,而言论自由、民主选举、司法独立等制度要素显然是宪法最核心的组成部分。

言论自由,意味着,不论温和理性的批评,还是激进、尖刻、低俗、夸张的批评,政府都要能够容忍。即便批评方式严重不当,政府也只能给予行政处分,绝不能以“颠覆”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样严重的罪名惩罚批评者,否则必然对言论自由产生严重的冷缩效应。

按照上面分析,张千帆得出结论,吴淦的言行不构成“颠覆”,起诉书通篇充斥着“颠覆国家政权”的字眼,但几乎都是未经论证、先入为主的主观定性。此外,起诉书中,检察院混淆了言论与行动、国家政权与特定官员、事实前提与需要论证的结论等不同性质的概念。

在文章最后,张千帆表示,中国宪法保护言论自由,需要谨慎界定“颠覆国家政权”的边界。真正意义的“颠覆国家政权”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暴力推翻政府,而不是通过各种方式的言论批评政府。以此标准衡量,吴淦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的罪犯,而是积极践行权利、守护宪法、监督政府的模范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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