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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电宋教授,你的律师声明不太好(图)

作者:海涛  2017-06-16 10:3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北京电影学院 北影

【看中国2017年6月16日讯】北京电影学院教授宋靖女士,最近遭遇了很大的困扰。

最近,“北电侯亮平”等微博账号,陆续公开声称宋靖“贪污受贿、拥有过亿资产、男女关系混乱、购8套房产、包养学生”……

这些举报内容,如果有一条能够坐实,宋教授就“完了”。如果真的这样,这事将再一次说明,做了什么不重要,被别人知道做了什么才重要。

当然,如果这些举报内容不实,那么,“北电侯亮平”就必然吃官司,宋教授也不会因为这样的栽赃损失名声。所以,事实很早重要,法律很重要。

目前看,自称北电学生的“侯亮平”,应该是做了充分准备的。他的行为是否属于造谣污蔑宋教授,围观者只是看个热闹,并不能从中确认真假。

社交媒体时代,举报一个人很容易,黑一个人也很容易。但是,古人说的“身正不怕影子斜”,在社交媒体时代同样有效。如果遭遇造谣污蔑,澄清事实也不难。无论如何,你没有做过的事,别人终究是很难强加给你的。比如,有没有8套房产,太容易搞清楚了。

那么,到底是真是假呢?围观者等着宋老师说话。这不,这事儿发酵了数日之后,宋教授回应了。

就在今天,6月11日早上,我看到了宋教授的律师声明。声明的核心内容是:相关微博虚构事实,侵犯了宋靖的合法权益,且已涉嫌侮辱、诽谤。宋靖已经按照相关程序向学院、教委、纪委如实汇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依法受理。

在我看来,如果这份声明只写上面两句话就够了。可是,没有,律师声明写了900多字,两页。写这么长,倒是对得起围观群众——文字越多想象空间越大,而想象空间,有时候就被想成了“漏洞”。显然,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好。所以,我读完的第一印象就是,这个律师不合格。但我又理解,律师受雇于人,或许不得不听当事人的意见,最终稿估计是教授修改的,而教授毕竟北电的教授不是政法大学的教授。可是,律师,你毕竟是律师啊,你应该坚持专业意见,毕竟你今后还要继续接案子啊。

下面,就这份律师声明,做一些点评,与律师及宋教授商榷。

以下为律师声明全文,括号内为点评——

律师声明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依法接受宋靖女士的委托,全权代理宋靖女士被名誉侵权、侮辱、诽谤所涉及的全部法律事宜,现就该事件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相关微博虚构事实,散布者的用心叵测

(律师啊,用心叵测是个什么鬼?这不是法律用语啊,散布者如果散布的是真实内容,他用心在叵测,你的当事人也的承受啊。)

自2017年5月10日起,微博“宋泽尘Leslie_AM”、“北电摄院11级毕业生”、“北电侯亮平”等用户接连发布微博,以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名义,散布宋靖女士常年贪污受贿,拥有过亿资产,且男女关系混乱等不实信息。现宋靖女士郑重澄清:前述微博捏造事实,虚构情节,有关资产过亿、购买八套房产、包养学生等说法均属杜撰编造。

微博用户“北电侯亮平”隐匿真实姓名,未提供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未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不符合实名举报的构成要件。(律师啊,法律没有规定举报必须实名吧,更未规定必须提供有效电话和地址,以及必须向纪检机关举报吧。)相关人员于高考前夕向不特定网民散布不实信息,可见该起事件的主导人员及其背后推手居心叵测。(法律没有规定高考前夕不能举报啊。如果举报必须选择一个日子的话,那么最后会发现,所有的日子都不适宜举报。居心叵测,属于主观推论,非法律用语,另外,什么是居心叵测?律师能给个定义么?)

第二.社会影响恶劣,侵害他人权益涉嫌犯罪

该起事件直指宋靖女士,并波及北京电影学院摄影学院其他多名教职员工,几乎覆盖学院全体教师队伍,干扰了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学院及教职员工的名誉,破坏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干扰了学院秩序,破坏了教师形象,破坏了社会和谐,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些如何证明?据6月9日北京电影学院官方发布的公告,学校并未提及学校的秩序受到影响,也没说教师队伍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被破坏。相反,声明中还表达了对外界关心的感谢,堪称公告界的典范)

相关人员暗藏在信息网络背后,以学生之口吻,用实名举报为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制造舆论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仅严重侵犯了宋靖女士的合法权益,且已涉嫌侮辱、诽谤。(除了“制造舆论影响、扰乱社会秩序”这样的主观判断外,这一段整体还不错。对嘛,律师就应该用法律说话嘛。)

第三.宋靖女士已按程序汇报,并将依法维权

该起事件发生后,宋靖女士按照相关程序向学院、教委、纪委如实汇报,其与学院保卫部门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依法受理。

宋靖女士现正式聘请本律师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律师代表宋靖女士严正要求相关人员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希望广大群众和各大媒体、网站停止传播不实言论,并对该起严重侵权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坚决抵制和抨击为一己私利利用信息网络污蔑他人、煽动舆论的行为。对拒不停止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故意扩大损害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宋靖女士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这一段,话有点大了,这是说给围观群众听的——意思你们不要瞎传瞎议论,小心被送教授一并追究法律责任。律师啊,这样说有点不明智。吃瓜群众,从来不嫌事儿大,如果让他们觉得被“威慑”了,他们会更加欢快地传播的,你还真的拿他们没办法。我相信宋教授不会支付更大一笔钱让律师给吃瓜群众挨家送律师函的。)

同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宋靖女士和本律师将依法支持其他受害教职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学院形象,弘扬社会正气。(这话,纯属多余。其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够了,保护自己的形象就够了。只要最后证明宋教授是被造谣污蔑的,是受害者,学院的形象不会受到这事儿影响的,社会正气也不会因为此事受损的。)

特此声明!

2017年6月10日

总结一下。我认为遇到这样的事情,发布声明当然是应该的,但无论当事人多么恼火,形成公开发布的文字尤其是律师函,还是要克制。这种克制,表现在两个方面:1,篇幅不要长。2,用法律语言。3,只讲事实,不带情绪。切记用“居心叵测,破坏教师形象,影响社会和谐”这样的大话压人——这种语言,领导可以用,文件可以用,律师不能用。律师啊,千万不要把你的当事人当成“领导”,而是要当成“受害人”。

我的上述点评,当然不是为了嘲笑律师的水平不够高,实际上我也不过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事儿没砸到我头上,我才能这么云淡风轻地说三道四。或许,这事儿落到我头上,我可能也会气急败坏、语无伦次,忘掉什么是诛心之论,搞不清什么是法律用语。但是,律师不能被当事人的情绪给感染,尽管当事人是衣食父母,但律师吃的终究是法律饭,法律讲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会以“动机、情绪”为依据。即便当事人心中有十万头草泥马在奔跑,律师的心中也只能有事实和法律在散步,而且步子不能乱。

写这些,绝不是为了跟宋教授过不去,也不是嘲笑律师,而是想“帮助”宋教授。所以,最后,衷心祝愿,宋教授早日洗刷被泼在身上的“污水”。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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