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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非政府组织工作者李明哲失蹤之後(图)

作者:邱伊翎、何明喧  2017-04-27 09:0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3

在台湾非政府组织工作者李明哲失蹤之後
台湾非政府组织工作者李明哲入境中国后失联,至今失联超过一个月(图片来源:公用领域免费图片)

【看中国2017年4月27日讯】3月19日,文山社区大学员工李明哲入境中国后失联,至今失联超过一个月。为何此案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关切?因为这是在中国2017年1月开始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称《境外NGO管理法》)之后,第一个被非法关押的个案。

在这之前,瑞典的人权工作者彼得.达林(Peter Dahlin)也曾被中国政府在北京秘密监狱中非法审讯了23天。澳洲学者冯崇义在3月被限制出境一周,他被迫签署了一份声明之后才得以离境。这些案例都不断显示,中国的人权侵害已不限于国民,而是逐渐拓展到外国人身上。

《境外NGO管理法》的立法背景

到底中国为何要在2016年4月通过《境外NGO管理法》?这个法管了什么?它和李明哲有关吗?和你我也有关吗?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也许可以先看看此法的立法背景。

在中国,NGO在法律上又通称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分作3类:分别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过往无论是境内或境外NGO,如要取得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合法身份,皆须向中国的民政部或各级民政机关申请登记。在过去,这些不同类型NGO的登记与管理作业分别是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3个行政规则在负责规范。重点是,无论是哪一种规则,都存在所谓的“双重管理体制”(或双重登记)。

“双重管理体制”的意义很简单:虽然各级民政机关才是直接管理NGO的单位,但若希望民政机关准许登记,所有送件申请的NGO还须再找寻一个“业务主管机关”,取得其同意后,才有可能完成这个程序。

“双重管理体制”对NGO造成很大困扰,因为找寻业务主管机关的过程,很可能迫使NGO必须限制自身的属性及活动范围,这也是很多NGO无法取得合法身份的主因。即使在中国境内,这样的体制长期以来也饱受批评,因此近来在基层中陆续出现一些改革的声音与措施,希望放宽“非境外”NGO的登记申请。

在这样的体制下,据中国民政部的资料显示,到了2015年初,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NGO已超过60万个。数量之多,确实很容易让人产生中国的公民社会其实是自由且蓬勃的“错觉”。但倘若回头检视前述的3项条例就会发现,3项条例的第4条都明订了NGO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这样的规定很容易压缩异议或人权NGO的生存空间,因此我们不应对中国公民社会有过多美好想像。

既然有60万个合法登记的NGO,其中有多少是境外NGO?唯一出自官方的说法是中国公安部在2016年所说,有登记的境外NGO大约只有数十个,若该说法为真,则相比于“可能有”在中国活动的NGO,数量可说是非常稀少。

为何会有这种现象?长期施行“双重管理体制”自然是最重要的因素,这个体制足以让所有与政府不合的境外NGO都只能作为违法的NGO存在。此外,由于不少境外NGO过往其实挹注了中国大量的资金与法律资源,推广民主、自由的价值,因此当近年越来越多以反恐、国安为名的法律订定之后,境外的NGO如要继续原有的行动,将更容易被入罪,这也可能是其不愿寻求官方登记的原因。

这可能是中国订定《境外NGO管理法》的背景。因为就和这几年大量被订定的国安法律一样,如今的中国,正大肆倡导着中国特色的法治国,所以对于那些被认为有疑虑NGO,中国最方便的做法,就是订定一个严格管制的法律,才能和国民交代,名正言顺地处罚那些境外NGO。

当《境外NGO管理法》生效后

当这个法生效后,会带来什么效应呢?首先,根据这个法律,任何境外NGO不得在中国境内募款、向中国境内提供资金,此外,也不得从事“政治活动”。然而问题是,到底什么是“政治活动”,中国却未给出任何明确的定义。因此在法令生效后,原本在境内有活动的国际NGO组织纷纷考虑撤出中国,因为不能募款,不能提供在地团体补助,他们很多活动都将受限。

该法第5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第6条又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把国家监控单位作为管理登记境外NGO的主管单位,也就是直接将NGO置放在威权高压的监控管理之下,企图透过“统一、安全、团体”等模糊语言,限制NGO的言论。甚至境外NGO不准招收会员的规定,更直接限制了NGO的发展。

此外,先前提到的双重管理机制,也在新法中被延续下来,且更进一步将业务性质分门别类,以此排出了许多业务主管机关(但其中并没有“人权”项目)。

中国的这个法令,俨然与全球的公民社会发展背道而驰,强加许多不必要的限制,也直接将许多境外NGO透过该法令,从“合法”变成“非法”。

不过即使是这样一套彻底压制公民社会发展的“管理法”,套用在李明哲身上,真的适用吗?李明哲并非在中国境内从事NGO工作,每年一次的拜访网友,也只是私人行程,因此中国若要用《境外NGO管理法》来说李明哲违法,也很难说得通。就算真的要适用,根据该法的第47条,也只能将相关人员作15日以下的拘留,但李明哲被非法关押的时间也已超过15日。

李明哲到底做了什么?

当中国政府正式承认关押李明哲后,社会大众莫不纷纷问起,李明哲到底是谁?为什么会被抓?甚至也有这种像是在“谴责被害者”的说法,认为李明哲“明知中国危险,为何还选择要去”。

我们相信很多每年去中国的人,应该也从未想过自己哪天可能会遇上这种事情,因为外交部从未将中国标示为危险的旅游区,李明哲每年去一次也都平安而归。反倒是,抓人的中国政府至今已非法关押李明哲超过一个月,仍提不出具体事证,到底所谓的“危害国家安全”所指何事?

事实上,李明哲不过是透过网络,向中国的网友说明台湾从戒严转型到民主化的过程。他透过在网络上“讲课”,让中国人更了解台湾近代的发展及实际情况;甚至若有网友有兴趣,希望更深入理解,他也会寄书过去。这样的交流对于两岸的相互理解,毋宁有着正面效果,也让民间社会的交流迈向正常化,而非彼此仇视。然而,中国却将这样的分享及交流视为“危害国家安全”。

甚至,当中国维权人士被逮捕,家属生计陷入困境之际,出于人道精神,李明哲也会呼吁中国网友捐款给这些家属。这些作为都是李明哲出于自身研究历史及阅读的兴趣,或出于自身的人道关怀的自发行为。

像这样的作为,其实只是默默地分享一些知识及讯息,或只是本于人道关怀呼吁捐款,或许也有人会问,这样也可以算是人权工作者吗?但从联合国人权体系对“人权捍卫者”(Human Rights Defenders)的定义来看,你的职业或身分是什么,并非是作为一个人权捍卫者的要件。任何人只要在做提倡人权、保护人权,就是人权捍卫者。联合国的“人权捍卫者宣言”也特别强调,“人权捍卫者”本身的权利更应该受到保障。

网络言论真的自由?

近几年,联合国关于“言论自由”的特别报告员(Special Rapporteur)大卫.凯伊(David Kaye),也特别强调在数位时代下的网络言论自由,并发布了好几份报告。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带动了许多新的社会连结及互动,也促成了很多新的改革及社会运动,但事实上,这项技术进步及发展,也同时让国家监控更加容易进行。

透过李明哲的案例,也让我们再次认知到,我们原先所以为自由、能畅所欲言的网络,其实在我们使用某些中国的网络社交工具,如微博、微信(WeChat)等,都是处于全面被中国监控及言论审查的状态。看似自由、无国界的网络空间,事实上,并不自由。

在中国的709大抓捕后,加拿大一个长期关注网络自由的组织“公民实验室”(Citizen Lab),针对微博和WeChat进行了为时约4个月的内容审查研究,研究结果指出,有关709大抓捕的相关词汇大量遭到封锁,且除了你我熟稔的关键字过滤外,中国也已开始引入图像封锁的机制。

“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自2011年后,每年都会针对世界各国发布网络自由评比报告,而从开始评比以来,中国不仅始终在倒数5名内,近期的情况还更加恶化,已连两年被评为全世界网络最不自由的国家。

习近平上任后,中国不仅逐渐紧缩各国在其境内的活动,针对网络的管理也是不遗余力。事实上,不仅是国内平台上的言论受到控管,自从《网络安全法》通过后,就连国外企业要在中国提供服务,都必须资料留存在境内才行。

中国对于网络的管控,决定了它本土及跨国网络公司的资料处理原则及政策,自然也会影响了你我的用户资料会被存放在何处、被如何检视。即使我们没有入境中国,中国政府对于言论的监控及审查,也已透过网络延伸到你我身上。

中国人权与我何干?

比起中国,台湾虽然是个自由许多的国度,我们不仅可以自由地在网络上发言,2016年底,政府甚至还以郑南榕先生的忌日(4月7日),作为我国的“言论自由日”。但言论自由毕竟是彼此关联的,倘若我们对其他国家的人权不予关注或声援,其实最终也会影响到我们自己。以这次的事件为例,虽有许多国际人权团体愿意参与台权会发起的国际连署,但也有不少台湾人不敢参与,因为大家担心自己未来可能还要去中国,只能选择沉默。

根据陆委会的统计,包含观光旅游、求学、民间交流或经商投资等各种事由在内,每年由台湾到中国的人次,约为5百万左右。正是由于台湾人民与中国的往来如此密切,李明哲事件才更值得我们反思。若我们持续对中国任意侵害我国国人人身自由的事件保持沉默,难道中国不会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地侵害我国国民权益吗?难道大家都选择噤声,中国就不会再侵害人权了吗?

当中国(或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会回过头来,影响了我们在台湾所享有的思想及言论自由时,我们还能说,我们只要管好台湾自己国内的事情就好?不需要去关心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吗?

两岸互动只能靠私下管道?

谈了那么多,那关于救人呢?当李明哲的妻子李净瑜选择拒绝与中国强权妥协,拒绝私下交易管道时,很多人纷纷表示无法理解,不赞同家属这种高调作风。因为过去所有的类似个案,都是选择透过私下管道解决,有的个案可能付钱就能了事,有的则可能需要其他的交换条件。尽管私下管道过去还算有效,但我们可以扪心自问,这真的是我们想要的两岸关系吗?

在我国,即使是共谍案,我国都尚且有依照“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通知中国政府,并告知可以委任律师。但中国方面对于我国陆委会、海基会去函,完全不予理睬,未通知家属,不告知我国官方代表相关讯息,却擅自委任一个私人代表传递讯息,显见两岸所签署的这些司法互助协议,似乎效力荡然无存。

当一个未经我国法律授权的“代表”,私自去跟北京政府交涉,并捎来北京政府的讯息给家属时,这位代表的一切言行,究竟有什么法律上的效力?倘使家属真的选择信任他,答应提供他要求的条件,但万一中国政府反悔了,家属又能跟谁申诉呢?而“财团法人领航基金会”未经陆委会同意私下处理两岸事务,恐怕也已经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规定。

倘若两岸未来所有有关人身自由受限的案件,都没有台面上的司法或行政救济途径,而是必须仰赖这样一个不稳定、无法律规范的私人管道,则陆委会、海基会的存在岂非笑话一场?还是说我们可以容忍宪法上早已扭曲的两岸关系,持续任意地变形下去,直到大家都见怪不怪,全盘接受?

中国与全球公民社会

李明哲事件,看似挑动两岸敏感神经,但它也不是仅是两岸问题而已。全球有许多长期关注中国人权的NGO,也都在看中国这次会如何处理这个个案,这个案件也将决定他们未来是否还要继续跟中国政府及民间有所合作。许多研究中国的学者也在关注,一个经济崛起的大国,究竟将如何面对它的公民社会及全球的NGO。

倘若中国政府执意要意气用事,持续对抗交流频繁的两岸民间社会,以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倘若中国执意继续采取任意逮捕、非法拘留、强迫失踪等方式,试图威吓所有他们认为不友善的外来者,那这场游戏终局的最大输家,不是别人,将会是中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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