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代理律师:二审将做无罪辩护(图)


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儿子于欢为救母被判无期,于欢代理律师表示,二审将做无罪辩护。(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7年3月28日讯】(看中国记者端木珊综合报导)山东聊城青年于欢因母亲遭讨债人肆意凌辱,持刀反抗刺死辱母者,而被判无期,引爆舆论海啸。评论一面倒的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而到案发现场的警方则涉嫌渎职。于欢代理律师表示,二审将做无罪辩护。

代理律师:二审将做无罪辩护

据陆媒报道,于欢代理律师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

殷清利介绍,2月24日晚,由于上诉期马上就过了,在简单了解案子后,连夜写了上诉状。当时,于欢的一审律师不让殷律师复印材料,他没法看到案卷的情况下,为了稳妥起见,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

在了解案情后,殷清利表示,“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正当防卫的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

案情回顾 不堪其辱 于欢刺死辱母者

2014年,于欢母亲苏银霞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高利贷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一年半后,苏银霞归还逾250万后,仍未能还清债项。

2016年4月13日,追债者杜志浩带10人到苏银霞家中,非法拘禁苏银霞和于欢,并肆意殴打辱骂,催讨剩余的17万余元人民币欠款,期间曾将苏银霞的头摁向存有粪便的马桶。

次日,催债手段再度升级。用手机播放色情影片,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脱下于欢的鞋子,塞进苏银霞的嘴里,掏出生殖器向于母磨脸羞辱等手法,无所不用其极。

值得注意的是,警方接报到场后,并未制止追债者劣行,只说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便离开。

失去最后希望的于欢忍无可忍下,持刀捅向追债者,导致4人受伤。其中杜志浩伤势最重,送医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相关案情在网络曝光后,旋即引发舆论狂潮,在短短一天内,评论就达上亿条,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站在被告人一边。群情汹涌之下,3月26日,山东高级法院、检察院以及中共最高检均发出通报称将全面审查案件。

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时,辩方曾以正当防卫为理由,请求法院以防卫过当量刑,但不获受理。法院的理由是,于欢虽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但多位律师认为,于欢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北京刑辩律师王甫认为,“派出所处警”与“非法侵害继续”并不冲突,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处警是否让于欢认为他已经安全。在本案中,警察离开办公室后,还有人拉于欢坐下,把他往墙角杵,加上之前的一系列事情,在愤怒和纠缠之下,于欢产生的认知会影响其行为,若仅说“羞辱停止了就不能防卫”是有问题的。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指出,所谓防卫的紧迫性,法条用语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因为这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该案中,法院已经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案发时,杜志浩等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于欢母亲,肆意挑衅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于欢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

浙江律师斯伟江则明确表示,该案属于正当防卫,是不存在争议的。当时的情形是,于欢一方已先报警,警察不作为之后,于欢采取的自力救济,更显其行为的必要性。

警方涉嫌渎职

刘昌松律师认为,警察出警后,只是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便离开,已经涉嫌渎职。

该案中,已有严重的人格侮辱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即使杜志浩等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至少也属于治安案件,警方理应依法处理,而不能放任不管。因此,本案中的相关警察确有渎职之嫌。

刘昌松律师指,公权力尤其是警权的保护是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这道屏障失守,行为人除了自力救济之外,别无他法。本案中损害后果的扩大化,正在于警权不但缺位,甚至以实际的放任纵容,从而最大化的加剧了被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其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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