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降低未成年居留年龄至14岁

大陆犯罪近年来低龄化趋势加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共公安部近日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将未成年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这个看似应对公众不满情绪的举措,同样引发诸多讨论。

陆媒16日发表的《意见稿》第21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由此前的“已满16岁不满18岁”,修改为“已满14岁不满18岁”。

而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罸法》的规定是,不满14周岁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罸。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一直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近年来,校园霸凌、未成年人杀人等事件令人触目惊心,犯罪原因直指家长、学校、社会管教等问题,但如何合理有效的处罚犯罪的未成年人,一直是大陆法律的漏洞,专家学者对次争论不休。

法学专家:降低行政拘留年龄百害而无一利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宋英辉表示,“行政拘留不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没有效果,反而起坏作用”,行政拘留会对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性格养成、心理健全产生影响,甚至有可能促成其形成反社会人格,导致攻击性增加,日后矫正的难度更大。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英也表示,“拟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有百害而无一利”,与少年宜教不宜罚的现代少年司法理念相违背。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也不赞成这个决定。姚建龙认为,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贸然降低行政处罚年龄与国外社会治理中“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成功经验背道而驰。违背国际公约关于剥夺少年人身自由仅应作为万不得已措施的要求。

大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缺乏有效干预 美国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姚建龙在指出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年龄不当的同时,也承认大陆目前对青少年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缺乏必要且科学有效的干预措施。”姚建龙说,这一问题的存在属于顶层设计缺失造成的制度性缺陷,不是简单动用拘留这一最为严厉行政处罚措施所能弥补与修正。

而他所说的国外成功经验例子不胜枚举。值得借鉴。以美国为例,美国现行对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程序分为5步: 警察局、未成年人法庭、充足理由听证(类似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缓刑)、司法听证(类似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庭审)、处理听证(类似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判决)。

在这些环节中,警方和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过错较轻的可以进行与其家庭的沟通教育,或交由相关机构引导处理。对于可能犯了较重罪的未成年人,特别是有暴力行为的,通常被送往未成年人法庭处理。但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法官会尽量将这些不良少年转移到其他非诉讼的渠道。据美国司法部的报告估计有50%被送往法院的未成年人在收容审理阶段被转移到其他各种非正式渠道。

法官在决定处置时,不考虑惩罸,从育人为出发点,70%左右的未成年人都是以非监禁方式处理,主要形式是缓刑。

如果是罪行非常严重,比如可能对社会造成新的严重危害的,如杀人、强奸、抢劫以及贩毒等等。有可能将他们送到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如青少年改造中心等等。其实,这就是未成年的犯罪嫌疑犯与司法制度产生关系的第六道关是监护改造,这相当于成年人的监狱。

犯罪低龄化

近年来,中国少年犯罪形势越来越恶化,早在10年前,公开数据已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到中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5岁至17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17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峰。

仅在1992年至2000年4月,中国法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便已判处29.2万多人,此后每年此类案件数量均有大幅度上升。

有学者认为,受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影响,青少年前有腐败,后有继承式的犯罪现象,绝不是简单的治安问题。

也有评论认为,整个社会的世风日下和道德败坏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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