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三岁小孩都懂的道理北京的法官却搞不明白
举个例子,我从你手中购买了一样古董瓷器,并且签订和购买合同,10年后,这样瓷器涨价20倍,你觉得卖的亏了,以此瓷器没有经过鉴定为由把我告上法庭,请求合同无效,返还瓷器,法院还支持了,你觉得荒唐不荒唐?但在北京,却有极其相似的案例。
2001年,北京市房山区的多个镇政府打着危房改造的旗子开发了很多小区,一边开发,一边办证,比如紫金苑,一共6栋房子,8号楼交房后半年就拿到了房产证,7号楼也在2009年拿到了房产证,其它4栋没有。再比如玉竹园,24栋房子,一半有房产证,一半没有。
2004年,土地实行招拍挂制度后没来得及办证的房子都成了小产权房。2009年,出现契机,紫金苑小区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业主集原为银行按揭的剩余房款交纳土地出让金),但该土地使用权证归于西潞街道办事处(原良乡镇政府)名下。可是,开发商因为各种原因(猜测是没钱交罚款)错过时机,到现在没有为4栋房屋办理房产证。
事已至此,开发商不但没有任何愧意,反而恶人先告状,起诉业主合同无效。同时在法庭上提出和解条款:要求业主交清剩余房款,同时赔偿开发商2万元经济损失(房山法院法官不肯说明是为什么过错赔偿,或说是利息)。(更狠的还有,坨里一小区,2009年购买的房子,30万的总房款,9万首付,21万银行按揭。现在开发商提出交清房款,赔偿13万经济损失。不同意,就起诉合同无效连带返还房屋。房山法院竟然已经判了)。
但同时诡异的是,紫金苑小区没有办理房产证的4栋房屋,据开发商说,3,4号楼现在可以办理,要求业主再交钱进行办理。其中3号楼业主每户交4万元,4号楼业主每户交5万元。这还只是给开发商办证的好处,其他契税、测绘费、房产证工本费、公共维修基金(原来已经交过,现在不算了)还要业主缴纳。就这,还不知道是真是假。1,2号楼由于采光问题,需要对1号楼进行改造才能办理。
这下好了,开发商一边告我们合同无效,一边办理房产证,收回房屋还能赚钱。(现价:无房产证的房子120万,有证的240万),如果返还房屋,开发商重新卖出,开发商能赚200万。
更诡异的是房山法院还支持开发商的诉求,力促业主与开发商和解,当几十户业主(之起诉了有银行按揭的业主)是傻子吗?
理论上,开发商能告没交完全款的业主合同无效,也就能告交完全款的业主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有效无效跟交没交完全款没有关系。
令业主气愤的是,房山法院竟然置公平、公正原则于不顾,任性地判业主败诉,使业主从此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相同的案例在朝阳区上演,一审、二审业主均败诉,但在高院再审时业主终于取得了胜利。可是同样的案例,房山区法院为何如此的任性?
法院是解决问题的地方,不是制造问题的地方,如果简单地判合同无效,只是增加了结案率,增加了自己的收入,却制造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失去房屋的业主可能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家破人亡,这将可能制造部分亡命之徒,他们上天无路也要上,入地无门也要入,因为这个社会剥夺了我们生存的权利。三个小区600多套房屋,只判部分合同无效,其他房屋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处于待有效状态,为什么我的房屋不能?能与不能,不能依据交没交清购房余款,而是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此事上访到北京市政府,答复是正在办理,而不是不能办理,而且我有业主与开发商的谈话录音,开发商的代表杨玉山说业主只要再交2万(现在3号楼4万,5号楼5万)即可办理。这个事实我在一审时已经当庭提出来,对方律师刘勤民说杨玉山不代表开发商,但在同庭另一案的调解中,赔偿款的入账账户就是杨玉山的,这也说明开发商出尔反尔,只想拿钱走人,不想尽该尽的义务,请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不要一边纠正冤假错案,一边制造冤假错案,聂树斌案充分说明:事实不清、政策不明时法院应该尽可能维持现状,等待时机,等待政策,不要为了所谓的结案率犯错,让公平、公正一定能够到来,我们屁民有耐心等待,愿意用生命去等待。
奉劝法官们:在可行善可不行善时选择行善,在可作恶可不作恶时选择不作恶,这样在生命的最后才能问心无愧,在政治风云变换的中国才可以以正直、正气立于不败之地。我们一定会制作一本丑恶法官录,将邪恶的法官竭尽收入,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