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怎么成了“气象灾害”
【看中国2016年12月28日讯】新华社北京2016年12月13日电,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将霾列为气象灾害。这项立法草案尚未通过,即已体现出足够的“创意”,体现了典型的“中国特色”,这个“创意”似乎要在关于“天灾人祸”的传统文化中,为“霾”这一新生事物寻找新的定位。
无论“天灾”还是“人祸”,对于人类来说都是危害与伤害,都会给人类造成财产损失与生命伤害。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后者如战争、“决策”、犯罪。二者的区别何在呢?天灾来自自然界,是天降的灾害,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祸来自人类自己,是人为的祸患,是主观的,是人类自身行为的结果。那么,“霾”是天灾还是人祸呢?
前些年,曾有一场高校学生关于“天灾人祸”的辩论,辩题是“天灾人祸哪个更可怕?”此次辩论,谁是正方谁是反方,最终结果谁输谁赢,已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思考。有一种看法认为,天灾是不可控的,人祸是可控的;天灾是无指向的,人祸是有指向的。由此得出结论,天灾比人祸更可怕。然而,本可控而不控,指向甚至很明确,恰恰是人祸比天灾更可怕的基本原因。比如,印尼海啸、日本地震,即使这些最为惨烈的天灾,其死亡人数,也远远不及某次战争制造的白骨、某场饥荒产生的饿殍。
从人类的角度看问题,天灾由老天所招致,而老天是无灵魂,无意识的,因而是没有道德判断与施政责任的,天灾可以接受“人谴”,至多骂一声“不开眼的老天爷”而已。人祸则不同,人祸是人类自己制造的,而人是有灵魂,有意识的,当然少不了道德审判与责任追究。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祸当然比天灾更可怕,这也是古语所说的“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孟子・公孙丑上》)虽然人们有“天谴”之说,本质上还是对人祸的谴责。
树有皮,人要脸,人类要顾及道德、政治的脸皮与责任,免不了将原本的人祸妄称天灾,也就是把责任推给无嘴分辩的老天爷。动辄将“责任事故”歪曲为“自然灾害”,正是将“人祸”篡改为“天灾”的现实版。前些年,某地一家煤矿发生溃水事故,170多名矿工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官方发言人最先想到的却是将之定性为“自然灾害引发的溃水事故”,从而将当地官方对于事故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如何看待“天灾人祸”,影响最大的是“三年自然灾害”。在1959至1961这三年内,我国发生了惨绝人寰的饥荒事件。官方公布的死亡数字是,“1960年全国总人口比上年减少1000万。”(《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年,页369)新华社原高级记者杨继绳的研究成果是,“在大饥荒期间,全国非正常死亡人数大约3600万人,……”(《墓碑——中国六十年代大饥荒纪实》,香港天地图书公司,2008年,页465)
1962年1月27日,刘少奇在七千人大会上作出了“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定性《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页421),从而打下了毛刘分歧的楔子(《变局——七千人大会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2006年,页277)。40多年后,田纪云指出:“回顾三年困难时期,到处闹浮肿,饿死人,非正常死亡人口达数千万,比整个民主革命时期死的人还要多。是什么原因?刘少奇说‘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现在看基本上是人祸,这个‘人祸’就是瞎指挥,就是乌托邦式的空想社会主义,就是‘左倾机会主义’。”(《炎黄春秋》2004年第6期)
对于中央领导的意见,一些专家也从技术层面提供了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网”2015年6月30日刊出了《从灾害经济学角度对“三年自然灾害”时期(1959-1961)的考察》,文章引用了学者金辉的看法:“不论与其他任何灾年或是常年比较,1959—1961年三年灾难时期全国的气候都可以说是天公作美,甚或‘历史上的最好时期’。”“所谓‘三年自然灾害’的神话该结束了。”尽管如此,一些媒体,习非成是,至今仍然沿袭旧称。
至少在建政以来的历史上,从来不曾出现过“霾”这种“气象灾害”。其成因正是近年来经济结构扭曲、经济粗放发展的必然结果。毒雾尘霾的弥漫,是典型的人祸,而非天灾。尽管北京市有关负责人巧为之辩,将“霾”称为“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仍然改变不了试图将“人祸”淡化为“天灾”的基本思路。这项草案甫见报端,就引起了有关专家的质疑。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霾的本质是人为污染,将霾归入气象灾害,地方法规就把它定义成了一种不可抗力,难以预见、无法抗拒和无法避免,从而忽视了霾的人为成因,也忽视了霾是可以彻底治理的客观事实。将霾列为属于自然灾害范畴的气象灾害,偏离了气象灾害范畴,还将产生污染者可以“依法脱责”等问题。
自然灾害(天灾)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为灾害(人祸)却因人的意志所导致。无论有心或无意,至少应有一分底线,人祸就是人祸,不能歪曲为天灾。官场上的人们,为美化其政绩,掩盖其失误,甚至为了得到提拔,动辄将官员的失德、失误,官方的失策、失政这些大大小小的人祸篡改为天灾,将所有责任推给无从置辩的老天爷,从历史经验的角度看问题,这样的官员与官府体现了无法掩饰的权力私有、执政为私的意识。在这点上,当代一些官员其实不如古人。
中国古代,不乏帝王为其治下发生“人祸”而下“罪己诏”的例子。中国古人崇尚“天人合一”,始终敬畏上天。古代君王遭遇天灾,往往视为上天的警示。春秋时期,宋国发生水灾,鲁国派人慰问。宋国国君却说:水灾的形成,是因我的不仁慈,我对上天不敬,未能爱惜民力,导致上天降灾,又使贵国担忧,真是惭愧啊!”(“寡人不仁,斋戒不修,使民不时,天加以灾,又遗君忧,拜命之辱”)灾后,宋国君主早起晚睡,勤政爱民。三年后,五谷丰登,政治安定(“夙兴夜寐,吊死问疾,戮力宇内,三岁,年丰政平”)(《韩诗外传集释》,中华书局,1980年,页99)。
相比古人,时光延续了两千多年,人们的从政道德是进步了,还是倒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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