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五警员不起诉激怒网民(图)
雷洋案警员被“不起诉”(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6年12月24日讯】12月23日,多家官方媒体报道,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即雷洋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决定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引发了许多网友的批评,法治已死,早发早移。有媒体透露,“今天开编前会,已接到口头通知。只发新华社稿。”,宣传通知还强调,“务必注意不链接旧闻,不刊发评论。”
可以从反面印证民意的是,检方发布这一消息的微博下,有的关闭了批评,有的新闻,显然是大量新注册的水军在后面发帖支持官方立场。
据检察院的说法,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疗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
检方描述,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
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
检方称经委讬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虽然认定警方的执法与雷洋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检方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
但检方又提出,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故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仅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五涉案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丰台检方还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对有哪些证据证明“雷某接受了有偿性服务”等问题作了说明;检方对五名涉案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答记者问中做了进一步解释。
首先,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控制雷某过程中,违反相关警务法规规定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不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使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颈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以及辱骂、掌掴雷某面部,引发雷某情绪激动,继而产生挣扎挣脱、扭动呼喊等一系列剧烈活动;同时,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仍采用拽拉手铐链等方式,继续进行执法活动,延误了抢救时机等。
对检方这一认定,律师段万金认为,从司法程序来讲,这远不是结束,而是真正的开始,刑诉法规定,受害人对于检察机关做出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段万金表示,如果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必须受理,庭审必须公开,所有证据都要公开,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调取执法记录仪、监控等证据,尤其是可以申请五个足浴女出庭作证,这个庭审,也许是比公诉案件更为惊心动魄的过程。
但他又说,“唯一担心的,是雷洋亲属收到巨额赔偿,不愿意提起刑事自诉。一个国家的文明进程所有人都可以围观,但是打开这扇门的钥匙却在一个普通人身上。”
一位媒体人转发了雷洋亲属雷鹏的声明,表示完全不能接受这个结论和不起诉决定,也不能同意对雷洋涉嫌嫖娼的认定,将依法对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一位学者说,“雷洋的不起诉是打向每个中国公民脸上的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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