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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岗发病身亡 “晚”死8小时被拒工伤(图)

 2016-11-19 13:4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杜女士出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6年11月19日讯】据陆媒报道,不久前,四川乐山草堂高中的一名职工突发疾病倒在工作岗位上,在抢救56小时后,还是不幸离世了。然而,因死者被抢救的时间超过了48小时,相关部门决定对死者不以工伤抚恤,家人质疑,有哪位家属会在抢救的时候严格按照48小时计算呢?难道为了工伤认定,家属就应该选择提前放弃抢救?

突发疾病 抢救56小时后去世

今年59岁的杜文良是乐山市草堂高中的一名职工,负责管理学校食堂。9月23日下午6时许,杜文良带领工人卖完晚餐后,正和工人们一起收拾餐桌,突然腿软昏迷、全身出汗并且大小便失禁。

据食堂的一位工人介绍,工人们当时拨打了120,杜文良被随后赶到的救护车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杜文良脑干、小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并伴有意识障碍、光反应消失等症状。

虽然被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当晚8时许,杜文良被转到另一所医院继续抢救。遗憾的是,9月26日5时许,在抢救56个小时后,杜文良还是去世了。

在料理父亲的后事期间,杜女士才听人说起,抢救超过48小时,将不被视同工伤。不过,杜女士也没在意,想到父亲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也是长期以来积劳成疾造成的,有关部门应该会按照工伤进行处理的。

一纸决定 超48小时不视同工伤

10月8日,杜女士准备了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杜女士咨询律师后得知,其父亲的情况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不过,杜女士并未放弃,她从网上找了两例用呼吸机延迟抢救时间超48小时被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判决,交到了人社部门。

11月16日下午,杜女士拿到了乐山市人社局出具的决定书: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其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杜文良则在医院抢救了56小时。

杜女士提出质疑:“难道因为要认定工伤,就要求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吗?”杜女士认为,家属在抢救亲人的时候,一定会要求医生全力以赴,不可能做到精准计算抢救时间,也不会顾及超时算不算工伤的问题。

对此,乐山市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说,“48小时之内”是硬性规定,这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来办的。如果说要放宽,既无依据,也怕没有止境。无论是48小时、72小时,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积劳成疾 官方称非职业病不予认定

如果不是这次意外,明年杜文良就将退休安享晚年了。据杜女士介绍,1986年,父亲调入草堂高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之前学校伙食团一直对外承包经营,2013年学校收回伙食团,派遣杜文良负责管理。

“食品安全无小事,这三年来,他每天起早贪黑,操碎了心。”在杜女士看来,父亲这次突然发病正是他长期以来加班、高强度工作、积劳成疾所致。该校食堂一位工人介绍说,杜文良是食堂负责人,他完全可以只指挥大家干就行,但是他不放心,很多事都要亲力亲为,因而太劳累了。

在杜文良的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在悼词中称,杜文良是“因公殉职”。该校给乐山市教育局、乐山市人社局递交的一份申请材料中,也使用了“因公殉职”这一说法,并表示,杜文良是因在工作岗位上长时间加班和劳累过度导致了突发疾病身亡。

不过,在工伤认定方面,目前法律并不考虑“过劳死”的情况。乐山市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如果不是“职业病”,则难以认定发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

杜文良因“晚”死了8小时而被拒绝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曝光后,引发了社会的关注,网友们纷纷评论:

@b涂诗茗:“是不是工伤要看起因,犯病初是在工作中,抢救时间再长都是工伤,因为是在工作中犯的病。按照人社局的说法,必须工人病逝于一线算工伤吗?这是什么思路,金钱社会的今天,都是利益相争。”

微博用户6017928950:“如果是一名官员,那就必须是工伤。”

@低调de猪er:“坑的是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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