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长青】从女童割喉案看死刑存废 

【看中国2016年04月02日讯】近日台湾发生的女童被割喉案,使死刑存废问题再度成为焦点。最新民调显示,84%的台湾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赞成的仅有8%。去年六月的民调,82%不赞成废除死刑。这次增加了两个百分点。 

台湾(还有日本、南韩等)跟欧洲不同,多数民众赞成死刑,认为这能体现司法正义。但仍有少数人主张废死,跟欧洲的舆论类似,认为废死才更人道。 
那么哪一种说法更有道理,哪一个更体现人道原则? 

无论是台湾、欧洲、还是美国,全球反对死刑者的理由大同小异,主要有五个方面。但如果从基本逻辑、常理、常识来评判,他们的理由多是经不住推敲、站不住脚的。 

反对死刑者的第一个理由是:法律规定“不可杀人”,如以“杀人”处罚违法者,是自相矛盾。意思是,罪犯杀人不对,但我们也没有权利剥夺别人(杀人犯)的生命。生命是神圣的,每一个生命都值得珍惜,谁也无权剥夺。由此为反对死刑奠定理论基础。 

但这个理由实在不堪一驳。常理和法律所指的“不可杀人”,当然是指:1,不可“首先”杀人;2,不可杀“无辜”的人。在法治社会,法庭判决的杀人,不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相互报复谋杀,而是代表公权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惩罚杀人犯。这两个表面看都是“生命被结束”,性质却完全不同:一个是杀害无辜,一个是公义处决罪犯。首先(主动)屠杀无辜的罪犯,其生命的价值和无辜受害者绝不是等量齐观的。 

反对死刑的人,往往强调那个杀人犯的生命多么宝贵,而不最看重那个被害者的生命。他们用两个生命同等重要,来抹杀两个生命的不同价值和意义。事实和常理是,当那个凶手这样把女童割喉之后,他的生命和价值就绝不能再跟那个女童等量齐观,绝不具有相同价值!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再把凶手的生命跟女童的生命,以及跟其它人的生命等量齐观、视为同等,并因此对凶手不做严厉的惩罚,那就没有司法公正,是对生命价值的践踏。而没有司法公义和公正,就不会有真正的人道! 

另外,如果“不可用结束生命的方式对待杀人犯”的逻辑成立,那么监狱也不能关押罪犯了。因为同样可用“不可剥夺他人自由”的逻辑来狡辩:“虽然犯罪分子剥夺无辜者的自由或财产(强奸,抢劫等)是错的,但其它人却没有权力剥夺抢劫/强奸者的自由。”如此逻辑成立的话,这世界就没有司法、没有原则,更无正义可言了,整个世界就彻底乱套了。 

那种“谁都不可杀人”论调错误的根本点,是模糊公权力判决和个人犯罪之间的界限与性质。西方和东方的左派们(很多是伪善者),总是为了站道德高地、唱政治正确的高调,尤其是为了显摆他们多么人道,而抛弃最基本的逻辑常识。他们对罪犯的同情,往往超过对遵纪守法的无辜者的同情。这是最颠倒价值、搅乱世界的恶行! 

事实上,只有保留死刑,使罪大恶极者(如台湾割喉凶手等)受到公义处罚,才是保护无辜生命的重要法治手段和公义原则,才是真正人道的体现。 

反对死刑者的第二个理由是:现代刑罚应重在教化,而不是报复;不能“以暴制暴,以死止死,冤冤相报”。 

与前述类同,“罪犯杀害无辜者”和“法律判决罪犯死刑”是两个概念。在私人之间才存在“报复”“以暴制暴”“冤冤相报”;而在法治社会的法庭审判,既不是个人对个人,也不是陪审团对个人,而是英国思想家洛克(JohnLocke)早就阐述过的,人民为自保而授权(通过契约转让)成立政府;所以法治政府的法庭,是人民授权,是民意体现。它不再是个人(私人)对他人的“报复”,而是民意对罪犯的公义审判。一个是犯罪,一个是遏制犯罪,两个价值相反的内涵。伪善者、反对死刑者的最大错误就是搅糊概念、颠倒价值。 

台湾前警政署长侯友宜反对废除死刑,他有一个充分的法律专业理由。他说,社会大众看杀人案件,多是照片和资料,然后多是凶手告饶,甚至悔恨等场面。但他看过很多杀人现场,感受就很不同。他说,例如台湾著名的陈进兴杀人案,侯友宜作为警政人员看过那三个无辜者被杀的现场,痛感惨不忍睹。后来他跟陈进兴交谈过,陈犯对自己残忍杀人,谈起来津津有味,连说带笑,毫无悔意。侯友宜当时的感觉,“凶手不是禽兽而已,简直是妖魔了”。而主张废除死刑的人,看不到这些,只是看到杀人犯后来长年累月(死刑执行很慢很难)的求助形象,而没有看到他们杀人时那种凶残,因而就感情用事地同情那个把别人的生命残忍剥夺的罪犯,强调其生命的宝贵。侯友宜把它称作“感受的不平衡”。他引述民调说,在台湾,司法人员赞成死刑的比例最高。因为他们办案、接触得最多,感同身受最多。所以,必须保留死刑,执行死刑。这是司法正义,不是“报复”“以暴制暴”。 

反对死刑者的第三个理由是,死刑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犯罪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而且他们尤其愿意强调罪犯以前的挫折经历等,来替罪犯辩解、释罪。 

死刑有没有“杀一儆百”的作用?从常理来看,当然会有。中文自古就有“杀人偿命”的说法,这个“偿命”当然会对谋杀者起到心理遏阻作用;也就是说,你杀人,等于杀你自己!这给欲杀人者只有一个极小的缝隙:侥幸不被抓住,否则你就偿命。这种概念深入人心,当然遏阻杀人行为。 

美国很多学者研究指出,死刑对遏阻谋杀犯罪具有“很强的吓阻力”。美国智库“传统基金会”资深研究员DavidMuhlhausen曾就此在参议院司法小组听证会做了“死刑吓阻犯罪、拯救生命”的证词:九十年代美国Emory大学的PaulRubin等三名学者,对美国三千个城镇20年间的犯罪数据研究展示,平均执行一次死刑,可挽救18条被谋害的人命。 

在美国,即使反对死刑的学者也承认,死刑有遏阻谋杀的作用。上述三名学者之一的JoannaShepherd教授就是反对死刑的,但他2005年发表的研究报告也指出,1977至1996年,在美国每年处决9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吓阻作用。意思是说,死刑执行的太少,阻遏作用就降低。因为杀人者在侥幸不被抓住的同时,又增加了一个即使被抓住也很可能不被处死的第二个侥幸心理,因此杀人案增多。 

这次台湾发生女童割喉案后的民调显示,有79%民众认为执行死刑对防止重大犯罪有帮助,15%民众则认为无帮助。前警政署长侯友宜不仅赞成死刑,而且特别强调,死刑对遏阻犯罪绝对有作用。他的博士论文就是写这个主题。 

另一显而易见的常识是,死刑不仅可以杀一儆百,遏阻谋杀,而且确保杀人犯再无机会杀人;否则一旦越狱(美国和墨西哥近期有三个杀人犯越狱)或被特赦而重返社会,就可能再杀人(罪犯中惯犯的机率很高,而且多是犯同样的罪)。 

反对死刑者的第四个理由是: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误判,就无法补偿。可以说,在所有反对死刑的理由中,只有这一条有可站住脚的道理,也是废除死刑呼声中最能说服人的理由。但现在的情况是,由于DNA等多项新科技检验技术的产生,发生误判的可能性在司法健全的国家已降到微乎其微。像在美国,自1976年最高法院裁决恢复死刑(1972年高院曾判死刑违宪)以来,至今近40年,只有75人被联邦法庭判处死刑,其中只有3人被处决。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的凶手被判死刑如执行,是2001年911恐怖袭击后(联邦法院)的第一例。上一个被处决的是1995年炸毁俄克拉荷马州联邦大楼、造成169人丧生、680人受伤的恐怖分子麦克维。 
在美国,死刑犯的平均上诉期(重新审理等)高达20年!说明美国对死刑谨慎到几乎不用的地步。生命当然是宝贵的,但如果走极端因噎废食,彻底废除死刑,就必然导致罪犯因不担心偿命而去杀人。美国的做法目前仍可谓样板:既不废除死刑,但又非常严格谨慎实行。 

像这次台湾发生的骇人的女童割喉案,根本不需DNA检验,因为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的,女童的母亲就在现场,还有路人亲眼所见,可谓证据确凿,不存在任何冤案、错判的可能。设想如果台湾废除了死刑,像这样公开行凶的恶性杀人犯,就会逃过一死,那么司法公正在哪里?人道又在哪里? 

反对死刑者的第五个理由是: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联合国193个成员,已有97国完全废除死刑(58国仍保留死刑)。且不说潮流未必正确,事实上这个“世界潮流”说法也并不准确。从英、法、德、加拿大等废除死刑的主要西方国家来看,这只是一些左倾分子(包括法官、媒体、政客们)在政治正确的意识形态驱使下硬性修改法律的结果,而并不是主流民意。 

例如加拿大1976年就废除死刑,但2012年(多伦多星报等所做的)民调显示,在废除死刑近40年后,61%的加拿大民众认为,被判谋杀罪者应被处死刑。 
在英国,2011年(AngusReid所做的)民调显示,65%的英国人支持对谋杀罪恢复死刑(28%反对)。男性和年纪超过35岁的受访者更倾向恢复死刑。
 
欧洲最左国家之一的法国,1981年就废除死刑,是当时的左翼总统密特朗和更左的司法部长巴丹戴尔根据所谓“哲学信念”而强行废除的(后被写入法国宪法),根本不是主流民意。当时多数法国人认为死刑是合法、必要和有效的。直到现在法国还有42%的人支持恢复死刑(反对者52%),巴黎《查理周刊》被恐怖分子袭击、巴黎大屠杀后,法国人支持死刑的呼声更高涨,右翼领导人也公开呼吁恢复死刑。 

作为西方保守主义主要阵地的美国,主流民意一直支持死刑。1994年达到高峰,80%的人支持死刑。之后虽然反死刑运动不断掀高潮,但2011年盖洛普的民调是:反对死刑的美国民众只有35%。 

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曾精准地指出,“人类的所有灾难都来自欧洲大陆。”共产主义从俄国输出,两次世界大战由德国发动,断头台是从法国开始。这些乌托邦和暴力哲学害苦了世界。今天,废除死刑的左派幽灵,又是先在欧洲徘徊。但在亚洲国家,理性和常识占了上风,多数人民对欧洲左派的废除死刑缺乏兴趣。 

例如在南韩,2009年的民调显示,66.7%的民众支持死刑。近年更高,多达83.1%的南韩民众赞同死刑(反对的只有11.1%)。 

在日本,支持死刑的比例更高,2010年的民调,85.6%的日本民众支持死刑,比之前的任何调查结果都要高。 

在台湾,过去四分之一世纪的所有民调都是多数民众支持死刑:1990年是75%,2001年79%,2006年76%,2008年79.7%,2010年74%,2013年初公布的最新民调,支持死刑的比例达历史新高:91%! 

台湾跟欧洲国家更不同的是,知识菁英(包括法官等)80%以上支持死刑,只有15.9%赞成废除死刑。 

虽然联合国超过一半国家废除了死刑,但需指出的是,目前全球维持死刑的国家占全世界人口的65%,近三分之二!盖洛普2014年做的全球性民调显示,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赞成对杀人犯执行死刑。                                   

美国研究死刑问题的知名学者、纽约法学院教授RobertBlecker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指出,对那些有意大规模杀害平民的罪大恶极者(比如炸毁俄克拉荷马大楼的麦克维,波士顿炸弹案的查纳耶夫等)必须判死刑。对他们处罚的痛苦度必须跟罪行成比例,他更正确的话是:让犯下如此恐怖罪行的罪犯活着是不义的! 

Blecker教授之言,源于先人的智慧。最强调个人权利、奠定当代宪政民主地基的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早就提出,“杀人犯损害的生命无法弥补,所以处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的。”德国哲学家康德也持类似看法。而人类的一切法律都是从自然法演绎、延伸而来的。所谓自然法,其实就是常识法、常理法。美国刑事案件都是由12个毫无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人作为陪审员裁决,就是信赖多数普通人的常识(常理)判断,而不是一个专业法官。所以废除死刑,是违背人之常理和常识的,是违背人性和人道的,其本质是伪善。而世界上的一切灾难,都是从“伪”开始的。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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