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国家不赔偿法”(图)


中国特色的“国家不赔偿法” (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6年02月04日讯】近日,一篇题为《公安局赔偿90万“莫张扬”,被判民警喊冤枉曝内幕》的文章在网上热传。文中一个细节耐人寻味:桂林市检察院周副检察长对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的民警说,“这是司法惯例。错了,大不了国家赔偿!”于是,民警被按“惯例”收监。有中国刑事辩护律师说,国家赔偿被错用的情形在中国屡见不鲜。

国家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长时间以来,这项意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活动存在着被滥用、错用甚至于搁置不用的情况。尽管中国官方近几年高调平反冤假错案,但相对于庞大的冤案基数,真正获得赔偿和追责的案件少之又少。中国官媒新华社今年1月8日转发京华时报的文章说,《国家赔偿法》渐渐变成了“国家不赔偿法”。

根据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有14种情形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包括“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对媒体表示,该《解释》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刘合华的话也是中国官方少有的公开承认“疑罪从挂”现象存在。

“疑罪从挂”申请国家赔偿有多难?

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据不足的公诉案件,如退回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仍不能满足有罪的证据要求,应按“疑罪从无”原则,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宣判无罪。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大量存在着有“中国特色”的“疑罪从挂”现象。“疑罪从挂”,通常指当事人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拘留或逮捕等措施,却一直没起诉或判决。

北京莫少平律师所的尚宝军律师周三(2月3日)对美国之音说,“疑罪从挂”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难点在于能否判定无罪。他说:“关键就是疑罪的时候,你要先把它宣判成无罪,申请国家赔偿就顺了。不是说国家赔偿有多难,而是因为我们被判无罪在中国太难了。据官方统计,99%以上的刑事案件都会被定有罪,这个比例已经非常恐怖。”

在西方,民主法制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叫无罪推定。尚宝军律师介绍,中国的法律,从理论上来说也是遵循“疑罪从无”,但实践中存在着“疑罪从挂”的现象。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简单讲,中国在审查和审判阶段遵循的是“疑罪从无”。但是,侦查阶段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未做明确规定,而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往往最多发生在这一阶段。

媒体不报道 国家不赔偿?

根据最高法院去年公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人民币。按照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并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决定中止审理。内蒙古“呼格案”是中国冤假错案中,被告人死亡后执行国家赔偿的第一例。

尚宝军律师还谈到,绝大部分顺利申请到国家赔偿的案件都是在媒体上曝光率非常高的,而那些没有获得媒体关注的案件许多都被“和谐”了。

申请国家赔偿,第一步就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根据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广州的刘正清律师也说,如何让赔偿义务机关认罪是最大难点。他说:“在现实中,他就算是抓错了人,他也不会去认定他抓错了。他一般来讲是让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让你出来,把你的嘴巴封了……取保之后你本身也怕,就不管了,就不追了,所以说国家赔偿很难得的到。”

尚宝军律师也表示,申请国家赔偿时的取证非常难。他举刑讯逼供的例子解释说:“我的当事人身上就是有伤,在法庭上法官就是可以说。然后公安人员说这个就是他自己摔伤的,反正它可以由公安机关出一纸证明说我们没有在工作中有违法的地方,法院就拒绝认定刑讯逼供。”

刘正清律师还建议,要获得国家赔偿必须借助外力,如媒体曝光。

最近被舆论持续关注的内蒙古“呼格案”和海南“陈满”案的国家赔偿申请都相对顺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呼格案”的受害人家属虽然拿到了205万元人民币的国家赔偿款,却没有等来对责任人的彻底的追究。涉该案的27名责任人绝大部分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公职人员违法 该国家赔吗?

“呼格案”受害人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收到国家赔偿款时,就有网友质疑为何这笔钱不是对呼格误判的责任人来赔?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说,“为什么公职人员犯的错要纳税人来赔?”国家赔偿款的确出自国家财政开支,其中一大部分就是税收收入。

尚宝军律师说,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侵害事件,责任的确应该由国家承担。但是,如果“他个人有什么其他的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或者玩忽职守,那是另一回事儿,那追究他个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只承担经济责任。

但是在“呼格案”中,27名责任人没有一人因刑讯逼供或玩忽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呼格的父母表示对这一结果“不能接受”,舆论也一致认为此案轻描淡写的追责结果为未来的案件侦破、审理和追责开了一个坏的先例。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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