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早的贪官:蚩尤和四凶(图)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有关“贪”的记载古亦有之,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贪污者是蚩尤和四凶。惩治贪官的罪状也是名目繁多。
历史上最早的贪污者
《孔子三朝记》曰:“蚩尤,庶人之贪者。”传说黄帝时的蚩尤,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贪污者。在他之后出现了“四凶”——四个特别贪欲无道的人物,浑敦、穷奇、梼杌和饕餮,这几类人对饮食、货物、贿赂贪得无厌。四凶在《尚书》和《左传》中均有记载,但是内容却不尽相同。
《尚书·舜典》中记述的四凶是共工、欢兜、鲧(大禹的父亲)、有苗氏。
《左传·文公十八年》道:“舜臣尧,宾于四门,流四凶族混沌、穷奇、梼杌、饕餮,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史记·五帝本纪》中的记述是:帝鸿氏之不才子“浑敦”、少皞氏之不才子“穷奇”、颛顼氏之不才子“梼杌”,以上合称“三凶”,加上缙云氏之不才子“饕餮”合称“四凶”。
神话传说中“四凶”由上古时代的舜帝流放到四方。
舜为帝时,还处置了一个名叫伯封的贪官。《左传·昭公二十八年》里这样描述伯封:实有豕心,贪婪无厌,忿类无期,谓之封豕,有穷后羿灭之。这话翻译过来就是:伯封贪得像猪。
最早的诗歌总集之《诗经·大雅·桑柔》:“贪人败类。”《楚辞·离骚》曰:“爱财曰贪,爱食曰婪。”《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贪夫徇财,烈士徇名。”宋代《册府元龟》卷三O七《外戚部·贪黩序》上有“徇财曰贪,玷官曰墨”的说法。贪官以谋求财产为标志,谓之“徇财”。“玷官”意指“有污点的官”,至于“墨”,其原意是指“贪污不廉洁”,可叫做“赃官”。
古代中国反贪八大罪状
1、“三风十愆”罪。这是商初的官刑。“三风”即巫风、淫风、乱风,是存在于官僚阶层的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愆 [qian] 的意思是过失)是三风的具体表现,包括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畋 [tian] 的意思是耕种或狩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耆 [qi] 的意思也指老)德,比顽童等。
2、职务连坐。为商鞅变法时首先实行,汉武帝时归入特制的“见知故纵之法”。
3、保任连坐。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实行。
4、犯令、废令罪。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或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此法《秦律》首先实行,以后唐、明等朝均设其罪。
5、谎报、虚报政绩罪。自报、指使下属或授意他人谎报、虚报均属此列。
6、禁锢。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
7、请托说情罪。《唐律·职制》“有所请求条”明确规定,没有使用财物而仅靠人情向主管人员求办某事,也要禁止。“监临势要”(非主管人员)替别人请托,只要开口,就要杖一百。
8、奸党罪。这个罪名为朱元璋首创,载于《大明律》。向皇上进谗言、借刀杀人、蒙蔽圣上、交结朋党、拉帮结伙、破坏朝纲等均属奸党罪,犯此罪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