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8日,《英国医学期刊》刊文揭露中国将囚犯器官强贴为公民捐献标签。(网络截图)
【看中国2015年10月21日讯】(看中国记者闻天清编译报道)2015年10月8日,全球著名医学期刊《英国医学期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简称BMJ)发表有关中国囚犯器官的文章。文章称,如果中国将囚犯器官强贴为公民捐献标签,这将无法停止摘取囚犯器官罪恶的发生。并呼吁中国制定相关法律制止滥用囚犯器官的行为。
2014年12月3日,原中共卫生副部长、中国中国器官捐献委员会主任黄洁夫曾宣称,从2015年1月起,中国将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用作器官移植供体。
2015年10月8日,《英国医学期刊》发表“中国囚犯器官文字游戏”(China’s semantic trick with prisoner organs)文章。
文章称,众多国际医疗专家和记者误以为中共不再使用死刑犯器官作为器官移植供体。
然而,黄洁夫所使用“死刑犯器官”一词与通常所说的“囚犯器官”的定义有所不同,他仅是指停止使用没经过囚犯同意的非法器官。根据中共法律,只要有死刑犯“同意捐献”书面证明,即可“合法”使用其器官。
实际情况是在中国尚无有关普通公民和囚犯器官捐献区别对待的法规。因此,很容易将囚犯归类为普通公民,令使用其器官成为“合法”。
目前,国际移植医学界遵守一基本医学道德原则,即捐献器官是捐献者在自主、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自愿的决定。对任何囚犯来说,谁也无法保证他们能在不受胁迫、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捐献器官。因此,即使囚犯“同意”捐献器官,也不为医学界所接受。
世界医学协会(WMA)有明文规定,司法程序中涉及死刑的囚犯不可作为器官和/或器官组织的捐献者。
但在中国,死刑犯的器官还是被冠以公民捐献的名义作为器官移植供体。
据《中国日报》2014年12月4日报道,黄洁夫对记者说,囚犯仍是器官捐献的候选人,但他们的器官将纳入电脑登记系统,而不是用于私人交易。
中共《人民日报》2015年1月28日报道,黄洁夫认为,死囚也是公民,法律并没有剥夺他们捐献器官的权利。如果死囚愿捐献器官赎罪,应值得鼓励。
……
黄洁夫创造了一种新的方式来处理这些囚犯器官。
2014年3月4日,黄洁夫在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称:“死囚也是公民,也有捐献器官的权利。[……]有捐献意愿的死囚的器官一旦纳入我国统一的分配系统,就属于公民自愿捐献,不再存在死囚捐献的说法……”
以上这些报道信息表明,在中国,死刑犯仍是允许、甚至被鼓励“自愿”捐献器官,他们的器官已被视为公民自愿捐献器官。
因中共治下的中国信息缺乏透明度,目前国际社会对中国死刑犯器官的认识依然感到困惑。如:2015年4月21日,欧盟召开“活摘器官在中国”讨论会,世界移植医学会(TTS)前理事长德尔莫尼科(Francis Delmonico)错误认为:“中国法律规定,从2015年1月起,从死刑犯身上获取器官就是非法的了。”
此外,还有近期《器官移植》期刊主编查普曼(Jeremy R Chapman)发表一篇评论称:“现在,使用来自死刑犯的器官,被(中共)政府认作非法。”
以上这些言论与2015年中共器官移植官员还不断公开宣扬囚犯器官“捐赠”形成鲜明对比。很显然,中共在囚犯器官议题的文字游戏已“奏效”。
2015年8月,中国国家器官获取组织联盟大会暨国际器官捐赠合作论坛在广州举行。在有关广州论坛的报道中,中国大陆媒体提及“期待已久的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尚未出台”。这证实并不存在所谓的新法律框架,2014年12月所发表的公告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政府法规,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最多可说是一个善意的目标。
中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只字未提该公告。在中国,卫计委是直接管理“中国器官移植系统(China Organ Transplant Response System,COTRS)”的政府部门。与此同时,中共政府没有废除1984年颁布有关使用死刑犯器官管理条例。
此前,中共已多次没有兑现其承诺,如:2007年中国医学协会与世界医学协会(WMA)所达成的有关打击囚犯器官移植的协议,以及没有遵守2013年杭州决议。
如果中国将囚犯器官列为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文字游戏被国际医学界所认可,那么中国将永可能远不会停止摘取囚犯器官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新“标准”可能会增加强迫摘取良心犯器官的数量。自2006年以来,众多证据表明,中国为获取移植器官的供体,杀害良心犯,其中最主要无辜受害者是被残酷迫害的法轮功学员。
这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公共媒体和政界人士的关注,BBC电台、SBS和CBC电视台均报道了欧洲议会在2013年12月通过有关决议,以及2015年4月欧盟召开的研讨会。
中国国家器官管理制度可能已被滥用,将囚犯重新定义成普通公民来“自愿”捐赠器官,此举是用来掩盖、漂白强行摘取死刑犯和良心犯的器官的罪行。
为了维护国际道德标准以及保护弱势群体,中国应该制定法律禁止使用任何囚犯器官,必须保证器官捐赠制度的透明性,并接受独立专业机构监督,并接受国际检查,赢得国际信任。否则,应该保持相关的国际制裁。
此文5位作者是: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人权和卫生项目负责人阿利森(Kirk C Allison)、德国美因茨古腾堡大学医学中心医学伦理系主任保罗教授(Norbert W Paul)、美国新泽西州医学院副教授夏皮罗(Michael E Shapiro)、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精神病学副教授埃尔斯(Charl Els)和德国美因茨古腾堡大学医学中心李会革教授(Huige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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