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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杀人案,美国怎么审?(图)

 2015-06-25 14:5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美国的监狱犯人

【看中国2015年06月25日讯】浙江省一起杀人案最近被中国各大媒体报道和转载,一个丈夫目睹妻子遭人强暴后,拿起柴刀砍死施暴者,最后被判无期徒刑。大多数网友对这个丈夫表示理解,认为法官的判决缺乏人性。类似的案子在美国也时有发生,同样也在公众当中激起强烈反响。

一起发生在9年前的杀人案最近在网上引起哗然。这个原本不为大众所知的案子今年6月因一审刑事判决书上载到网上而备受关注。据中国媒体报道,一名在浙江瑞安一家汽车装修服务部工作的男子一天散步回到员工宿舍,看到张某正在强暴自己的妻子,拿起一把菜刀,把张某砍到在地,致其死亡。

温州中院判决说,田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但考虑他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田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法院没有轻判,主要是考虑田某杀害张某时,对方已停止对他妻子侵犯,对他妻子的威胁已消失。

这个判决显然是基于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作出的。该条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言外之意,防卫行为如果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正如有些律师事后评论此案所说,施暴者当时已经从床上下来,并提上裤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田某再使用暴力攻击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

网友批法院判决无情无理

但是,大多数网友批评法官的判决过于死板和缺乏人性,而对这位丈夫的行为表示理解甚至支持。一位名叫碧翰烽的网友指出,强奸罪属于刑法中应该严厉打击的“恶性犯罪”,放在任何一个有血性的人面前,遇到自己的亲人遭此厄运,都会产生激愤。他说:“即使是行为已经结束,而由于当时正处于‘目睹’阶段,一时的激愤完全可以理解,顶多也是个防卫过当而已。”

腾讯评论上刊载了一篇题为“妻子被强奸,怎样算正当防卫?”的文章。文章指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总是在事后要求防卫者行为‘适度’,稍有出格就可能会被判各种伤害罪。文章还说:“在真实的案发场景中,受害者不可能像法学家或者刑侦专家反复推演。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在屠刀高举的情况下,无法要求人们置身事外进行深思熟虑’。”

观察家陶舜在新浪网上撰文指出,在强奸事实得到法庭确认的情况下,此案不仅量刑难以让人信服,而且定罪也是有待商榷的。他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如果是在美国,在家里发现这种事情,不要说砍人了,开枪都可以吧?”

强奸案发生在美国结果如何

法律专家介绍,在美国,某人出于自卫或保护他人而去杀人是正当的,但是,此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杀人行为对避免造成更大伤害或保护其个人以及他人免受即时的生命危险,是绝对必要的,否则就构成刑事犯罪。

伊利诺伊州洛约拉大学刑法学教授戴恩·西奥利纳(Dane Ciolina)认为,田某的行为在美国不属于自卫,最多是私自执法,亦即不经由法律擅自施罚。

西奥利纳说:“美国奉行法治的理念。公民个人无权处罚他人,这个权力属于州政府的主权范围,由它在给予被告正当程序权利之后决定施以应有的惩罚。美国法律严禁任何人为了报复另外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而去杀人。”

不过,西奥利纳律师表示,鉴于田某是在看到他的妻子遭人强暴后一时冲动并失去理智杀人,他有可能作为故意误杀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而不是谋杀(murder)或故意杀人罪(intentional killing)处理。

他说:“故意误杀是情节相对不太严重,罪责较轻的一种杀人罪,也就是说,犯罪人员是在情绪失常的情况下杀了人,该罪的刑期通常在5到20年之间,而不是象故意杀人罪那样,刑期通常在20年到无期徒刑之间。”

无论哪里护犊之心人皆有之

路易斯安那州杜兰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简·霍菲尔(Jane Hoeffel)认为,此案在美国如果交由陪审团审理,陪审团即使认为田某杀人并非完全出于自卫,仍然有可能动用陪审团否决权(jury nullification)宣判其无罪。这个否决权是说,虽然证据表明被告是有罪的,但是陪审团仍然宣判其无罪,原因是陪审团不赞同针对被告所提出的指控或诉讼所涉及的法律条文。

霍非尔说“我认为,你会发现,某人施以暴力制止强暴自己妻子的人,陪审员会对这个人有一种认同感,无论他是什么种族的人,陪审员都会说,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此人违法擅自处理了这件事,但却是合情合理的。因此,这个案子如果交由陪审团审讯,他很有可能就被宣告无罪。”

1984年,路易斯安纳州的一名空手道教练性攻击一名11岁男孩后被警察抓获,他在前往法庭的路上被男孩的父亲开枪打死。该事件被在场的一个电视组拍摄下来。这位父亲最初被指控二级谋杀,后来与检察官达成辩诉协议,承认犯有误杀罪,最后被判处5年缓刑及300小时社区服务,没坐一天牢。

2012年,得克萨斯州的一位父亲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猥亵他年仅5岁的女儿之后,怒不可遏当场把这名男子打死。根据该州法律,为了制止严重的性攻击,使用致命武力是允许的,而且是正当的。当地大陪审团和检察官最后决定不对这位父亲提出起诉。这个父亲的行为在全美得到普遍同情和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美国各州法律不尽相同,处罚也会各有差异。但是,一般来说,如果某人为了制止严重的性犯罪而在一时冲动中杀了人,检察官和陪审团在决定起诉或审讯时,会把“法”和“情”都考虑在内。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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