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的12个直辖市是怎么来的(图)
(网络图片)
“直辖”在古代称为“直隶”。直隶制始于宋朝,北宋设“路”作为省级行政区划,在二十三路之外,还有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府,如北宋京师所在开封府。1946年,国民政府通过的“宪法”多次提到“直辖市”,但是在第十一章“地方制度”中只讲到“省”、“县”,无直辖市与地方(西藏)的规定。而且此后的公文中仍是采用“院辖市”一词,因此“直辖市”并没有落到实处。
国民政府时期曾有12个直辖市
1921年7月北京政府颁布的《市自治制》中曾规定京都市由内务部直接监督。这是提出设置由中央政府直接监督的市的第一个正式法令,但这种市是属于自治性质的。真正在行政区划中实行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市建制始于1926年。国民政府攻占武汉后,在汉口成立特别市政府,不属于湖北省管辖,由国民政府直接领导,这是我国产生的第一个直隶于中央政府的市建制。
1927年,国民党政府定都南京后,便开始设置特别市(后改为行政院直属的院辖市,即直辖市)。到1947年,一共设立了12个直辖市:
南京:1927年5月,设南京特别市。1930年6月,改称南京市,为行政院院辖市。
上海:1928年8月,设上海特别市。1930年7月,改称上海市,为行政院院辖市。
北平:1928年6月,设北平为特别市,1930年6月,降为河北省辖市,11月,又改称北平市,为行政院院辖市。
天津:1928年6月,设天津为特别市,1930年11月,降为河北省辖市。1935年6月,又改称天津市,为行政院院辖市。
汉口(武汉):1929年4月,设武汉为特别市(含武汉、武昌、汉阳三镇)。1936年5月,降为湖北省辖市。1947年,又升为汉口市,为行政院院辖市。
青岛:1929年7月,以日本交还的胶澳商埠设立青岛特别市。1930年9月,改为青岛市,为行政院院辖市。
广州:1930年1月,设立广州特别市。8月降为广东省辖市。1947年,又改为广州市,为行政院院辖市。
西安(西京):1932年1月,决定以陕西长安为陪都,定名西京,直属行政院。但当时只是设立了筹备委员会,并没有成立市政府。1943年3月,批准成立西安市,隶属于陕西省。1947年,改为西安市,为行政院院辖市。
重庆:1939年5月,设重庆市,为行政院院辖市。
大连、哈尔滨:1945年9月,抗日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收回了在1905年先由沙皇俄国、后为日本占领的旅顺口、大连湾地区,改置为大连院辖市。同时还另外设有哈尔滨院辖市。不过当时是苏联红军占领了大连、哈尔滨(随后是东北抗日民主联军进驻该市),国民党政府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在这两个城市行使管辖权。
沈阳:1947年6月,设立沈阳市,为行政院院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