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他人违法犯罪 居然被单位强行辞退
【看中国2015年03月19日讯】江苏盱眙县建行宋扬一纸诉状将辞退他的盱眙县建行告上法庭
【亚洲记协记者报道】20年前因为举报他人犯罪而惨遭报复陷害被单位无故辞退的原江苏省盱眙县建行职工宋扬在经过长达20年的漫长上诉、申诉及信访等多种途径无任何结果以后,2014年12月12日一纸诉状依法将辞退他的盱眙县建行告上法庭。2015年1月13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94年5月21日宋扬因为举报本行员工有合伙贪污储户存款利息、吸储不入帐和透支储户活期存款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而被盱眙县法院错误的以投案自首、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据此还没有生效的一审判决,盱眙县建行对宋扬作出限期调离建行直至辞退的处理。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原则,宋扬就盱眙县法院一审没有生效的错误判决先后上诉、申诉至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4月24日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举报人的申诉事实、理由,以淮法告申刑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宋扬的举报事实,并依法该判举报人免于刑事处分,【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举报人宋扬依然是不服的】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劳动局和江苏省财政厅五部门于1990年12月5日联合下发的苏法【刑二】(1990)115号文《关于197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对改判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原系固定职工的,如果原已给予开除处分,改判后由原单位先行复议该处分决定,复议后如果不予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应收回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原无处分的,改判后应先将当事人收回,凡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或给予低于开除处分的,均应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这类人员凡安排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原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符合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且原合同已期满的,应与原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亦应连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法(刑二)发【1987】25号)第13条规定:对再审改判五罪或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们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善后工作长期没有得到落实,继续申诉的,人民法院应报告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切实解决。据此政策,宋扬于1997年6月向盱眙县建行提出要求回行上班的请求,被告知,你已经被我们辞退了,理由是被盱眙县法院判二缓二和有参与私分利息的动机,并称:银行系特殊行业,可以不受国家法律、法规制约。我们执行的是银行的规章制度,处理你是因为你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改判也不能够改变原来建行对他的处理决定。
199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苏高法【1999】28号文的方式,对1990年五部门联合下发的《若干意见》中的当事人工作安排、工资补发和经济补偿、养老保险等规定进行补充修改,再次明确:对改判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可以参照改判宣告无罪的当事人的解决办法解决工作安排问题。但是原系固定职工的,如果原已给予开除处分,改判后由原单位先行复议该处分决定,复议后如果不予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应收回安排工作或办理离、退休手续。这类人员凡安排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拿着修改完善后的《若干意见》宋扬再一次地去找建行提出要求回行上班的请求,但是,一直没有任何结果。奇怪的是:宋扬是免于刑事处分却被单位辞退了,而被法院判缓刑的被举报人曹善寿盱眙县建行却给他办理了正常的工作调动。
据我们了解:原涟水县建行行长杨冠章被法院判二缓二,现依然在建行上班。洪泽建行行长魏久富一审被判实刑,已被开除公职,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分后,淮阴市建行也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当宋扬对此向原淮阴市建行提出上述二人均有罪,有的还被判缓刑为何及继续留行上班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得到的回答是:人家有社会关系,你宋杨要是有,我们同样也会让你回来上班的”。
近20年来,宋扬一直就此事来回奔波于省、市、县建行和建设银行总行,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去年4月22日和5月28日,他先后去建总行和最高院上访,均口头答复要他回去找江苏省建行处理!江苏省建行又把他推回到淮安市建行。今年4月份、5月份宋扬又去建总行和江苏省建行上访,问题依然没有得到重视与解决。无奈之下,他于今年8月份通过国家信访网提出要求盱眙县建行按照国家政策落实我工作问题的信访诉求,2014年11月26日盱眙县建行对他所提出来的要求按照国家政策恢复他工作的诉求作出不予支持的答复。当事人电话:13605234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