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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旺角清场十宗罪 无视法律集体犯法(图/视频)

 2014-11-28 09:1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3

【看中国2014年11月28日讯】香港警察梦寐以求出现的一天终于出现,就是旺角清场!然而,说好如果清场必定会“光明磊落”事先通知的承诺没有出现,反而却出现了数之不尽把旺角变暗角再公然打镬的滥权滥暴及滥捕的情况,香港警察在11月25及26日这两天,再次向公众示范如何没有最差,只有更差,公平、公正及专业等形容词,恐怕已不再适用于警察,取而代之的,只是一队无视法律践踏法治的集体犯法部队。

关于警察旺角清场,最少可以数出警察集体干犯的十宗罪!

第一,是无视禁制令。根据禁制令,要求协助清场的原告代理人需获书面授权,但明显在周三早上有人是浑水摸鱼或滥竽充数,以至可以在街头获发红帽加入,此举换来占领人士的质疑,要求他们出示文件,认为有关人士没有遵守禁制令。不过,警方却无视情况,反而单方面指控占领者阻挠,继而再出手接手清场,甚至沦为扫街部队清除路障。但必须指出,除非警察是获授权人士,不然根本没有任何权力去清除路障的,此举已在示范身为执法者却不尊重法庭判决。

警察滥权诬蔑偷物资

第二,诬告占领人士偷窃物资。有占领人士带同物资撤离至麦花臣球场,却被警方指控怀疑他们涉及盗窃,而有把物资运到金钟时,更被警方以企图盗窃罪名拘捕。问题是,既没有人报案失窃,所谓的盗窃根本只是莫须有的罪名,而警方充公物资后,旋即把物资交食环署人员当垃圾处理,不单涉嫌违规处理证物,更可能干犯妨碍司法公正的罪行。执业大律师陆伟雄就指,前线警员或者法律常识不足,并不知悉警方是有责任证明有关物品是由盗窃得来才可以拘捕,“不过都冇物主,又点可以证明人哋系偷?”说穿了,有警察明显是滥权。

第三,关于指控now新闻台的工程人员袭警。须知道,袭警属刑事罪名,基本检控准则,既要讲证据,更要讲动机,而就当工程人员的铝梯是证物,一个正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又何来动机在兵荒马乱中袭警呢?而警方就以此为由作出拘捕,实是反映前线警察不合理地行使拘捕权力,而继而殴打该工程人员,更明显属犯法罪行。

如要禁运物资应先禁占领区快餐店

第四,禁止运物资到金钟。警察交通总部高级警司李国忠在周三下午的记者会上表示,警方不会容许任何试图运送物资进入非法占领区,即引来各界质疑究竟警方是根据什么法例而可以作出禁止。实情是,在金钟的24小时连锁快餐店,每天都提供了大量物资及占领者,警方又是否要拉人执舖呢?

第五,涉嫌拖延送交法院。以学联副秘书长岑敖晖、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及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为例,他们在周三早上不约而同被捕,却没有按法庭禁令中法官当中加入的条款要求,尽快将藐视法庭的人士送交法院处理,而是一直拘留,而律师消息更指黄之锋被警方殴打,警方无视法院禁制令践踏法治的行径,再次昭然若揭。

警方肆意侵犯市民自由人权

第六,禁止市民逗留在旺角行人路。警方连日来只称自己只是协助执达主任,然而同时又借机清场,更甚的,是连原来可以自由使用的行人路,都禁止市民停留,粗暴地推撞市民逼使他们离开。问题是,根据《基本法》及《人权法》,都明确保障市民的自由不被侵犯的,警方如此行径是否违宪?而肆意侵犯人权,却似乎没有需要承担责任。

第七,强行拉扯市民去马路或拘捕。从不同片段可见,有青年本来在行人路上,竟被警察从后抛出或推出马路去,好让马路上的其他警察把他们拘捕,如此“新颖”的执法方式,跟“砌生猪肉”又有何分别?

警棍打头属非法武力

第八,动辄指属非法集会或非法集结。警方现时的惯性技俩,是指控现场市民正进行非法集会或非法集结,要求各人离开,否则会以武力作出拘捕。但非法集会或非法集结并不是警方“话系就系”,香港毕竟是法治之区,而两者的定罪标准,以后者为例,是要三人或以上、集结时作出挑衅或侮辱言语,目的是破坏社会安宁,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至于前者,单是“集会”的释义,已列明是指“任何经召集或组织而举行的聚集或集结”,同时“为社交、康乐、文化、学术、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而进行的聚集或集结”则不属此限,故旺角市民现时是自发前往,又如何是犯法呢?大抵如果犯法,警方必须拘捕梁振英,因为市民正是因响应他的呼吁而到旺角吧!

第九,违法使用警棍。不少市民再次在旺角被警方以警棍打到头破血流,而根据警方的内部指引,警员除非面对生命受威胁的情况,以警棍击打头才会被视为合法使用武力,换言之,现时以警棍打头,不单是非法,更属致命武力,即属杀人级别。至于指引要求警方须为对方安排医疗治理,更从来没有警察曾理会遵守。

不信任警察情况势再恶化

第十,违规使用催泪水剂。警方出动了新武器催泪水剂,又指其武力跟胡椒喷剂同级,而根据《警察通例》第29章,要求警员所使用的武力,必须是为“达到目的”而须使用的“最低程度”,且一旦达到目的后,武力必须停止,同时“武力使用进阶列表”列明,胡椒喷剂是在对方顽强抗拒时才可使用,即以实质行动抗拒人员之控制,但现时的情况,警方却是动出催泪水剂作驱散,并不属可使用的程度,但因资讯的不对称,以及警方的强权之下,市民只能“硬食”。

而其实,没有列举出的警方恶行尚有很多,或许警方而至梁振英,现时侃侃而谈称如果认为警方滥权,大家可作投诉,有关方面会按机制处理。而公众必须深思的,是如此消极方式,以图亡羊补牢,却根本无补于事,因为被打的市民已经受了伤,而对警察的信任更同时失去,更甚的,是许SIR曾说的“是否真的想看到我们的子女遇到罪案或紧急事故时,因为不知应否向警察求助而感到迷茫?是否希望看到他们蔑视执法人员”的情况真的出现呢!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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