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流动性指标存贷比,真的过时了吗?(看中国配图)
【看中国2014年11月06日讯】受互联网金融等新网络金融业务的冲击,实体银行存款流失已势不可挡。财报显示,截至9月末,大陆16家上市银行的银行存款总额较三月前减少了1.51万亿元,降幅达1.97%,其中有13家银行的存款明显减少--这种情况15年来首次出现。银行存款流失的狂澜难以抵挡,令人震惊!而业内专家则认为,应考虑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放松存贷比考核指标的严格程度,因此,有关调整存贷比的呼声又此起彼伏。
存贷比过时了吗?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存贷比。存贷款比率(Loan-deposit Ratio),也称存贷比、存贷款比例,指银行的贷款总额占存款总额的比率,公式=(各项贷款总额/各项存款总额)x 100%。从银行盈利的角度讲,存贷比越高越好,因为存款是要付息的,即所谓的资金成本。如果一家银行的存款很多,贷款很少,那么存贷比就会较低,意味着它成本高而收入少,银行的盈利能力就较差。反之,存贷比高,意味着它收入多,银行的盈利能力就较强。不过,从银行抵抗风险的角度讲,存贷比例又不能过高,因为银行还要应付客户日常现金支取及日常结算,需要银行留有一定的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就是银行在央行或商业银行的存款),如存贷比过高,这部分资金就会不足,银行就会出现支付危机。如支付危机扩散的话,最终可能导致金融危机。显而易见的是,该存贷比率越高,表明负债对应的贷款资产越多,银行的流动性就越低。为保持银行的流动性,中国央行规定,该比率不得超过75%。
根据大陆上市银行三季度的财报,截至9月末,16家上市银行的银行存款总额为75.62万亿元,较中报的77.13万亿元,减少了1.51万亿元,降幅达1.97%。其中,13家银行存款下降,其中工行存款减少3884亿元,交行存款减少2594亿元,中信银行存款减少1775亿元。受制于流动性管理的商业银行,已经游走在监管红线边界。从五大国有银行的存贷比情况来看,截至2014年9月末,建行、中行、交行存贷比分别为72.02%、71.65%、73.92%,都已逼近75%监管上限;工行、农行存贷比略低,分别为68.1%、63.28%。
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和调整存贷比的呼声又起。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存款增速已明显跟不上贷款增速。存贷比考核越来越难以符合以市场化为导向配置资源的原则,逐步取消是大势所趋。而今,银行存款吸收难度增加,不排除阶段性存款增速进一步放缓、负债成本难以有效下降,从而限制信贷投放能力的可能性。
自1995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纳入了商业银行考核指标,存贷比不得低于75%成为一道监管红线,针对当时银行资产负债表是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指标。近二十年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多家上市银行财报显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主要表现为:现金及存放央行款、同业存款、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反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款项;而在负债端表现同样多样:吸收存款、央行借款、同业借款、拆入资金、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款项。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对媒体表示,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存款占负债端比重越来越小,贷款占资产端比重越来越小,存贷比调整、补充、完善的时机已经到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现代银行的业务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存款和贷款,资金来源和使用多元化,因此他认为,存贷比已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业真实的流动性状况。
曾刚表示,存贷比是一种简单易行、低操作成本的监管办法,但并不适用于所有银行业。存贷比适用于以存贷业务为主的小银行,而综合化经营、创新业务多元化的国有大行及股份制银行需要更全面的指标。为此,对中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参考了国际最新监管标准。
从监管政策看,2013年1月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在此基础上,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将强制性流动性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覆盖比率、净稳定资金比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率。
自2014年3月1日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正式实施,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
华夏银行的杨驰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办法》执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而且,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水平较二十年前显著提高。商业银行希望能放宽存贷比口径,因为这一指标限制了银行的放贷能力,也提高了经营成本,特别是受金融脱媒的冲击,商业银行负债成本进一步提升,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情况看,也不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要求。
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
中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已经发生明显变化,部分商业银行面临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问题,对存贷比调整有着强烈诉求。近几年,中国的“两会”上关于《商业银行法》修订的提案议案纷至沓来,修法已经提上日程,调整存贷比正是其中一部分,但立法程序仍是长期过程。
不过,业内专家们均认为,短期内受到《商业银行法》的“约束”,完全废止存贷比指标并不现实,但是对存贷比统计口径进行调整和补充十分必要。
曾刚给出的调整思路是:“降低分子,扩大分母”:存款端增加稳定性较好的金融工具款项,比如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创新类金融产品等主动负债工具,其流动性接近于存款性质,可计入分母;在贷款端比如再贷款、小企业专项债等与资金来源相匹配的贷款应从分母中扣除。
杨驰则建议,从流动性管理角度看,存贷比应不做具体的数值限制,或者在未来《商业银行法》修订中保留存贷比的监管指标,但不设定具体数值要求。“在经济上行期,存贷比限制可以紧一些,在经济下行期,存贷比的数值可以放得宽一些,灵活掌握。”曾刚亦发表了类似看法,认为应逐步放松该指标考核的严格程度,减少强制考核可能导致的各种扭曲。他建议,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要实行分类监管。大银行监管向新巴塞尔协议方向发展,使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监管指标,小银行使用存贷比指标。
结语
说起来,存贷比也就是一个计算公式,调整来调整去,也只不过是在分子分母上发生的数字游戏而已。上市银行存款流失1.5万亿的关键在于,国内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如果吸收存款的确不振,那你就是再减少分子,这个所谓的存贷比仍然不会好到哪里去。尽管存款端你可以增加其他金融款项,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大陆的民间存款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来源,而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创新类金融产品等款项只是账面数字,他们毕竟还不是实打实的存款。而贷款方面,再贷款、小企业专项债等项目,无论怎么解释,他们都是贷款,怎么可能不算在贷款类别里呢?有分析人士认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彻底取消存款利率上限管制,才能使得商业银行存款等融资彻底市场化,与现行市场化融资平起平坐,在一个起点上竞争。当然,这只是从小的方面讲,因为如果不这样的话,银行现在的存款降幅可能不会只是最差,更糟糕的结果还会再次出现。但从大的方面看,目前中国大陆整体经济情势的恶化,也会进一步令这种不良的金融局面雪上加霜,一筹莫展。因此,利率市场化改革能否真正凑效,也难有定数。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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