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领街道”和“争取民主”的因果关系?(图)
【看中国2014年10月29日讯】香港人通过游行示威争取民主二三十年,却似乎从未听人问过:“游行示威”和“争取民主”有什么因果关系。我们都知道,我们是通过“游行示威”来表达我们的政治诉求,前者可能会也可能不会促成民主改革(因为有无数原因使得改革出现)。但我们不会说,游行示威之所以可以做或值得做,是因为我们知道它和民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今天,香港人通过占领街道的方式争取民主,却有人问:“占领街道”和“争取民主”有什么因果关系?当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我们只是通过“占领街道”这个公民不服从的方式来表达政治诉求,施加压力,从而寻求民主改革。如果我们发觉这个方式不好,当然可以考虑其他方式。也就是说,“占领街道”本身是否合理及是否有效的方法达到目的,皆可争论,但和因果不因果没有关系。
公民抗命可以是直接违反它所要抗议的法律,此称之为直接公民抗命(direct civil disobedience),也可以通过间接的违反其他法律的方式来进行,例如首次提出“公民抗命”这一概念的梭罗(Thoreau)便是因为反对奴隶制而拒交人头税因而入狱。又例如绿色和平的许多环保反核行动,也是通过故意堵塞交通的方式来进行。这些都是间接的公民抗命。也就是说,直接或间接,根本不是定义公民抗命的构成条件,和什么“因果关系”无关,也和它能否得到市民支持及最后能否成功没有任何必然关系。
我想,大家关心的问题,实际上是:一,占领街道这种方式,当影响到其他市民的利益时,真的有足够强的道德理由来为之辩护吗?二,即使道德上可以站得住脚,它又真的能够有效促使中国政府作出改变吗?这两个问题都重要,前者关乎目的,后者关乎手段,的确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回应的。
反对占领的市民和商户,经常会说:占领街道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所以不应该。这意味着:他们并不反对民主是属于所有人的好东西,只不过在争取民主的过程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既然如此,只要有合理的经济赔偿就问题不大。
谁来赔呢?当然应该由全香港支持民主的广大市民来共同承担,而不应该只由金钟和旺角的市民来负担。而最直接简单的方法,是由政府代纳税人来支付(又或减免这些商户的税务),却不应由抗争者来赔偿(因为抗争者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抗争,而是为了社群的共同利益)。更甚者,由于抗争者已经要为争取民主付出极大代价(包括可能失去人身自由),全港支持民主的市民也是有责任共同分担这部份代价的。这点十分重要,因为只有这样,站在最前的人,才不会最后陷入孤军作战的境地。
补充:
谢谢各位的意见。我试试回应。我当然知道现实上政府不会这样做,我旨在思考理念上是否说得通。
让我们先假定以下是事实:有商户及市民因为这次占领运动而导致经济损失。
那么问题是:谁需要为这些损失负责?一般的答案有两个:1. 没人需要负责;2. 占领者需要负责;第一种回应似乎说服力不强,因为这等于要这些受影响的商户承担所有损失,而他们是无辜的。第二种回应,却又将所有责任放在占领者身上。我尝试提出第三种可能:既然这次运动是为香港所有人争民主,所以应该由所有支持民主的人来共同承担这些损失。原则上,如果有较政府更好的团体来做,的确不需要由政府来做。但由政府做有一些好处,例如避免free-riding,体现一种共同承担的精神等。
但这个建议,会面对上面的朋友提出的两种质疑:1. 不支持民主的人,为何有责任?2. 支持民主却不支持占领的人,为何有责任?因此,最为合理的结论,应是:只有支持占领的市民,才有共同承担的责任。
我暂时同意这个结论。但对于以上两种质疑的朋友,是否就真的完全没有责任呢?未必。例如即使是蓝丝带的朋友,又或政府官员,许多声称自己也是追求民主的。(如果大家对于民主有不同理解,可以讨论下去。但分歧不见得会很大。)因此,一旦追求民主成功,大家都是受益人。既如此,负担一部份成本也是合理的。
至于第二种质疑,我们可以说:既然争取民主是我们的共同目标,但前路艰难,我们因此要尝试不同方法。占领这个方法未必最有效,但我们可以同意一个更高序的公平原则:在争取民主的道路上,我们愿意共同承担争取的代价,无论是今次还是下一次,这里面不仅有公平,还有一种团结(solidarity)的精神。这里也可加多一个考虑:参与占领的人,其实较不参与的人,付出的代价已大得多,包括时间体力精神等等。就此而言,不参与的人负担的其实已经相对地少了。
最后,仍然有一类人坚持说:说了那么多,我就是不支持民主,为什么我有责任?我想还有一类理由:既然香港的基本制度是由基本法规范,而基本法写明香港要走向民主,作为公民其实是有一个政治义务去使得民主落实于制度之中。所以,现在有其他公民在穷尽其他方法后选择用公民抗命方式争取,大家是有一个隐性的共同承担的义务的(tacit obligation)。
也许仍然不够强,先抛出来,供大家讨论。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