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并逼幼女卖淫逾百次 高院拒批死刑(图)
唐慧幼女被轮奸被卖淫不育案主犯死刑不准

【看中国2014年06月13日讯】2006年,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离家出走三个月后才被家人发现,而乐乐在离家期间被迫接客100多次,还多次挨打。曾代理此案律师胡益华曾于2013年在微博上透露,乐乐被以“逃跑杀她全家”的言语威胁以及真实的殴打和暴力威胁下,惨遭轮奸,并患上了现有医学水平下终生不可治愈的性病以及终生无法生育...


图片:湖南"上访妈妈"唐慧。(网络资料)

“上访妈妈”唐慧的11岁女儿乐乐被轮奸及被迫卖淫一案,本周四中国最高法院裁决对两名主犯不予核准死刑,案件发回重审。最高法院称被告的犯罪情节尚未达到特别严重,地方法院对其判处死刑是量刑不当。唐慧表示无法接受,准备再请律师。

香港《苹果日报》报导,2006年10月,19岁的周军辉强奸了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化名),随后把她带到秦星的色情场所卖淫。秦星强迫乐乐接客100余次,其间纵容多名男子对她实施强暴。当年年底,乐乐被亲属救出,证实患上性病及精神创伤症。

这一轰动的案件,于2008年,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秦、周两人死刑,2012年湖南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但是在昨日(12日)主犯死刑覆核宣判时,最高法院却认为,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可判处死刑,而两被告周、秦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最终裁定不核准两被告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毫无人道的裁定,让受害人母亲唐慧表示无法接受,只能再找律师代理,做好出庭准备。而网友们也纷纷怒骂质疑最高法院所谓的“情​​节未达特别严重”。

有网民指出,刑法规定,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周军辉先是强奸幼女,然后将受害人推入火坑,罪大恶极,理应判处极刑;秦星逼迫唐慧女儿接客100余次,等同令这名11岁的幼女被强奸100余次,这样的犯罪情节难道还够不上“特别严重”?这样的人不判死刑,公理何在? 

(责任编辑: 刘良鑫)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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