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时代老百姓不愁住房?(多图)

在计划经济的时期,政府消灭了商品房市场,包揽了房屋的建设和分配,不过政府把大量资源投入重工业,无力建房,造成了房屋的紧缺。因而红朝建政后三十年里,人们的住房条件非但没有改善反而下降。

红朝建政后30年,政府给干部职工分配福利房子,但投入建房的资金很少


我国住宅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1950-1979)[详细数据]

从1949年到1978年,除了少部分历史遗留下来的私有房产外,超过90%的住房投资是由国家提供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一直强调“先积累后消费”,把大量资源投入重工业,很少投资建房,从1958年到1978年住房改革之前,住房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一直就没有超过8%,其他国家,诸如日本、苏联、美国和法国等国,其住房方面的投资占到期总得基本建设资金的15%~30%。相比之下,中国的住房投资严重不足。政府解释说:“国家如果拿出这样多的钱来修建职工住宅,就势必挤掉工业化,挤掉社会主义建设,这样做是不符合全国人民最高利益的”。(《居其其屋——中国住房权问题的历史考察》,张群,社科院博士论文,2008)

福利房一直紧缺,78年人均居住面积3.6m约一张床大小,还不如49年


(数据来源:转引自商业部:《调研资料》1981年第56期)

政府无力建房,许多民众的住房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1956年9月,全国99个城市中,要求解决住宅问题的职工有110万户,加上到1956年底截至新增加的缺房职工,估计有250万人左右,若按照五年计划前四年职工住宅平均造价57元每平米计算,要投资28亿5千万。这些钱相当于1956年工业建设投资的44%。(《居其其屋——中国住房权问题的历史考察》,张群,社科院博士论文,2008)

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可谓没有明显改善。30年人均住房投资不足300元,年人均住房投资不足10元。到1978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从1949年的4. 5平方米降至3. 6平方米。(中国城镇住房制度变迁中政府行为目标的逻辑演进,张丽凤,辽宁大学博士论文,2009)


毛时代,生活困苦,多数老百姓无房可分,毛泽东却有大量的行宫。

国家还一再压低福利房的标准,但一方面随意建奢华的机关大楼

资金捉襟见肘,国家为建更多房子,便一再降低住宅标准:“‘文化大革命’中,城市住宅标准设计每户建筑面积从1959、1960年的五十多平米降为三十多平米,每平米的造价从一百元降低为三十多元。大庆出现‘干打垒’住宅,建住宅不用砖瓦木材。”

但是政府一方面又随意建奢华的机关大楼。“比如在今天都还称得上相当奢华的北京西郊招待所(今友谊宾馆)、北京市委大楼(位于崇文区台基厂,1955年设计,1956年完成,全部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平均造价160元/平米)、景山后街的两栋机关宿舍大楼,其建设和竣工时间都是在百废待兴、勤俭建国的1950年代。在住房极为紧张的重庆、哈尔滨、广州等市,书记院、高干楼如雨后春笋。”(《居有其屋——中国住房权问题的历史考察》,张群,社科院博士论文,2008)


行宫内的毛泽东卧室,大又豪华(注意:这是毛在三年大饥荒时的行宫条件)

民众不满住房环境要求改善,被政府批为无理取闹:“申请不到房子就大吵大闹”

“1952年,北大分配给历史系教授、哈佛大学博士周一良的是原燕京大学外国教员保姆的住房——燕东园24号。这处房屋终年不见阳光,楼梯狭窄、坡度过高。周一良夫妇在这里从39岁住到82岁,多次摔倒骨折。”“二十世纪五十到七十年代,即使在清华园中,三代人的四口之家,只能长期蜗居于一间十一二平方米的宿舍中(集体公用厕所,炉灶拥挤在走廊上)。这里虽然没有出现两对新婚夫妇同住一间房的情形,但同在清华工作的新婚夫妇只能分居而分不到一间宿舍的现象,却曾长期存在。”这是当时知识分子住房环境的写照。( 蓝旗营的三个家庭,曾昭奋,《读书》,2007年第6期

大学知识分子住房环境糟糕如此,普通百姓的苦况就可想而知了。民众不满住房环境,要求改善,却被政府批评为无理取闹:“有些职工要结婚,要接家属,申请不到房子就大吵大闹,说是政府不顾全自己的困难,有的夫妻不在一个城市住,两三年不见面,就大闹情绪,说是无情的银河,把他们隔绝了。”当时政府为减轻住宅压力,一方面限制农民进城,一方面把职工家属下放农村,使夫妻分居合法化:“可以不来城市的职工家属,鼓励其留在农村;不需要住在城市的职工家属,可以动员其回乡生产,减轻城市人口的压力。对于家属不住在本市的职工,可规定适当的休假制度,让其回家团聚。”(《居其其屋——中国住房权问题的历史考察》,张群,社科院博士论文,2008)

直到改革开放初期,民众的住房条件依然没有改善,据1985年国家统计局的调查,40%的居民住在不到4平方米的空间,而一对年轻夫妻通常和一对老夫妻以及孩子们住在一个房间。60%的家庭内没有下水道设施,71%以上的居民没有厨房。1995年武汉市有40%的居民住房困难,具体如下:12岁以上的子女与父母同住一室的占11. 9%; 12岁以上的异性子女同住一室的占4. 0% ;老少二代同住一室的占4. 2%;己婚子女与父母同住一室的占2.6%;床晚上架起白天拆除的占6.5%;客厅单放床的占8.6%。(中国住房双轨制改革及其不平等性,李基铉,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3期)

官员没跟民众“同甘共苦”:有权的“妻离子散”,无权的“四世同堂”

当时政府官员负责制定福利房的标准,他们很轻易为自己制定更优厚的住房标准。譬如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上海市就按照行政级别将各级干部住房划分成了十几种待遇标准:“特甲级可享受200公尺以上的“大花园精致住宅”;特乙级可享受190—195公尺的“大花园精美住宅”;1级可享受180—185 公尺的“大花园精美住宅”;2级可享受170—175公尺的“独立新式住宅精美公寓”;3级可享受160—165公尺的“上等住宅公寓”;4级则只能分得“半独立式普通住宅中等公寓”;5级只能分得“120—135公尺的新式里弄住宅”;6级只能分得100—115公尺的“有卫生设备的普通里弄住宅”;7级只能分得80—95公尺的“无卫生设备的石库门房屋”;8级只能分得“老式立柱房屋”;9级以下只能分得“板房简屋”。

尽管那时房屋短缺,官员并没跟百姓“同甘共苦”,干部住房条件与民众的差距越来越大,民众编写顺口自嘲:有权的“妻离子散”,无权的“四世同堂”。1983年国务院文件承认问题,并下发通知整改:“全国城镇建设了大批住宅,住房紧张状况有所缓和。但近两年来,许多地区和部门擅自制订住宅标准,任意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为领导干部新建的住宅面积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脱离了我国国情,脱离了群众。”“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该文件还特意规定各级别的住房标准:“一、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一般职工家庭为42~50m(均为建筑面积,下同);县、处级干部及相当职级的知识分子的住宅标准为60~70m,厅、局、地委级干部及相当职级的知识分子的住宅标准为80~90m。”

1983年政府只承认了官员住房“超标”,并没有向自身的住房特权开刀,因此这份文件并没有解决干部与民众之间住房差距的问题。1988年中国社会调查系统于北京市对1000户居民进行了入户户问卷调查。调查发现住房分配存在以政治身份和行政级别为基础的群体差异:(1)干部与工人的差异。机关干部和企业干部的住房状况明显好于企业工人和商业职工,干部的人均使用面积是8.1338平方米,比工人(包括商业职工)高出2.1331平方米。(2)党员与群众的差异。党员的人均使用面积为8.133平方米,比群众高出1.188平方米.(3)中央和地方的差异。中央机关干部的人均使用面积为9.123平方米,比市属机关干部高0. 187平方米。”(中国住房改革制度的分割性,李斌,社会学研究,2002年)

官员还掌管福利房的分配,民众为分到房子不时给领导送礼的、递条子

官员不但福利房的分配标准,还掌握着福利房的分配,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从中寻租。民众为了能分到房子,经常得给领导送礼的、递条子。

1983年研究者记录了某研究所福利房分配过程:“住房调配方法采取上下结合、全所平衡,公布方案,征求意见,最后由所务会议讨论通过,党委审定,行政领导签发,发榜公布。然而,在分配过程中,有些并未照此执行。如有位造反派头头,共有四口人,两个孩子最大的才上初中,自报还有两个临时户口,第一批分配时,一榜方案上分配给他一个朝南十二平方有阳台、煤气、大卫生的单间套,加一个朝北两间二十余平方有阳台、煤气、大卫生的小套,群众意见非常集中,非常强烈,多数意见反对这个方案,因此,在第一批分配时不得不撤销这个方案。当时有的群众就说:“这不过是个缓兵之计,看着好了,最后领导还会分配给他的。现在不报恩,以后没机会了。”有的则说:“不会吧?领导不能那样无视群众意见,一意孤行吧。”然而,在第二批分配时,果然上了第二榜,而且,说明不再发第三榜,抛开所务会议一锤定了音,这种做法在干部群众中,影响极坏。”(公房怎样分配得公平合理——M研究所分房情况剖析,黄勤 ,《社会科学》,1984年02期 )

1993年调查显示,民众认为分配不公平,工人和干部或领导意见等不应成为分配的条件

对于福利房的分配制度和实际结果,多数民众认为分配十分不公平的。1993年研究人员对上海和天津民众的调查显示,“认为您单位的住房分配是否公平?”将回答中表示“很公平”或“公平”的个案加起来,天津为36%,上海为25%。很显然,大多数人对此持不同的看法。民众认为,住房分配一系列标准当中,最重要的次序分别是:1,住房困难程度;2.婚后无房;3等房结婚这三项。此外,天津市民将职工年龄和工龄也列为主要的标准之一。(中国住房改革制度的分割性,李斌,社会学研究,2002年)

“在调查中受访者认为,工人和干部或是不是党员这样的政治条件不应该成为住房分配的前提条件,领导人的意见也不应该是重要的分房依据。但是人们还是承认,“与单位领导人搞好关系”,特别是“与分房委员会领导搞好关系”是能否分到住房的重要因素。同时还认为,与直接领导搞好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些都说明,一方面人们一般不喜欢在单位分房中掺入人为的因素,而另一方面,现实地看,处理好这些人为的因素又是得到住房的重要条件。”

 

(责任编辑:夏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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