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4年04月26日讯】中国大陆一群年迈的失独父母近日集体到北京上访,要求国家卫计委提高对失独父母的补偿,数额应参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律师认为,失独父母提出的要求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北京出版的《法制晚报》4月25号报道,早在2012年6月,全国2400多名失独父母联名向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部分失独父母代表还与当时的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进行过不公开座谈。计生委承诺,三四个月内研究出一个“制度框架”。此后近两年的时间,失独父母代表多次进京,但计生委以机构调整等各种理由,迟迟不给他们正式书面答复。一些失独父母感到绝望,选择离开了这个维权的群体。
今年4月21号,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要求国家卫计委就他们两年前递交的国家补偿申请作出回复。这些失独父母大多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赶上八十年代首批执行独生子女政策。他们中年丧子,如今已经50岁以上,无儿无女,都面临巨大的养老问题。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大部分为退休金和养老金,有的依靠社会救济。这些失独父母的代表认为,作为公民,他们当初履行了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义务,现在老无所依,国家应给予补偿。
长期关注失独群体的北京律师李方平对此评论说:
“这个问题从法理上说,我觉得当然国家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这是一个已经入宪的法律制度,有这样一种鼓励,甚至是强制性要求,他们也响应了当时的国家号召,后来叫法律规定。他们只有一个孩子,突然出现了这样的变故,显然他们会失去很多的东西。在这方面,政府应该承担起责任。”
按照中国国家卫计委去年底下发的文件,目前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报道说,失独父母代表认为,这一补偿金额太低,而且没有制度性保障。既然超生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条款,国家也应该制定相应的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的补偿条款,责任义务和权益保障应该对等。失独父母在给国家卫计委的《补偿申请》中要求,补偿数额应参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以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以全国平均寿命减掉孩子的成活年龄为计算方法。”
长期关注计划生育和社会抚养费问题的浙江律师吴有水对此评论说:
“从一般的推断来说,既然国家是以别人违反了计划生育、超生为由,要征收人家的钱,那么这部分失独家庭因为执行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而导致他们老无所依,那么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资金,既然人家超生你要处罚,我认为人家失独了,也应该用这个社会抚养费来补偿。至于计算标准,也是一样,人家超生一个,你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对失独家庭的补偿,也应该用同等标准,我认为这个要求并不过分。”
报道说,对于失独者提出的补偿,国家卫计委信访处宋处长表示,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宋处长还说“国家的政策造成了你直接的损失才会进行国家赔偿,而他们不是因为国家制定的政策造成了子女直接的死亡,这不是因果关系,所以国家是不给补偿的。”吴有水律师对此评论说:
“他的说法是错误的。失独父母的诉求是‘政府补偿’,不是‘国家赔偿’,他偷换概念,‘行政补偿’和'国家赔偿'不是一个概念。”
中国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中国15岁至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人/10万人,由此估计,目前中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为7.6万人,由此带来的是每年约7.6万个家庭的父母失去孩子,成为失独群体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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