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指控监所警员偷窃其自辩词
【看中国2014年02月21日讯】因《南方周末》新年献词在南方报业大楼附近的声援运动而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郭飞雄(杨茂东)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2月17日,郭飞雄会见律师陈光武时,对其透露,监所警员以不光彩的手段盗窃并可能复制了他的自辩词。陈光武律师认为,此事如果属实,是一起是司法机关公然利用公权力践踏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破坏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恶性事件,目前,陈光武已经向相关部门投诉检举了此事。
据陈光武转述的郭飞雄的回忆,2014年1月27日下午两点左右,一位监所警察以谈话的名义把郭飞雄先生调虎离山。随即,另外两名警察窜到郭先生的监室,窃取了他的辩护词。这份辩护词是郭飞雄的律师建议下,他自书的辩护资料,为的是配合律师有效辩护。
郭“谈话”结束回到监室后,发现个人物品有被翻动的痕迹,立即报告了检察机关驻监所检察室。随后,监所检察室的检察官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监控录像资料证明了上述事实。确有两位警察利用郭被调虎离山之机,偷走了他的辩护词,在走廊里倒腾了半个多小时后,在郭先生回监室之前,又将材料放回原处。
陈光武律师认为,如果郭反映的问题属实,这不仅是一件十分龌龊、卑鄙的流氓行径,更是一起严重的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事件。
自我辩护,是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手段之一。由于他是案件的亲历者,对案件事实最有发言权,他的自我辩护具有辩护人不可取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一旦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思路被司法机关窃取,公权机关便可以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牵制、搅乱、阻塞嫌疑人、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嫌疑人、辩护人便失去了辩护的主动性、自主性。
在目前中国法律设定的刑事诉讼框架内,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几乎被剥夺殆尽。信息的来源途径被完全切断。通信自由形同虚设。连律师会见往往都遭受种种阻挠和限制。对自己案件基本的知情权、阅卷权更无从谈起。法律甚至没有设定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
被告人对案情的知晓只能通过辩护律师间接的部分获取。这些本来就先天性处于劣势地位的嫌疑人、被告人,凭借自己获取的少得可怜的案件信息,好不容易形成自己的辩护思路,一旦被公权机关窃取,其自辩空间将被极度挤压,控辩双方的地位悬殊被进一步拉大,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将荡然无存。
中国刑诉法禁止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监听,即是基于同样考虑。在郭飞雄案这一受到广泛关注的重大人权案件中,竟然出现对在押人员纸化辩护思路的窃取事件,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
陈光武律师说,“司法权一旦被一帮流氓掌握,公民权益将无时无处不岌岌可危,且几乎没有人能够幸免,哪怕你已经身陷囹圄。”
来源: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