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台湾教育法比较

【看中国2013年11月27日讯】台湾的教育基本法公布于1999年6月23日,而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布于1995年3月18日,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法案。虽然不同地区的法治本来就会不一样,但经比较发现,二岸教育法的差别很大,一方是把人培养成更独立的人,另一方是把人变成听话的螺丝钉...

第一,为什么要制定教育法?

大陆教育法的解释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台湾教育法的解释是“为保障人民学习及受教育之权利,确立教育基本方针,健全教育体制,特制定本法。”

第二,教育目的为何?

大陆教育法的解释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台湾教育法的解释是“教育之目的以培养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养、法治观念、人文涵养、强健体魄及思考、判断与创造能力,并促进其对基本人权之尊重、生态环境之保护及对不同国家、族群、性别、宗教、文化之了解与关怀,使其成为具有国家意识与国际视野之现代化国民。”

第三,用什么来指导教育?

大陆教育法的解释是“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台湾教育法的解释是“教育之实施,应本有教无类、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学方法,尊重人性价值,致力开发个人潜能,培养群性,协助个人追求自我实現。”

第四,教育的内容为何?

大陆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台湾教育法规定“教育应本中立原則。学校不得为特定政治团体或宗教信仰从事宣传,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亦不得强迫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及学生参加任何政治团体或宗教活动。”

这是比较明显的差别,在下生怕各位懒得去看这些枯燥的条文,所以就把它们列了出来。至于优劣么,我想这取决于各位的价值立场,没有必要多讨论。关键还是看它们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就是说,要看效果。

读这两地的教育法,最大的感慨就是:为什么仅仅一水之隔,而且在60年前双方几乎没有区别,可是今天双方的教育理念竟然象是两个世界的?

同为中华儿女,彼此竟如此之陌生,真是恍若隔世矣!

我不知道究竟是谁对谁错,但是我心里还是觉得,教育首先应是为培养个人的,而非培养一个国家的螺丝钉的。因为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谁来为这些螺丝钉定型呢?是人大还是党还是政府?如果是前者就好办的多了,教育只要考虑如何培养学生基本的识字能力,逻辑能力,思考能力,独立能力,以及为每个学生的进一步学习、思考和创造提供一切可能提供的条件,以后就由着他们自己去塑造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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