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民主的深圳前警官王登朝被判11年(组图)
穿警服的王登朝。(中国人权图片)
【看中国2013年11月13日讯】因参与民主活动而被捕的中国深圳警官王登朝贪污和妨碍公务案11月13日二审宣判。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称,一审被告的妨害公务罪不成立,但贪污罪成立,贪污金额由原来的283万元(人民币)减为8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王登朝的两位辩护代理人之一刘晓原律师对美国之音表示,这个判决结果不公平,没有证据表明生活简朴的王登朝贪污。刘晓原指出,检方提出的证据没有经过专业会计确认,而且有相当一部分票据被检方取走隐匿,致使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期间负责保安工作的王登朝无法证明当时雇佣大量保安人员的开支。
王登朝在二审前公布的一份申诉书中表示,当局起初抓他的罪名是妨碍公务,在被刑拘期间又以经济罪名指控他,其实根本原因是因为他呼吁公众推动民主,行使公民权利。
王登朝的妻子怀抱幼子与围观者在法院外。(网络图片)
深圳警察王登朝被控妨害深圳市检察院公务及贪污“大运会”安保款案,从去年3月被抓,至今已一年九个多月。此案在一审时,罗湖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刘晓原律师认为,王登朝案的一审和二审都出现了深圳市和区检察院同时以公诉人和受害人身份出庭等程序不合法问题,需要纠正并保障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他说,二审宣判后,王登朝须要通过申诉程序来证明自己无罪。
38岁的王登朝,来自陕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他和活动人士徐琳准备在2012年3月12日孙中山逝世87年纪念日前夕到深圳市莲花山公园搞一个纪念活动,宣传民主。但警方在这项活动实施的两天前就将王登朝逮捕,送进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并在去年12月以贪污和妨碍公务罪名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