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奸淫4岁幼女,检察院法院岂能轮奸法律
【看中国2013年10月13日讯】月24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申请检方抗诉,10月8日被答复拒绝。根据大关县检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时30分,被告人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了奸淫。按照有关法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郭玉驰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新华网10月9日)
国家干部,平时我们经常听到的就是吹嘘受党教育多年什么什么的,似貌思想觉悟超高的样子,实在想不到会在路边看到4岁幼女动起淫心,并抱入室内强奸,简直难以置信,到底是思想觉悟很高的干部,所以会出现在判决中“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赞叹。这样高的阶级觉悟,当然也就感动了当地检查院和法院的同仁们,检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法院自然也遥相呼应,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但却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更让人失望的是强奸幼女犯郭主任同志自始至终都没有向受害者和家属道歉,又不道歉,又不用赔偿,居然也算法官眼中的“认罪态度较好”,不知道在当地法院法官的眼中,认罪态度较好是什么概念?社会负面影响如此恶劣的官员强奸幼女案,被检察院和法院明显联手轻判,不但让群众无语,也令法律蒙羞。毫无疑问就象本案律师所说的,被告人郭玉驰身为国家干部,犯罪后却无道歉、赔偿等悔罪表现;其有预谋地将受害人强行掳至家中实施奸淫,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十分恶劣,受害人年仅4岁,属于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应该从重处罚。然而10月8日,大关县检察院经仍然答复,“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有网民翻出中国现行的《刑法》,其中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试问国家干部强奸4岁幼女难道不算情节恶劣吗?
法律条文当然是针对所有犯罪分子,无所谓官员者老百姓,但从社会影响上来看,边4岁幼女都不放过,本身就性质严重,而作为政府官员,这种强奸幼女罪行其社会影响力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之大,足以依法从重处罚。那么当地检察院和法院如此轻判,到底是何意思呢?不道歉、不赔偿,这算认罪态度良好?其对幼女及其亲人的身心伤害难道按法院的说法需要“原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吗?请问法官,精神损失算不算损失?无良的法官竟然判决“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真是岂有此理!当地官场真是蛇鼠一窝。
这样的判决,在大多数人看来不但匪夷所思,而且明显有官官相护、玩弄法律之嫌,尤其当今社会,官员、校长、老师、富豪强奸幼女案、或按法官们喜欢用的“嫖宿幼女案”层出不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不能保护幼女本身就是社会之耻,而司法不能彰显正义,岂不更是法律之耻?禽兽官员连4岁女孩都不放过,云南当地检察院和法院你们真的觉得判5年很开心吗?你们有权有势很牛逼吗?你们觉得法律是可以被你们任意轮奸的玩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