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为五毛水军保驾护航
【看中国2013年09月14日讯】最近,两高(就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全称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这国什么机关都要加个人民两字,有些挺合适,比如人民监狱、人民手铐、人民停尸房;有些就不合适了,比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为它们主要是收拾人民的)联合出台了一份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以“人民监狱”恫吓网民莫谈国事。
这一举措引发了网民们的“恐惧”笑声,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的法律死磕。我在赞成法律界人士以法的精神死磕的同时,自己并不打算用法条原教旨主义来分析这一事件,因为过多地陷入条文反倒遮蔽了真相,而这原本官府所希望实现的战略,就是权谋问题法律化。我赞成以法的精神死磕是因为可以借此继续普法,但从对待两高的态度来说,喜笑怒骂很适合这件事应得的待遇。除此之外,我还要说点别的。
两高的司法解释无疑是严肃的,一切追求专制统治的地方,当权者都是声色俱厉的,所以他们是端装文化的代表。这份司法解释自然也不例外,他们用严谨的法条包裹起来的其实只有一句话:“你丫闭嘴,不许议政!”
请看他们是如何严肃的: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浏览数5000次以上、转发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就要被认为“情节严重”,倘若问他们一句,为什么是5000次和500次,而不是50万次和5万次,相必他们未必答得上来。即便从释法技术上来讲,如此机械的规定和头脑就已经够可笑,更别提其背后观念的颟顸无耻。即便如此,解释还要给人补一枪,将这数目限制取消掉,且看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诽谤罪原本属于自诉案件,但两高的扩大解释却旨在将诽谤罪从以民事立法为主刑事为辅转为刑事立法,且看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不管罗列多少项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只要有上述第七项就知道,这份解释和其他许多解释一样,无非授予警察胡作非为的特权,其实没有这第七项,前述六项也已经够警察用了——只要你在网络上发过言,就可以给你随便扣个帽子(比如损害国家形象,鬼知道国家形象长啥样)捉将官里去。
七、八、九三条是针对删贴公司的,有意思的是,删贴公司的存在,其实是依托于中共宣传部的逻辑。中宣部作为屏蔽真实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的专业权威部门,历来肆意剥夺各种媒体的新闻自由,说一不二,除了那些红心向党的奴才官媒,其他半市场化媒体动辄得咎,始终处于无法自主发布新闻的境地。删贴公司的存在正是借助这样一股邪恶势力的余威作恶发财。
其实,自有互联网以来,官府为了伪造民意,在大量公共事件中使用有偿发帖的方式招募所谓网评员(即众所周知的五毛水军),专业发布虚假信息,挑拨人民内斗,搅浑事件真相,模糊公众视线,制造了无数谣言,肆意诽谤了无数人。由于单凭智商低下的五毛水军已经无法攻克互联网,于是镰刀斧头帮只好露出本原狰狞面目,对民间社会“敢于亮出斧头”,肆意砍杀。他们从来没有兴趣调停人民之间的民事性诽谤现象,相反,他们一直以来就是尽可能制造民间自相残杀的恶意氛围,因此,两高解释的目的绝非为了维护互联网的信息秩序,而是为了建立一套符合官府需要的互联网秩序以及由此衍生的社会秩序,即服从官府奴役的秩序,因此,两高解释的真正目的就在于为各种龌龊下作的官府行为尤其是五毛军攻占网络保驾护航。
只有两高这支斧头军在血肉横飞之中最终占领互联网的舆论滩头,智商低下的五毛水军才能稳稳地占据整个舆论阵地。这是一场现代信息战,战法是官府先将人民捆成沙包,再和沙包举行拳击赛,最后左手举着右手向世界宣布自己赢了。